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对“5号公告”政策落地的注意事项、思考问题以及资源回收企业财税合规建议几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资源回收企业以及财税人员提供有益帮助和参考。
继上文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政策进行了梳理,本文重点对“5号公告”政策落地的注意事项、思考问题以及资源回收企业财税合规建议几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资源回收企业以及财税人员提供有益帮助和参考。
“5号公告”政策落地过程中注意事项
1. 回收企业取得“反向开票”资格,需要反向开票时,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与出售者进行充分沟通,征得出售者的同意后才能反向开具发票,否则回收企业不能为其反向开具发票。
2. 出售者选择反向开票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果不选择反向开票,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其中关于10万免征的规定,只能是享受月销售额10万(没有季度30万的规定)以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因为文件要求回收企业在发生收购业务的次月必须为出售者代办税费申报缴纳事宜。
3. 回收企业必须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建立收购业务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对开具发票的类型、税目、税率(征收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2)自然人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资料;(3)收购报废产品整个业务过程中的运输凭证、过磅单等相关支撑材料,(4)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避免现金交易;(5)建立收购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编号、时间、地点、自然人的联系方式、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通过加强收购业务过程管理,确保每张反向开具的发票都有据可查。
4. 资源回收企业在为出售者开具发票时,并不清楚某位出售者当月销售额是否在10万元以下,或者当月累计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某税务机关对此作出回应:“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反向开票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后,提示所有为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后续系统实现”一人式“归集并自动提醒),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5. 在“5号公告”出台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所以,“5号公告”中的第一类出售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免征增值税。
6. 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这里的单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5号公告”政策落地过程中思考问题
1. 出售者的经营所得次年汇算工作如何安排。文件规定,出售者,在次年3月31日之前必须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以出售者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长期不提供发票销售的自然人来说,如果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要求其对经营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可想而知,征收工作的难度不言而喻。所以,对于销售报废产品的出售者涉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笔者提出两个建议:
一是出售者在反向开票时由回收企业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年不用对反向开票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
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在明年经营所得汇算工作开始之前出台各自的核定征收政策,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核定不同档次的征收率。期待政策制定者结合实操层面上的具体情况出台具体操作办法,以消除各方主体的担忧和顾虑。
2. 期待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系统对于“反向开票”特殊业务“一人式”归集功能的实现。文件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5号公告”的实施,需要配套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在经营所得申报系统中进一步实现“反向开票”特殊业务的“一人式”归集功能,实现一个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涉及反向开票的收购企业信息、销售收入、申报信息及缴纳税款等数据的归集和查询。
3. “5号公告”尚未对暂停“反向开票”资格的期限及如何恢复作出规定,回收企业一旦被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将影响回收企业的收购业务及持续经营。期待政策制定者,及时出台配套细则和措施。
4. “5号公告”规定,自然人选择“反向开票”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如果自然人没有选择“反向开票”而是自行去税务机关为收购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同一件事情,选择的路径不同,是否可以同样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呢?以及自然人销售货物或服务(不包括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事项)去税务机关为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呢?期待政策制定者针对实务中存在的这类问题明确统一执行口径,以期减少争议。
“5号公告”,从“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自4月29日政策落地实施以来,北京、上海、厦门、广东、天津、湖南等各地税务机关积极细化落实措施,并已积极建立各自的工作联动机制,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护航“反向开票”工作平稳推进。
资源回收企业财税合规建议
一直以来,实践证明,“反向开票”极易发生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属于高风险事项。因此,回收企业必须确保业务交易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回收企业与出售者都必须严格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基于此,资源回收企业应加强财税合规的意识,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 加强业务过程管理
资源回收企业长期受制于行业的特殊性,采购前端的销售方多数为自然人,所以导致行业“第一张票”取得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5号公告”及时出台有效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痛点,在此政策背景下,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包括前端采购业务、加工过程,以及后端的销售业务,建立起符合自身经营需要的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从业务前端到销售后端的整个业务过程,确保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管和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2. 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规范准确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回收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决策至关重要,但是,民营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一直是短板,目前,多数民营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的核算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的需要,笔者建议资源回收企业借助第三方专业工具,建立适合于自己经营业务活动的财务核算体系,从采购业务前端到销售后端,经营过程所有数据最终归集到财务中心,实现业财一体化的财务核算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的财务数据质量。
3.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
有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建立自己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为企业所有业务部门定期做税务合规业务培训,让税务风险意识贯穿企业整个经营过程,形成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应对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没有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聘请外部的专业涉税服务机构作为常年的税务顾问,定期为企业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风险排查,防范日常经营中的税务风险事项、杜绝虚开事件的发生。
在大数据赋能智慧税务时代,资源回收企业应加强财税合规意识,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合理利用行业倾斜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科学的税务规划,提前对涉税业务关键事项作出合理安排,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同时确保做到应缴尽缴,按照税法规定积极主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提高税法遵从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继上文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政策进行了梳理,本文重点对“5号公告”政策落地的注意事项、思考问题以及资源回收企业财税合规建议几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资源回收企业以及财税人员提供有益帮助和参考。
“5号公告”政策落地过程中注意事项
1. 回收企业取得“反向开票”资格,需要反向开票时,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与出售者进行充分沟通,征得出售者的同意后才能反向开具发票,否则回收企业不能为其反向开具发票。
2. 出售者选择反向开票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果不选择反向开票,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其中关于10万免征的规定,只能是享受月销售额10万(没有季度30万的规定)以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因为文件要求回收企业在发生收购业务的次月必须为出售者代办税费申报缴纳事宜。
3. 回收企业必须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建立收购业务资料档案。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对开具发票的类型、税目、税率(征收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2)自然人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资料;(3)收购报废产品整个业务过程中的运输凭证、过磅单等相关支撑材料,(4)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避免现金交易;(5)建立收购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编号、时间、地点、自然人的联系方式、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通过加强收购业务过程管理,确保每张反向开具的发票都有据可查。
4. 资源回收企业在为出售者开具发票时,并不清楚某位出售者当月销售额是否在10万元以下,或者当月累计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某税务机关对此作出回应:“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反向开票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后,提示所有为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后续系统实现”一人式“归集并自动提醒),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5. 在“5号公告”出台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所以,“5号公告”中的第一类出售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免征增值税。
6. 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这里的单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5号公告”政策落地过程中思考问题
1. 出售者的经营所得次年汇算工作如何安排。文件规定,出售者,在次年3月31日之前必须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以出售者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长期不提供发票销售的自然人来说,如果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要求其对经营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可想而知,征收工作的难度不言而喻。所以,对于销售报废产品的出售者涉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笔者提出两个建议:
一是出售者在反向开票时由回收企业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年不用对反向开票的经营所得进行汇算;
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在明年经营所得汇算工作开始之前出台各自的核定征收政策,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核定不同档次的征收率。期待政策制定者结合实操层面上的具体情况出台具体操作办法,以消除各方主体的担忧和顾虑。
2. 期待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系统对于“反向开票”特殊业务“一人式”归集功能的实现。文件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5号公告”的实施,需要配套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在经营所得申报系统中进一步实现“反向开票”特殊业务的“一人式”归集功能,实现一个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涉及反向开票的收购企业信息、销售收入、申报信息及缴纳税款等数据的归集和查询。
3. “5号公告”尚未对暂停“反向开票”资格的期限及如何恢复作出规定,回收企业一旦被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将影响回收企业的收购业务及持续经营。期待政策制定者,及时出台配套细则和措施。
4. “5号公告”规定,自然人选择“反向开票”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如果自然人没有选择“反向开票”而是自行去税务机关为收购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同一件事情,选择的路径不同,是否可以同样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呢?以及自然人销售货物或服务(不包括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事项)去税务机关为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呢?期待政策制定者针对实务中存在的这类问题明确统一执行口径,以期减少争议。
“5号公告”,从“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自4月29日政策落地实施以来,北京、上海、厦门、广东、天津、湖南等各地税务机关积极细化落实措施,并已积极建立各自的工作联动机制,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护航“反向开票”工作平稳推进。
资源回收企业财税合规建议
一直以来,实践证明,“反向开票”极易发生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属于高风险事项。因此,回收企业必须确保业务交易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回收企业与出售者都必须严格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基于此,资源回收企业应加强财税合规的意识,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 加强业务过程管理
资源回收企业长期受制于行业的特殊性,采购前端的销售方多数为自然人,所以导致行业“第一张票”取得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5号公告”及时出台有效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痛点,在此政策背景下,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包括前端采购业务、加工过程,以及后端的销售业务,建立起符合自身经营需要的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从业务前端到销售后端的整个业务过程,确保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管和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2. 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规范准确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回收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决策至关重要,但是,民营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一直是短板,目前,多数民营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的核算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的需要,笔者建议资源回收企业借助第三方专业工具,建立适合于自己经营业务活动的财务核算体系,从采购业务前端到销售后端,经营过程所有数据最终归集到财务中心,实现业财一体化的财务核算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的财务数据质量。
3.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
有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建立自己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为企业所有业务部门定期做税务合规业务培训,让税务风险意识贯穿企业整个经营过程,形成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应对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没有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聘请外部的专业涉税服务机构作为常年的税务顾问,定期为企业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风险排查,防范日常经营中的税务风险事项、杜绝虚开事件的发生。
在大数据赋能智慧税务时代,资源回收企业应加强财税合规意识,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合理利用行业倾斜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科学的税务规划,提前对涉税业务关键事项作出合理安排,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同时确保做到应缴尽缴,按照税法规定积极主动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提高税法遵从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