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即将于6月底结束。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即将于6月底结束。近期,有不少纳税人致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厦门12366热线),咨询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补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个税汇算并及时补税。厦门12366热线根据以往咨询情况,梳理出5种常见的补税情形。
■ 情形1:从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
实务中,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可能存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减除费用,或者全年综合所得加总后适用税率高于预扣率等情形,导致个税汇算时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例来说,2023年度,江女士同时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甲公司全年共取得12万元工资薪金收入,在乙公司全年共取得7万元工资薪金收入,本年享受其他专项扣除4万元,由甲公司申报扣除且无其他扣除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为江女士预扣预缴个税,且减除费用均为5000×12=60000(元)。在预扣预缴阶段,甲公司为江女士预扣预缴个税(120000-60000-40000)×3%=600(元);乙公司为江女士预扣预缴个税(70000-60000)×3%=300(元)。
在个税汇算时,江女士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12+7=19(万元),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除减除费用外其他各项扣除为4万元,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20000+70000-60000-40000)×10%-2520=64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6480-600-300=5580(元)。也就是说,江女士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个税5580元。
■ 情形2: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
部分纳税人在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也需要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第一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实务中,当纳税人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新单位无法累计前单位申报的收入,预扣预缴的个税相当于重新计算,即预扣率从低税率起算,个税汇算时,综合所得年税率可能会和预扣率不同。
例如,傅女士2023年上半年在丙公司工作,下半年跳槽至丁公司工作。傅女士在丙公司取得6万元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时扣除减除费用3万元;在丁公司取得8万元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时扣除减除费用3万元。假定除基本减除费用外,傅女士无其他扣除项目。
丙公司为傅女士申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6-3=3(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为3%,丙公司为傅女士预扣预缴个税(60000-30000)×3%=900(元)。丁公司为傅女士申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8-3=5(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为10%,适用速算扣除数2520元,丁公司为傅女士预扣预缴个税(80000-30000)×10%-2520=2480(元)。
在个税汇算阶段,傅女士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6+8=14(万元),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60000+80000-60000)×10%-2520=54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5480-2480-900=2100(元)。也就是说,傅女士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2100元税款。
■ 情形3:除工资薪金以外还有其他综合所得
部分纳税人除了工资薪金收入,还可能有一些兼职收入。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可能会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根据61号公告第八条,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适用20%—40%三档超额累进预扣率。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税汇算时,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在个税汇算时,纳税人当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适用的税率可能发生变化。
例如,2023年,蔡女士在戊公司任职全年取得36万元的工资薪金收入,公司为其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同时,蔡女士为己公司提供翻译服务,取得劳务报酬2万元。假设除基本减除费用外,蔡女士无其他扣除项目。根据61号公告,己公司为蔡女士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税率为20%。
具体来说,在预扣预缴阶段,戊公司为蔡女士预扣预缴个税(360000-60000)×20%-16920=43080(元);己公司为蔡女士预扣预缴个税20000×(1-20%)×20%=3200(元)。蔡女士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360000+20000×(1-20%)-60000]×25%-31920=470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47080-3200-43080=800(元)。也就是说,蔡女士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800元税款。
■ 情形4:专项附加扣除适用错误
从厦门12366热线咨询情况看,部分纳税人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了解不够透彻,对政策的适用存在疑问或理解误区,导致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个税汇算时需要调减扣除项目,进而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概括来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2000元。继续教育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不超过48个月)定额扣除;二是其他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限首套住房),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根据所在城市规模不同,扣除标准分别为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赡养老人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大病医疗,则是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个税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申报了不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汇算时需要剔除该部分数额,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何先生2023年度在厦门的庚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万元,预扣预缴时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只填写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每月减除1000元。但实际上,何先生申报的是第二套房子的房贷利息,根据《通知》第十四条,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须为首套住房。因此,何先生的该项扣除不符合规定,不允许扣除,汇算时应调减扣除额。
具体来说,在预扣预缴阶段,庚公司为何先生预扣预缴个税(150000-60000-12000)×10%-2520=5280(元)。在个税汇算时,何先生全年综合所得收入15万元,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无其他符合规定专项扣除,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50000-60000)×10%-2520=64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6480-5280=1200(元)。也就是说,何先生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1200元税款。
■ 情形5: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次年个税汇算时依法据实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个税汇算的纳税申报。
例如,周先生2023年度在辛公司工作取得12万元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时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同年,周先生为壬公司设计规划图,在壬公司取得5万元的劳务报酬,但壬公司没有为周先生预扣预缴个税。假定周先生除基本减除费用外无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62号公告,周先生在壬公司取得的5万元劳务报酬,应在个税汇算时据实申报缴税。具体来说,在预扣预缴阶段,辛公司为周先生预扣预缴个税(120000-60000)×10%-2520=3480(元)。周先生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20000+50000×(1-20%)-60000]×10%-2520=74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7480-3480=4000(元)。也就是说,周先生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4000元税款。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即将于6月底结束。近期,有不少纳税人致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厦门12366热线),咨询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补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三条,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个税汇算并及时补税。厦门12366热线根据以往咨询情况,梳理出5种常见的补税情形。
■ 情形1:从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
实务中,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可能存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减除费用,或者全年综合所得加总后适用税率高于预扣率等情形,导致个税汇算时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例来说,2023年度,江女士同时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甲公司全年共取得12万元工资薪金收入,在乙公司全年共取得7万元工资薪金收入,本年享受其他专项扣除4万元,由甲公司申报扣除且无其他扣除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为江女士预扣预缴个税,且减除费用均为5000×12=60000(元)。在预扣预缴阶段,甲公司为江女士预扣预缴个税(120000-60000-40000)×3%=600(元);乙公司为江女士预扣预缴个税(70000-60000)×3%=300(元)。
在个税汇算时,江女士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12+7=19(万元),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除减除费用外其他各项扣除为4万元,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20000+70000-60000-40000)×10%-2520=64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6480-600-300=5580(元)。也就是说,江女士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个税5580元。
■ 情形2: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
部分纳税人在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也需要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第一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实务中,当纳税人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新单位无法累计前单位申报的收入,预扣预缴的个税相当于重新计算,即预扣率从低税率起算,个税汇算时,综合所得年税率可能会和预扣率不同。
例如,傅女士2023年上半年在丙公司工作,下半年跳槽至丁公司工作。傅女士在丙公司取得6万元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时扣除减除费用3万元;在丁公司取得8万元的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时扣除减除费用3万元。假定除基本减除费用外,傅女士无其他扣除项目。
丙公司为傅女士申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6-3=3(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为3%,丙公司为傅女士预扣预缴个税(60000-30000)×3%=900(元)。丁公司为傅女士申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8-3=5(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为10%,适用速算扣除数2520元,丁公司为傅女士预扣预缴个税(80000-30000)×10%-2520=2480(元)。
在个税汇算阶段,傅女士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6+8=14(万元),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60000+80000-60000)×10%-2520=54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5480-2480-900=2100(元)。也就是说,傅女士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2100元税款。
■ 情形3:除工资薪金以外还有其他综合所得
部分纳税人除了工资薪金收入,还可能有一些兼职收入。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可能会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根据61号公告第八条,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适用20%—40%三档超额累进预扣率。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税汇算时,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在个税汇算时,纳税人当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适用的税率可能发生变化。
例如,2023年,蔡女士在戊公司任职全年取得36万元的工资薪金收入,公司为其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同时,蔡女士为己公司提供翻译服务,取得劳务报酬2万元。假设除基本减除费用外,蔡女士无其他扣除项目。根据61号公告,己公司为蔡女士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税率为20%。
具体来说,在预扣预缴阶段,戊公司为蔡女士预扣预缴个税(360000-60000)×20%-16920=43080(元);己公司为蔡女士预扣预缴个税20000×(1-20%)×20%=3200(元)。蔡女士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360000+20000×(1-20%)-60000]×25%-31920=470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47080-3200-43080=800(元)。也就是说,蔡女士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800元税款。
■ 情形4:专项附加扣除适用错误
从厦门12366热线咨询情况看,部分纳税人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了解不够透彻,对政策的适用存在疑问或理解误区,导致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个税汇算时需要调减扣除项目,进而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概括来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2000元。继续教育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不超过48个月)定额扣除;二是其他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限首套住房),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根据所在城市规模不同,扣除标准分别为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赡养老人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大病医疗,则是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个税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申报了不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汇算时需要剔除该部分数额,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何先生2023年度在厦门的庚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万元,预扣预缴时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只填写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每月减除1000元。但实际上,何先生申报的是第二套房子的房贷利息,根据《通知》第十四条,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须为首套住房。因此,何先生的该项扣除不符合规定,不允许扣除,汇算时应调减扣除额。
具体来说,在预扣预缴阶段,庚公司为何先生预扣预缴个税(150000-60000-12000)×10%-2520=5280(元)。在个税汇算时,何先生全年综合所得收入15万元,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无其他符合规定专项扣除,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50000-60000)×10%-2520=64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6480-5280=1200(元)。也就是说,何先生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1200元税款。
■ 情形5: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次年个税汇算时依法据实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个税汇算的纳税申报。
例如,周先生2023年度在辛公司工作取得12万元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时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同年,周先生为壬公司设计规划图,在壬公司取得5万元的劳务报酬,但壬公司没有为周先生预扣预缴个税。假定周先生除基本减除费用外无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62号公告,周先生在壬公司取得的5万元劳务报酬,应在个税汇算时据实申报缴税。具体来说,在预扣预缴阶段,辛公司为周先生预扣预缴个税(120000-60000)×10%-2520=3480(元)。周先生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20000+50000×(1-20%)-60000]×10%-2520=748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额7480-3480=4000(元)。也就是说,周先生办理个税汇算后,需要补缴4000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