合同的签订是企业业务流程的起点。如果合同的相关表述不够严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可能引发涉税风险。
合同的签订是企业业务流程的起点。如果合同的相关表述不够严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可能引发涉税风险。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未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和违约金涉税处理约定不明等问题。
常见风险点一:
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4G北斗车载终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因A公司车辆报废、更新车牌等原因,需要B公司提供设备拆卸以及安装服务的,B公司每次收取上门服务费150元。在具体业务中,B公司委托C公司提供拆卸、安装及运输服务,A公司向B公司结算后,B公司再将服务费支付给C公司,并由C公司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A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我们常说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相对方应当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向B公司支付价款,B公司将拆卸、安装及运输服务委托给C公司,由C公司实际提供服务并向A公司开具发票。也就是说,销售方、开票方为C公司,收款方却是B公司,这就出现了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匹配的问题。因此,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出现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笔者建议,为避免涉税风险,在不改变原有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价款,再由B公司向C公司支付价款,并相应开具发票。这样能完整且真实地反映三方之间的交易关系。A公司也可以和B公司、C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装卸服务由C公司提供并向A公司开具发票,同时约定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样,从C公司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A公司可以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常见风险点二:
未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税
D公司与某自然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D公司负担。但是,合同未约定租金是否含增值税,也未约定纳税申报事宜。
在租赁业务中,如不考虑税收优惠,出租方要履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承租方要履行缴纳印花税和代扣代缴出租方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在D公司的案例中,由于合同未约定支付的租金是否含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与商事交易习惯,租金即为含税价,即承租方给付对价已经包括了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及附加。因此,合同中税费负担的约定仅能约束承租方负担部分的税费。假设出租方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向承租方主张承担一切税费,承租方可只承担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不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的缴纳。
另外,在此约定条款下,承租方需承担代扣代缴出租方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义务,双方形成了一个纳税申报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改变出租方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如承租方未就合同项下出租方涉及税款进行申报缴纳,出租方仍会面临涉税风险。笔者建议,合同双方应明确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否为含税价,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常见风险点三:
违约金涉税处理约定不明
M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买卖合同》,标的资产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合同约定价款为113万元。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下:M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N公司。N公司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M公司已付全部价款,并自M公司付款之日起,按照3%(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计算给付利息。M公司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向N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资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的标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属于印花税法中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项目。因此,合同签订双方需要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由于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因此,应按全部价款113万元缴纳印花税。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不含税价款和税额,若合同中分别注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和增值税税额13万元,则可按不含税金额100万元计算缴纳印花税。
合同解除时,N公司不仅需要返还M公司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同时还需要按贷款利率支付M公司已支付价款对应的利息,这相当于N公司占用M公司已支付的价款的补偿。该条款虽然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但是不能按违约金进行税务处理。在解除合同后,M公司应该就取得的利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M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违反保密条款需要向N公司支付违约金。那么,N公司取得的违约金在增值税上属于转让资产过程中一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同资产转让价款一并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M公司可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上述情形下,N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增加“如果企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应向对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条款,进一步明确开票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合同的签订是企业业务流程的起点。如果合同的相关表述不够严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可能引发涉税风险。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未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和违约金涉税处理约定不明等问题。
常见风险点一:
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4G北斗车载终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因A公司车辆报废、更新车牌等原因,需要B公司提供设备拆卸以及安装服务的,B公司每次收取上门服务费150元。在具体业务中,B公司委托C公司提供拆卸、安装及运输服务,A公司向B公司结算后,B公司再将服务费支付给C公司,并由C公司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A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我们常说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相对方应当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向B公司支付价款,B公司将拆卸、安装及运输服务委托给C公司,由C公司实际提供服务并向A公司开具发票。也就是说,销售方、开票方为C公司,收款方却是B公司,这就出现了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匹配的问题。因此,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出现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笔者建议,为避免涉税风险,在不改变原有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价款,再由B公司向C公司支付价款,并相应开具发票。这样能完整且真实地反映三方之间的交易关系。A公司也可以和B公司、C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装卸服务由C公司提供并向A公司开具发票,同时约定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样,从C公司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A公司可以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常见风险点二:
未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税
D公司与某自然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D公司负担。但是,合同未约定租金是否含增值税,也未约定纳税申报事宜。
在租赁业务中,如不考虑税收优惠,出租方要履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承租方要履行缴纳印花税和代扣代缴出租方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在D公司的案例中,由于合同未约定支付的租金是否含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与商事交易习惯,租金即为含税价,即承租方给付对价已经包括了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及附加。因此,合同中税费负担的约定仅能约束承租方负担部分的税费。假设出租方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向承租方主张承担一切税费,承租方可只承担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不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的缴纳。
另外,在此约定条款下,承租方需承担代扣代缴出租方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义务,双方形成了一个纳税申报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改变出租方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如承租方未就合同项下出租方涉及税款进行申报缴纳,出租方仍会面临涉税风险。笔者建议,合同双方应明确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否为含税价,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常见风险点三:
违约金涉税处理约定不明
M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买卖合同》,标的资产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合同约定价款为113万元。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下:M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N公司。N公司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M公司已付全部价款,并自M公司付款之日起,按照3%(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计算给付利息。M公司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向N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资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的标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属于印花税法中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项目。因此,合同签订双方需要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由于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因此,应按全部价款113万元缴纳印花税。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不含税价款和税额,若合同中分别注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和增值税税额13万元,则可按不含税金额100万元计算缴纳印花税。
合同解除时,N公司不仅需要返还M公司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同时还需要按贷款利率支付M公司已支付价款对应的利息,这相当于N公司占用M公司已支付的价款的补偿。该条款虽然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但是不能按违约金进行税务处理。在解除合同后,M公司应该就取得的利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M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违反保密条款需要向N公司支付违约金。那么,N公司取得的违约金在增值税上属于转让资产过程中一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同资产转让价款一并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M公司可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上述情形下,N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增加“如果企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应向对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条款,进一步明确开票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