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汇算清缴业务办理和纳税人咨询的情况来看,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上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从今年汇算清缴业务办理和纳税人咨询的情况来看,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上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笔者在实操中发现,加计抵减额未确认应税收入、混淆安置残疾人政策要求、“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年度错误等三类问题,出现频率相对较高。建议企业从高频问题入手,补齐所得税汇算“短板”。
加计抵减额未确认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被评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3年末共计提加计抵减额3万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未将加计抵减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
◎分析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该企业符合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中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因此,该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其他收益”属于应税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经税务部门提示,该企业将实际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3万元计入收入总额,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笔者提醒,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实际抵减增值税时,应注意合规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应按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税务处理上,应当把实际抵减额并入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
混淆安置残疾人政策要求
◎典型案例◎
某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职工132人。2023年在残联登记安置残疾职工就业人数为5人,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为3.78%。2023年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30万元。税务部门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该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金额为0,年度内并未享受重点群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混淆了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
◎分析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需满足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该公司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小于25%,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不受安置残疾人比例限制。该公司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30万元可以按100%加计扣除。
经税务部门提示,该公司更正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加计扣除实际支付残疾人员工资30万元,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笔者建议,企业相关人员应熟悉政策,了解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差异,避免多缴税款。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年度错误
◎典型案例◎
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制药专用设备制造行业,2022年度该公司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该公司资产总额达到了5200万元,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在2024年1月份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财务人员认为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未选择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优惠。
◎分析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由此可见,2024年1月—6月,该公司应依据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4年7月—12月,依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4年1月时该公司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经税务部门提示,该企业更正了2024年1月份申报,及时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从今年汇算清缴业务办理和纳税人咨询的情况来看,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上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笔者在实操中发现,加计抵减额未确认应税收入、混淆安置残疾人政策要求、“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年度错误等三类问题,出现频率相对较高。建议企业从高频问题入手,补齐所得税汇算“短板”。
加计抵减额未确认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
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被评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3年末共计提加计抵减额3万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未将加计抵减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
◎分析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该企业符合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中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因此,该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其他收益”属于应税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经税务部门提示,该企业将实际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3万元计入收入总额,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笔者提醒,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实际抵减增值税时,应注意合规处理。在会计处理上,应按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税务处理上,应当把实际抵减额并入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
混淆安置残疾人政策要求
◎典型案例◎
某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职工132人。2023年在残联登记安置残疾职工就业人数为5人,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为3.78%。2023年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30万元。税务部门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该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金额为0,年度内并未享受重点群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混淆了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适用条件,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
◎分析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需满足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该公司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小于25%,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不受安置残疾人比例限制。该公司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30万元可以按100%加计扣除。
经税务部门提示,该公司更正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加计扣除实际支付残疾人员工资30万元,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笔者建议,企业相关人员应熟悉政策,了解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差异,避免多缴税款。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年度错误
◎典型案例◎
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制药专用设备制造行业,2022年度该公司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该公司资产总额达到了5200万元,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在2024年1月份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财务人员认为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未选择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优惠。
◎分析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由此可见,2024年1月—6月,该公司应依据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4年7月—12月,依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4年1月时该公司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经税务部门提示,该企业更正了2024年1月份申报,及时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