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本市“十五五”良好开局,助力构建“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上海市税务局梳理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43项,形成上海市“2366”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相关产业企业对照享受优惠。
为服务本市“十五五”良好开局,助力构建“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上海市税务局梳理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43项,形成上海市“2366”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相关产业企业对照享受优惠。
三、六大重点及未来产业
1.一般性规定
1.1增值税
1.1.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1.2企业所得税
1.2.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2.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1.2.3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2.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1.2.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专项优惠
2.1增值税
2.1.1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2.1.2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1.3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减征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2企业所得税
2.2.1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2.2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3.1民航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以及大型客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3.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文件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财发〔2024〕10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2.4附加税费
2.4.1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0]27号)
2.5车辆购置税
2.5.1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在特定条件下,一些企业想要享受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税收优惠,必须符合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于3月1日起施行。
为服务本市“十五五”良好开局,助力构建“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上海市税务局梳理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43项,形成上海市“2366”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相关产业企业对照享受优惠。
三、六大重点及未来产业
1.一般性规定
1.1增值税
1.1.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1.2企业所得税
1.2.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2.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1.2.3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2.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1.2.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专项优惠
2.1增值税
2.1.1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2.1.2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1.3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增值税减征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2企业所得税
2.2.1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2.2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3.1民航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以及大型客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2.3.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文件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财发〔2024〕10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2.4附加税费
2.4.1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0]27号)
2.5车辆购置税
2.5.1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