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跨境投资超额预扣税减免新指令。
近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跨境投资超额预扣税减免新指令。新指令旨在构建一个共同程序来规范超额预扣税的源泉减免及快速退税,以打击税收欺诈和政策滥用行为,并最终实现欧盟内部市场的税收公平和资本市场联盟的良好运作。
新指令主要从制度上和程序上对预扣税减免进行优化,制度上明确了源泉减免和快速退税的细节,程序上则在统一身份证明、认证金融中介机构减免适用以及指令执行的配套政策上提供了参考。具体内容包括通过自动程序签发欧盟税收居民数字证明、建立国家认证的金融中介机构登记册、开发和运行欧盟认证的注册金融中介门户网站、注册和登记程序及应履行的报告义务、减免税相关制度及特殊规定、对违反根据新指令制定的国家规定的处罚及最终规定等。
改革迫在眉睫
欧盟预扣税制度是指投资者按照属地原则,就其投资所获得的利息和股息,由所得来源地的税务部门预先扣缴税款的制度。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许多成员国之间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允许跨境投资者针对其在另一国重复缴纳的税款提交退税申请。
但目前欧盟成员国普遍缺乏及时获取与投资者相关的可靠信息的能力。欧盟委员会曾公开表示,在当前的预扣税制度下容易发生税务欺诈,比如在Cum-Ex和Cum-Cum调查中暴露的欺诈行为,涉及有争议的股息套利交易,这些交易使用复杂的结构逃避股息税,或从只缴纳一次的税款中获得多次退税。除此以外,欧盟超额预扣税繁琐且复杂的退税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境内外投资者对欧盟的投资。
因此,在欧盟成员国内建立共同程序来消除跨境投资障碍、打击税收欺诈和政策滥用行为至关重要。共同程序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实施,可以使各成员国更快速获取投资者身份的准确信息,从而实现高效安全减免超额预扣税的目标。
明确源泉减免制度和快速退税制度
根据新指令第10条的规定,源泉减免制度是指认证金融中介机构代表注册所有人在其收到来源于其税收居民身份成员国分配的股息或利息时,可以直接申请从源头减免。而快速退税制度是指认证金融中介机构代表注册所有人要求快速退还超额预扣税。成员国应在投资者或认证金融中介机构提交快速退款申请后的60个自然日内处理退款请求。在第60天之后,每延迟一天,按照预扣税制度支付逾期退税的利息。
当收到源泉减免和快速退税申请时,各成员国应采取进一步的检查,来核实申请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得到批准,将税务欺诈和政策滥用的风险降至最低。对于指令范围内的减免请求不适用源泉减免和快速退税制度的,各成员国应确保标准退税制度能够适用并执行到位。
签发统一的税收居民数字证明
根据新指令第4款的规定,在纳税人提交申请后14个自然日内,各成员国根据签发当日掌握的信息,通过自动程序向纳税人签发统一且有效的欧盟税收居民数字证明,用于申请减免税、快速退税或标准退税。由于该程序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统一实施,因此跨境投资者身处欧盟任一成员国,该成员国都认可其他成员国签发的欧盟税收居民数字证明,从而使相关程序自动选择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程序来进行源泉减免或迅速退还所缴纳的超额税款,实现即征即退。
税收居民数字证明主要涵盖以下信息:纳税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纳税识别号或与纳税识别号有等同功能的信息;纳税人地址;签发日期;覆盖期;签发证书的税务部门的标识等。
新指令还明确了税收居民数字证明的计算机标准化表格(包括语言安排)和技术协议(包括安全标准)。
认证金融中介机构
超额预扣税减免程序是指经欧盟各成员国进行居民身份认证的纳税人,在申请超额预扣税减免时可按照相关政策适用源泉减免或者快速退税的程序。因为证券投资所得的超额预扣税减免通常由金融中介机构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所以新指令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作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各成员国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认证过程、认证的金融中介机构应履行的报告义务和减免税相关制度及特殊规定等。通过认证的金融中介机构,各成员国可以更快获取与投资者相关的最新的可靠信息,同时也能更快捷地办理预扣税减免。
欧盟委员会负责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开发和运行欧洲注册金融中介门户网站,该网站是金融中介机构向成员国申请注册或进行认证的接口。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该门户提交申请,这些申请再由门户网站转发给相关成员国,随后各成员国负责审核金融中介机构的注册申请。根据新指令,建立国家登记册的成员国应指定一个主管当局负责维护和更新国家登记册。
金融中介机构一旦注册,则被视为各自成员国的认证金融中介机构,应承担新指令规定的相关报告和通知义务,同时享有请求适用新指令规定的税收减免的权利。为确保投资者的身份、发行人的付款更加透明,认证的金融中介机构在收到股息或利息支付以及发行人付息后,应在特定的时间内形成直接报告或间接报告。直接报告是指认证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向来源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进行报告,间接报告是指该信息由证券支付链上的认证金融中介机构按顺序提供。报告的数据应包括有关投资者资格的信息,但限于报告认证金融中介可获得的信息。为了使资本市场更富竞争力,在相关认证金融中介机构提供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可简化和加快跨境投资收入超额预扣税减免程序。
根据新指令第9条第5款的规定,认证的金融机构应对其收集和核实的信息负责,并提供查阅途径,如其注册所有人存在税务欺诈和政策滥用风险时,成员国可在源泉减免或快速退税程序中驳回其申请。
成员国可在其国家立法过程中要求认证金融中介机构担负连带责任。当认证金融中介机构不完全或部分遵守报告和调查等义务时,如果有任何税收损失,认证金融中介机构要承担税款损失和法律责任。
落实新指令配套政策
各成员国应根据新指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规则得以实施,对违反该指令的行为也应建立相关的处罚规则。成员国应定期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根据该指示采取的国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统计资料,用以改进预扣税减免程序。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应分别根据第22b条和第22c条中规定的计算市值和市值比率的方法,制定监管技术标准草案,并于新指令生效后9个月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监管技术标准草案。最迟从2026年起,在每年开始的120个工作日内,公布和提供每个成员国前一年上市公司公开交易股票的市值和其市值占欧盟总市值的比率。
欧盟委员会根据新指令第18(2)条规定的程序,制定一份为评估本指令而要求各成员国提供的统计数据清单,以及该信息的格式和交流条件。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现有数据编写评价报告,以评价适用规则的有效性,考虑是否有必要更新本指令所提出的规则。
根据新指令规定,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欧盟各成员国应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并公布遵守新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跨境投资超额预扣税减免新指令。新指令旨在构建一个共同程序来规范超额预扣税的源泉减免及快速退税,以打击税收欺诈和政策滥用行为,并最终实现欧盟内部市场的税收公平和资本市场联盟的良好运作。
新指令主要从制度上和程序上对预扣税减免进行优化,制度上明确了源泉减免和快速退税的细节,程序上则在统一身份证明、认证金融中介机构减免适用以及指令执行的配套政策上提供了参考。具体内容包括通过自动程序签发欧盟税收居民数字证明、建立国家认证的金融中介机构登记册、开发和运行欧盟认证的注册金融中介门户网站、注册和登记程序及应履行的报告义务、减免税相关制度及特殊规定、对违反根据新指令制定的国家规定的处罚及最终规定等。
改革迫在眉睫
欧盟预扣税制度是指投资者按照属地原则,就其投资所获得的利息和股息,由所得来源地的税务部门预先扣缴税款的制度。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许多成员国之间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允许跨境投资者针对其在另一国重复缴纳的税款提交退税申请。
但目前欧盟成员国普遍缺乏及时获取与投资者相关的可靠信息的能力。欧盟委员会曾公开表示,在当前的预扣税制度下容易发生税务欺诈,比如在Cum-Ex和Cum-Cum调查中暴露的欺诈行为,涉及有争议的股息套利交易,这些交易使用复杂的结构逃避股息税,或从只缴纳一次的税款中获得多次退税。除此以外,欧盟超额预扣税繁琐且复杂的退税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境内外投资者对欧盟的投资。
因此,在欧盟成员国内建立共同程序来消除跨境投资障碍、打击税收欺诈和政策滥用行为至关重要。共同程序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实施,可以使各成员国更快速获取投资者身份的准确信息,从而实现高效安全减免超额预扣税的目标。
明确源泉减免制度和快速退税制度
根据新指令第10条的规定,源泉减免制度是指认证金融中介机构代表注册所有人在其收到来源于其税收居民身份成员国分配的股息或利息时,可以直接申请从源头减免。而快速退税制度是指认证金融中介机构代表注册所有人要求快速退还超额预扣税。成员国应在投资者或认证金融中介机构提交快速退款申请后的60个自然日内处理退款请求。在第60天之后,每延迟一天,按照预扣税制度支付逾期退税的利息。
当收到源泉减免和快速退税申请时,各成员国应采取进一步的检查,来核实申请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得到批准,将税务欺诈和政策滥用的风险降至最低。对于指令范围内的减免请求不适用源泉减免和快速退税制度的,各成员国应确保标准退税制度能够适用并执行到位。
签发统一的税收居民数字证明
根据新指令第4款的规定,在纳税人提交申请后14个自然日内,各成员国根据签发当日掌握的信息,通过自动程序向纳税人签发统一且有效的欧盟税收居民数字证明,用于申请减免税、快速退税或标准退税。由于该程序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统一实施,因此跨境投资者身处欧盟任一成员国,该成员国都认可其他成员国签发的欧盟税收居民数字证明,从而使相关程序自动选择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程序来进行源泉减免或迅速退还所缴纳的超额税款,实现即征即退。
税收居民数字证明主要涵盖以下信息:纳税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纳税识别号或与纳税识别号有等同功能的信息;纳税人地址;签发日期;覆盖期;签发证书的税务部门的标识等。
新指令还明确了税收居民数字证明的计算机标准化表格(包括语言安排)和技术协议(包括安全标准)。
认证金融中介机构
超额预扣税减免程序是指经欧盟各成员国进行居民身份认证的纳税人,在申请超额预扣税减免时可按照相关政策适用源泉减免或者快速退税的程序。因为证券投资所得的超额预扣税减免通常由金融中介机构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所以新指令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作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各成员国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认证过程、认证的金融中介机构应履行的报告义务和减免税相关制度及特殊规定等。通过认证的金融中介机构,各成员国可以更快获取与投资者相关的最新的可靠信息,同时也能更快捷地办理预扣税减免。
欧盟委员会负责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开发和运行欧洲注册金融中介门户网站,该网站是金融中介机构向成员国申请注册或进行认证的接口。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该门户提交申请,这些申请再由门户网站转发给相关成员国,随后各成员国负责审核金融中介机构的注册申请。根据新指令,建立国家登记册的成员国应指定一个主管当局负责维护和更新国家登记册。
金融中介机构一旦注册,则被视为各自成员国的认证金融中介机构,应承担新指令规定的相关报告和通知义务,同时享有请求适用新指令规定的税收减免的权利。为确保投资者的身份、发行人的付款更加透明,认证的金融中介机构在收到股息或利息支付以及发行人付息后,应在特定的时间内形成直接报告或间接报告。直接报告是指认证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向来源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进行报告,间接报告是指该信息由证券支付链上的认证金融中介机构按顺序提供。报告的数据应包括有关投资者资格的信息,但限于报告认证金融中介可获得的信息。为了使资本市场更富竞争力,在相关认证金融中介机构提供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可简化和加快跨境投资收入超额预扣税减免程序。
根据新指令第9条第5款的规定,认证的金融机构应对其收集和核实的信息负责,并提供查阅途径,如其注册所有人存在税务欺诈和政策滥用风险时,成员国可在源泉减免或快速退税程序中驳回其申请。
成员国可在其国家立法过程中要求认证金融中介机构担负连带责任。当认证金融中介机构不完全或部分遵守报告和调查等义务时,如果有任何税收损失,认证金融中介机构要承担税款损失和法律责任。
落实新指令配套政策
各成员国应根据新指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规则得以实施,对违反该指令的行为也应建立相关的处罚规则。成员国应定期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根据该指示采取的国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统计资料,用以改进预扣税减免程序。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应分别根据第22b条和第22c条中规定的计算市值和市值比率的方法,制定监管技术标准草案,并于新指令生效后9个月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监管技术标准草案。最迟从2026年起,在每年开始的120个工作日内,公布和提供每个成员国前一年上市公司公开交易股票的市值和其市值占欧盟总市值的比率。
欧盟委员会根据新指令第18(2)条规定的程序,制定一份为评估本指令而要求各成员国提供的统计数据清单,以及该信息的格式和交流条件。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现有数据编写评价报告,以评价适用规则的有效性,考虑是否有必要更新本指令所提出的规则。
根据新指令规定,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欧盟各成员国应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并公布遵守新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