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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明确方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张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白酒制造是指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产品的生产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白酒制造是指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产品的生产活动。该行业属于消费税重点监管领域,按照消费税有关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实务中,白酒生产企业在申报最低计税价格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问题,造成少缴纳消费税的风险。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多级关联经销企业销售其生产的白酒。甲公司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故自行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并按照第一级经销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核定。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大数据比对发现,甲公司与第二级经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甲公司应按照第二级经销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同时,甲公司的经销企业对外销售A款白酒的价格已经连续3个月上涨,上涨幅度在30%左右,但甲公司未申请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此外,甲公司将自产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已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未缴纳消费税。

  政策分析

  由于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按照白酒出厂价格征收,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故意压低白酒价格向关联经销企业销售,再由经销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经销商或零售商,从而少缴纳消费税。因此,白酒消费税的一大特点,是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所称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也就是说,企业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白酒,且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经销企业对外销售价格70%,应自行申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再由税务机关核定。

  实践中,白酒生产企业为了规避监管,往往设立多级、多家经销企业,并只按照第一级或某家经销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申报核定价格,导致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偏低。为堵塞这一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明确,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税务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明确如何界定关联关系——关联销售单位,是指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联企业以及符合规定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税务风险

  案例中,甲公司与其第二级经销企业构成关联关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联企业。故按照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所以,甲公司仅按照第一级经销企业对外销售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是错误的,应按照第二级经销企业对外销售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同时,白酒生产企业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价格变化及时调整。根据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应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案例中,A款白酒的销售价格已经连续3个月上涨,累计上涨幅度在30%左右,已达重新核定标准。按照政策规定,甲公司应当申请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并按照新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

  此外,甲公司将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由于白酒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因此,甲公司将自产白酒用于职工福利,属于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使用时按照企业生产的同类白酒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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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多级关联经销企业销售其生产的白酒。甲公司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故自行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并按照第一级经销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核定。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大数据比对发现,甲公司与第二级经销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甲公司应按照第二级经销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同时,甲公司的经销企业对外销售A款白酒的价格已经连续3个月上涨,上涨幅度在30%左右,但甲公司未申请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此外,甲公司将自产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已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未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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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白酒生产企业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价格变化及时调整。根据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应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案例中,A款白酒的销售价格已经连续3个月上涨,累计上涨幅度在30%左右,已达重新核定标准。按照政策规定,甲公司应当申请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并按照新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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