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直接影响应纳税额,《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比较多,也相对复杂。本文介绍销售额的如下问题:
一、销售额的定义及理解
(一)什么是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理解销售额的三个要点
全面理解销售额,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1、谁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应税交易的销售额。
2、什么形式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销售额常见的形式,是货币,但也包括非货币形式,比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假定B公司支付100万现金,支付价值10万的一辆汽车,另外代替A公司偿还对C公司的负债3万元,则A公司的销售额是113万元。
3、不含税的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如果是一般计税方式,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如果是简易计税方式,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如果是含税销售额,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公式是: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假定上述A公司收到的113万是含税销售额,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不含税销售额是:113/(1+13%)=100万
(三)销售额不含税的两个影响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1、增值税税负轻重没有实际影响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意味着在不含税购进价格,不含税销售价格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应纳税额的多少,税负的轻重,对纳税人没有实际影响,因为毛利不变。
2、对增值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才可计入成本费用,才可能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二、销售额不包括的款项及扣除
不是纳税人收取的任何价款,都作为纳税人的销售额。
1、不作为销售额的四类款项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不作为销售额的四类款项。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为什么上述四类款项不属于纳税人的销售额?
这四类款项一个共同的特点,都不是归属于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人都要转交给政府部门、税务局或第三方。
2、特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后续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进一步明确了,八种特定应税交易,以扣除规定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即差额确认销售额,该政策没有限定执行时间。
3、其他扣除
还有一类扣除,与上述两种情况略有差别,不是对销售额特别规定,而是体现成税收优惠,作为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时的扣除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有关差额征税的具体规定,后续将详细讨论,本文不再展开。
三、销项税额或销售额的扣减
纳税人确认销项税额或销售额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式销项税额的扣减
1、销项税额扣减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销项税额扣减的三种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销售方因以下三种情况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可扣减销项税额:
销售折让,比如销售方销售后,因货物被发现有瑕疵,给于购买方折让,退还部分货款;
销售中止,销售方确认销售额后,因故中止销售,退还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货款;
销售退回,销售方确认销售额后,货物被退回,需要将销售额退还给购买方。
上述情况,都导致纳税人实际没有收到销售额,当然应自确认的销售额中扣减。
果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扣减,怎么办?
第十三条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但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参考,纳税人应可享有同样的权利。实际操作中,通过增值税申报来解决。
3、如何扣减销项税额?
扣减销项税额,有两种方式:一是调整之前有关计税期间的申报表,要求退税,或调整留抵税额;二是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可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这样征纳双方都方便,节省征纳成本。
(二)简易计税方式销售额的扣减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三)作废或开具红票,才可扣减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为什么开具专票后,必须作废或开具红票,才能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开具专票后,购进方可凭借专票抵扣进项税,如果销售方不作废或开红票,就能扣减销售额,将导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匹配,导致增值税收入的损失,也淡化了发票的功能。
四、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出口企业的销售额可能是美元或其他外币,是否折算成人民币?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企业外币的销售额,必须折算成人民币销售额。选用哪天的汇率?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用销售额当天的汇率,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对经常有销售额的纳税人而言,最好是选择当月1日。
如果当月1日是节假日,当天没有汇率中间价发布,该怎么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以如果当月1日没有发布汇率中间价,就用之前发布现在有效的汇率中间价。
五、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
纳税人如果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报酬,或需要视同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
(一)《增值税法》的原则规定
《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大原则是按照市场价格。但具体如何操作?
(二)《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核定销售额的三种方式,纳税人必须按照顺序。
1、按照自己近期的同类货物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他人近期的同类货物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所谓组成计税价格,就是将各种有关的因素,组合在一起,形成用于计税的价格,也就是销售额。
六、税务局对销售额的调整
有纳税就有避税,有避税就有反避税。反避税最早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但增值税等其他税种,陆续引入反避税规定。
(一)《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如何理解无正当理由?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二)可能被反避税的前提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以下两种情况并存,可能被反避税:
1、存在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反避税的前提之一,是纳税人有某种不合商业常规的安排,这种安排,可能是价格的安排,也可能是商业流程的安排。
2、安排的后果是获得税收利益
对纳税人而言,既可能缴税,也可能退税。税收利益的表现形式,或者是少缴税、晚缴税、不缴税;或者是早退税、多退税。
(三)不应被反避税的情况
基于上述固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特殊的安排,或者有安排,但关联方或当事方算总账,没有获得税收利益,则不应被反避税。
总之,正确理解销售额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税销售额,有助于避免税务风险。

在特定条件下,一些企业想要享受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税收优惠,必须符合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于3月1日起施行。
销售额直接影响应纳税额,《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销售额的规定比较多,也相对复杂。本文介绍销售额的如下问题:
一、销售额的定义及理解
(一)什么是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理解销售额的三个要点
全面理解销售额,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1、谁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应税交易的销售额。
2、什么形式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销售额常见的形式,是货币,但也包括非货币形式,比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假定B公司支付100万现金,支付价值10万的一辆汽车,另外代替A公司偿还对C公司的负债3万元,则A公司的销售额是113万元。
3、不含税的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如果是一般计税方式,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如果是简易计税方式,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如果是含税销售额,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公式是: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假定上述A公司收到的113万是含税销售额,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3%,不含税销售额是:113/(1+13%)=100万
(三)销售额不含税的两个影响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1、增值税税负轻重没有实际影响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意味着在不含税购进价格,不含税销售价格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应纳税额的多少,税负的轻重,对纳税人没有实际影响,因为毛利不变。
2、对增值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才可计入成本费用,才可能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二、销售额不包括的款项及扣除
不是纳税人收取的任何价款,都作为纳税人的销售额。
1、不作为销售额的四类款项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不作为销售额的四类款项。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为什么上述四类款项不属于纳税人的销售额?
这四类款项一个共同的特点,都不是归属于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人都要转交给政府部门、税务局或第三方。
2、特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后续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进一步明确了,八种特定应税交易,以扣除规定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即差额确认销售额,该政策没有限定执行时间。
3、其他扣除
还有一类扣除,与上述两种情况略有差别,不是对销售额特别规定,而是体现成税收优惠,作为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时的扣除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有关差额征税的具体规定,后续将详细讨论,本文不再展开。
三、销项税额或销售额的扣减
纳税人确认销项税额或销售额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式销项税额的扣减
1、销项税额扣减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销项税额扣减的三种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销售方因以下三种情况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可扣减销项税额:
销售折让,比如销售方销售后,因货物被发现有瑕疵,给于购买方折让,退还部分货款;
销售中止,销售方确认销售额后,因故中止销售,退还收取的部分或全部货款;
销售退回,销售方确认销售额后,货物被退回,需要将销售额退还给购买方。
上述情况,都导致纳税人实际没有收到销售额,当然应自确认的销售额中扣减。
果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扣减,怎么办?
第十三条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但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参考,纳税人应可享有同样的权利。实际操作中,通过增值税申报来解决。
3、如何扣减销项税额?
扣减销项税额,有两种方式:一是调整之前有关计税期间的申报表,要求退税,或调整留抵税额;二是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可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这样征纳双方都方便,节省征纳成本。
(二)简易计税方式销售额的扣减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三)作废或开具红票,才可扣减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为什么开具专票后,必须作废或开具红票,才能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开具专票后,购进方可凭借专票抵扣进项税,如果销售方不作废或开红票,就能扣减销售额,将导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匹配,导致增值税收入的损失,也淡化了发票的功能。
四、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出口企业的销售额可能是美元或其他外币,是否折算成人民币?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企业外币的销售额,必须折算成人民币销售额。选用哪天的汇率?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用销售额当天的汇率,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对经常有销售额的纳税人而言,最好是选择当月1日。
如果当月1日是节假日,当天没有汇率中间价发布,该怎么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以如果当月1日没有发布汇率中间价,就用之前发布现在有效的汇率中间价。
五、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
纳税人如果取得非货币形式的报酬,或需要视同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
(一)《增值税法》的原则规定
《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大原则是按照市场价格。但具体如何操作?
(二)《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核定销售额的三种方式,纳税人必须按照顺序。
1、按照自己近期的同类货物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他人近期的同类货物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所谓组成计税价格,就是将各种有关的因素,组合在一起,形成用于计税的价格,也就是销售额。
六、税务局对销售额的调整
有纳税就有避税,有避税就有反避税。反避税最早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但增值税等其他税种,陆续引入反避税规定。
(一)《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如何理解无正当理由?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二)可能被反避税的前提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以下两种情况并存,可能被反避税:
1、存在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反避税的前提之一,是纳税人有某种不合商业常规的安排,这种安排,可能是价格的安排,也可能是商业流程的安排。
2、安排的后果是获得税收利益
对纳税人而言,既可能缴税,也可能退税。税收利益的表现形式,或者是少缴税、晚缴税、不缴税;或者是早退税、多退税。
(三)不应被反避税的情况
基于上述固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特殊的安排,或者有安排,但关联方或当事方算总账,没有获得税收利益,则不应被反避税。
总之,正确理解销售额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税销售额,有助于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