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有哪些?一起了解一下吧!
问:我们企业是一家跨省经营的分支机构,有什么优惠政策是可以独立享受的吗?
答:这个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
1. 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只要是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
答:只要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即可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企业所得税
1.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不能。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
2. 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 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三、其他税费
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我们企业是一家跨省经营的分支机构,有什么优惠政策是可以独立享受的吗?
答:这个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
1. 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只要是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
答:只要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即可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企业所得税
1.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不能。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
2. 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 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三、其他税费
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