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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可免税部分上市公司享受优惠后缘何补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琳

近期,A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税务部门此前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A上市公司在B银行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股权处置事宜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近期,A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税务部门此前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A上市公司在B银行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股权处置事宜应补缴企业所得税。A上市公司认为,上述股权处置属于投资收益,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补缴税款,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是企业对外投资普遍享受的一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未注意被投资企业性质、会计核算方法等关键细节,错误填报免税收入,产生税务风险。

  错把合伙企业视为居民企业

  ◆典型案例◆

  D上市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属于合伙型私募基金,D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其他合伙人为自然人。2024年5月,B合伙企业因投资C上市公司取得现金分红2600万元,并于当月将这部分收益全部分配给合伙人,D上市公司取得分红26万元。

  税务部门通过税务大数据比对发现,B合伙企业取得C上市公司分红后已做利润分配,但D上市公司在填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中“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的数据为空。进一步核查发现,D上市公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投资收益适用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免税政策,并进行申报。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所以,D上市公司投资于B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经税务部门辅导后,D上市公司更正申报,调减免税收入26万元,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人应按此原则,而非按照实际取得分红,计算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投资收益收入额申报有误

  ◆典型案例◆

  X上市公司持有上市Y银行股票。2025年7月3日,Y银行发布2024年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6元。7月14日,X上市公司取得现金分红120万元,并在财务核算上确认为投资收益。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X上市公司除投资Y银行外,无其他对外直接投资,其2025年第3季度申报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免税金额为135万元,与被投资方Y银行公开披露的利润分配决定不一致,相差15万元。X上市公司申报免税收入有误,存在税务风险。

  ◆政策分析◆

  税务部门约谈X上市公司财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表示,误将投资收益科目中记载的买卖债券类基金的差价收入15万元按免税收入申报,导致申报错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案例中,X上市公司持有境内上市Y银行股票取得现金分红120万元,满足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的规定,可按照免税收入申报。经税务部门辅导,X上市公司进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笔者提醒,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免税申报时,应将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金额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定仔细核对,确保免税收入金额准确。同时,近年来部分企业对外投资业务较为复杂,涉及被投资企业较多,每家企业每年利润分配情况各不相同。此种情形下,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认真核对相关数据,正确处理税会差异,准确填报免税收入,做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

  按权益法核算多计免税收入

  ◆典型案例◆

  S上市公司投资M公司、N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0%、25%,M公司、N公司均为居民企业。税务部门发现,S上市公司2025年第3季度申报的免税收入与第2季度相比增幅较大,且申报的免税收入金额与财务报表上的投资收益数额完全相同。

  进一步核查发现,2025年第3季度,S上市公司将从M公司、N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了免税申报。会计上,S上市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实际为M公司、N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金额。同时,M公司、N公司2025年第3季度未实际分配利润。税务部门分析认为,S上市公司不符合免税申报条件,存在税务风险。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持股比例和实际影响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选择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下,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一般不会产生税会差异。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调整,这部分调整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尚未实现的浮动损益不予确认。

  案例中,S上市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M公司、N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金额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不能确认为收入,更不能将该部分收益确认为免税收入。经税务部门辅导,S上市公司更正申报,调减当期免税收入1100万元。

  笔者提醒,企业在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时,应做好财务数据的准确核算和归集,同时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对免税收入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调整等给予高度关注,确保税务合规。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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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法人合伙人应按此原则,而非按照实际取得分红,计算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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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提醒,企业在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时,应做好财务数据的准确核算和归集,同时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对免税收入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调整等给予高度关注,确保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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