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租不动产、通过平台取得收入等6类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自然人,允许其参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在优惠政策体系上,公告将免税项目清晰划分为“长期免征”和“阶段性免征”(至2027年底)两类,细化了各项政策的边界。
编者按: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公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性地整合、优化并明确了原有各类增值税优惠政策,标志着增值税管理向法制化、系统化迈出了关键一步。本文对公告进行了梳理,提取其中若干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建议企业依据自身业务,仔细对照公告内容,重点关注起征点适用标准、免税项目边界以及简易计税的过渡规则,做好合同梳理和计税方式选择,以确保合规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引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整体评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简称“第10号公告”)基本延续了过去出台的增值税政策,但仍存在多项变化。最显著的是起征点标准的调整,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500元大幅提升至1000元,并明确一日内多次交易合并计算。对于出租不动产、通过平台取得收入等6类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自然人,允许其参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在优惠政策体系上,公告将免税项目清晰划分为“长期免征”和“阶段性免征”(至2027年底)两类,细化了各项政策的边界。
此外,公告在征收率与计税方式上也做出了重要安排。虽然《增值税法》将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3%,但10号公告为销售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等“营改增”老项目设置了5%征收率的过渡期安排,作为一项税收优惠确定下来,旨在确保老项目税负平稳。同时,公告赋予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灵活性,允许其就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也废止了部分原有政策,如停止执行“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引导建筑行业更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本文就其中的几项变化和优化,重点分析如下:
一、第10号公告对自然人起征点标准的上调与适用规则的优化
(一)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的从500元上调到到1000元
第10号公告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最显著的变化是将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从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并明确一日内多次交易合并计算。此前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从法律效果看,按次纳税主要适用于偶尔发生应税交易的自然人(如临时提供劳务、咨询服务的个人),起征点上调直接降低其纳税频次。例如,原标准下单次收入600元需缴纳增值税,新规则下因未达1000元起征点而免税,减轻了小额零星交易主体的负担。同时,该规则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标准形成衔接,使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实际享受的年度免税额度接近按期纳税人(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缓解了因纳税期限差异导致的税负不公问题。
(二)六类特定情形适用按期纳税的标准,不得选择按次纳税
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自然人发生六类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交易时,不再适用按次纳税的1000元起征点,而是参照按期纳税标准,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读者可以参见本号发布的《2026年第4号公告的解释:起征点的适用规则及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等规则的巨大变动》一文的具体解读。
(三)结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后,应当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给予了自然人纳税人一个较长的期间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相较于旧规要求的15日内申报,新规给予了纳税人至多长达近一年半的申报准备期、至少也有7个月的申报准备期。例如,自然人如果在2026年1月发生一次应税交易,最晚可在2027年6月30日前申报。
上述规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往往缺乏专业的财税处理能力,较长的申报期可以有效避免因遗忘或不懂规则而导致的漏报。其次,自然人如果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发生按次纳税的业务,可以在第二年汇总统一申报,提高了申报的效率。最后,新规设定了一个固定的“截止日”,则逾期未申报者,将自次年7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使得征管操作有法可依,为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核查和年度清算工作设置了一个清晰的时间节点,减少了计算成本。
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灵活性增强,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部分交易放弃减免税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是否放弃减免税优惠的政策规定及其意义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这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区别于一般纳税人的特殊制度空间。基于《增值税法》的授权,第10号公告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规则,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或减按1%征收率的减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项政策调整旨在回应增值税链条式征扣税机制的特点,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因下游客户需要抵扣进项税而产生的开具专票需求,从而减少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摩擦,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
基于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有“部分放弃”和“不受36个月限制”的双重灵活性。一般纳税人若选择放弃减免税优惠,必须就全部应税交易放弃,且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根据单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游客户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独立作出决定。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8万元,未达起征点,当某笔交易的下游客户要求开具专票时,该纳税人可仅就该笔交易放弃免税、开具专票并缴纳相应税款,而其他交易仍可继续享受免税优惠,且此次放弃行为不触发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这种制度设计赋予了小规模纳税人极大的经营自主权。
该政策还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管理念。从法律效果看,允许小规模纳税人灵活放弃优惠,实际上是承认了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现实困境——即单纯的免税可能因为割裂了进项抵扣链条而影响其与一般纳税人的业务往来。政策通过提升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场适应性,间接促进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此举是出于增值税“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机制考量,核心目的是满足市场真实需求。
(二)“可选”性对纳税人的实务影响
此项政策调整对小规模纳税人总体利好,但同时也对其税务管理和合规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纳税人在享受灵活性带来的便利时,需关注以下关键点。
从积极影响看,该政策可以提升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场竞争力。它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保持自身低税负优势的同时,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尤其有利于那些主要客户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拓展业务。这解决了此前“免税却丢客户”的两难困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然而,灵活性也伴随着税务管理责任的提升。小规模纳税人需加强内部管理:第一,准确进行税负测算。在决定是否为某笔交易放弃免税前,应综合评估开具专票带来的额外税负与维持客户关系带来的收益,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商业决策。第二,规范发票管理。必须建立清晰的台账,区分享受免税和放弃免税的交易,确保开票和申报的准确性,避免引发税务风险。第三,确保合规经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提醒,纳税人在灵活运用政策的同时,应恪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真实、核算准确,以保障长远稳定发展。
三、免征政策延续、简易计税规则变化与特定行业政策调整
第10号公告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以“衔接”为主线,对原有分散的优惠政策进行系统整合,并将优惠政策划分为长期免征和阶段性免征两类,更加完整、规范和系统。
(一)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0号公告延续了多数现行增值税优惠,以维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政策可分为两类:
1.长期免征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无期限):共21项,主要集中在基本民生、公共服务领域。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但明确外购农产品再销售不属于免税范围);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但排除营利性美容医疗);学历教育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殡葬服务等。这些项目因公共属性强、社会共识度高,被赋予长期免税待遇,以稳定社会预期 。
2.阶段性免征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26项,多服务于产业扶持或民生保障目标,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种子、农机批发零售);技术服务(如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咨询);金融服务(如QFII/RQFII证券买卖、统借统还利息、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民生服务(如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员工制家政服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阶段性安排旨在保留短期激励作用,同时为后续评估调整留出空间,如果效果良好,可能还会延续免税政策或者转化为长期免税政策。
延续政策避免了因《增值税法》实施造成的政策断层,但强调优惠的精准性,如明确“营利性美容医疗”“外购农产品初级加工”等不享受免税,防止超范围适用。
(二)简易征收规则的调整
简易征收规则主要是对《增值税法》规定的征收率规则进行了调整,延续原有政策,包括:
1.《增值税法》将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放弃了5%的征收率,此前引发了大量的讨论。但第10号公告将5%征收率(如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明确为税收优惠形式延续至2027年底。虽然并非法定税率,但一定程度上依然做好了新法出台后的衔接工作,避免纳税人税负发生较大变化。不过,既然是税收优惠,则存在调整和废止的可能性,增加了政策的不确定性,需要企业做好政策跟踪和学习工作。
2.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不动产租赁等除外)的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三)特定行业政策的废止与调整
首先,停止执行“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不得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可延续),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9%税率)。
其次,对统借统还业务规则的优化。公告牌明确统借方收取利息超过支付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纳税,消除原政策歧义。
上述废止措施并不多,旨在减少税收套利,推动建筑业抵扣链条完整;统借统还的细化则提升合规确定性。
四、“差额征税”规定的汇总、延续和程序细化
第10号公告第四条关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即差额征税)的规定,主体内容是延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等原有政策的核心规则。具体而言,多数项目的核心扣除规则得到直接延续。例如,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仍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的利息收入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允许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支出;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支付的分包款仍可从销售额中扣除;此外,旅游服务、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以及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扣除,均沿用了原有的计算原则。
不过,第10号公告在适用范围、操作细节上进行了明确与局部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融资租赁业务中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给予了清晰的过渡期安排,允许其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稳定了市场预期。
第二,对劳务派遣服务,在延续允许扣除代付员工薪酬福利等价款的同时,其扣除后余额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将遵循《增值税法》及配套法规的新规定执行。
第三,公告系统性地统一并细化了扣除凭证的要求和发票开具规则,例如明确劳务派遣以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作为合法扣除凭证,并要求部分业务必须将销售额和扣除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这极大地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合规确定性,也是对近年来频发的劳务派遣虚开的制度回应,企业应当学习并做好合规建设。

在特定条件下,一些企业想要享受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税收优惠,必须符合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于3月1日起施行。
编者按: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公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性地整合、优化并明确了原有各类增值税优惠政策,标志着增值税管理向法制化、系统化迈出了关键一步。本文对公告进行了梳理,提取其中若干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建议企业依据自身业务,仔细对照公告内容,重点关注起征点适用标准、免税项目边界以及简易计税的过渡规则,做好合同梳理和计税方式选择,以确保合规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引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整体评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简称“第10号公告”)基本延续了过去出台的增值税政策,但仍存在多项变化。最显著的是起征点标准的调整,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500元大幅提升至1000元,并明确一日内多次交易合并计算。对于出租不动产、通过平台取得收入等6类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自然人,允许其参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在优惠政策体系上,公告将免税项目清晰划分为“长期免征”和“阶段性免征”(至2027年底)两类,细化了各项政策的边界。
此外,公告在征收率与计税方式上也做出了重要安排。虽然《增值税法》将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3%,但10号公告为销售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等“营改增”老项目设置了5%征收率的过渡期安排,作为一项税收优惠确定下来,旨在确保老项目税负平稳。同时,公告赋予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灵活性,允许其就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也废止了部分原有政策,如停止执行“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引导建筑行业更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本文就其中的几项变化和优化,重点分析如下:
一、第10号公告对自然人起征点标准的上调与适用规则的优化
(一)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的从500元上调到到1000元
第10号公告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最显著的变化是将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从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1000元(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并明确一日内多次交易合并计算。此前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从法律效果看,按次纳税主要适用于偶尔发生应税交易的自然人(如临时提供劳务、咨询服务的个人),起征点上调直接降低其纳税频次。例如,原标准下单次收入600元需缴纳增值税,新规则下因未达1000元起征点而免税,减轻了小额零星交易主体的负担。同时,该规则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标准形成衔接,使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实际享受的年度免税额度接近按期纳税人(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缓解了因纳税期限差异导致的税负不公问题。
(二)六类特定情形适用按期纳税的标准,不得选择按次纳税
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自然人发生六类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交易时,不再适用按次纳税的1000元起征点,而是参照按期纳税标准,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读者可以参见本号发布的《2026年第4号公告的解释:起征点的适用规则及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等规则的巨大变动》一文的具体解读。
(三)结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后,应当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给予了自然人纳税人一个较长的期间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相较于旧规要求的15日内申报,新规给予了纳税人至多长达近一年半的申报准备期、至少也有7个月的申报准备期。例如,自然人如果在2026年1月发生一次应税交易,最晚可在2027年6月30日前申报。
上述规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往往缺乏专业的财税处理能力,较长的申报期可以有效避免因遗忘或不懂规则而导致的漏报。其次,自然人如果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发生按次纳税的业务,可以在第二年汇总统一申报,提高了申报的效率。最后,新规设定了一个固定的“截止日”,则逾期未申报者,将自次年7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使得征管操作有法可依,为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核查和年度清算工作设置了一个清晰的时间节点,减少了计算成本。
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灵活性增强,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部分交易放弃减免税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是否放弃减免税优惠的政策规定及其意义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这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区别于一般纳税人的特殊制度空间。基于《增值税法》的授权,第10号公告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规则,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或减按1%征收率的减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项政策调整旨在回应增值税链条式征扣税机制的特点,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因下游客户需要抵扣进项税而产生的开具专票需求,从而减少市场交易的制度性摩擦,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
基于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有“部分放弃”和“不受36个月限制”的双重灵活性。一般纳税人若选择放弃减免税优惠,必须就全部应税交易放弃,且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根据单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游客户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独立作出决定。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8万元,未达起征点,当某笔交易的下游客户要求开具专票时,该纳税人可仅就该笔交易放弃免税、开具专票并缴纳相应税款,而其他交易仍可继续享受免税优惠,且此次放弃行为不触发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这种制度设计赋予了小规模纳税人极大的经营自主权。
该政策还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管理念。从法律效果看,允许小规模纳税人灵活放弃优惠,实际上是承认了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现实困境——即单纯的免税可能因为割裂了进项抵扣链条而影响其与一般纳税人的业务往来。政策通过提升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场适应性,间接促进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此举是出于增值税“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机制考量,核心目的是满足市场真实需求。
(二)“可选”性对纳税人的实务影响
此项政策调整对小规模纳税人总体利好,但同时也对其税务管理和合规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纳税人在享受灵活性带来的便利时,需关注以下关键点。
从积极影响看,该政策可以提升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场竞争力。它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保持自身低税负优势的同时,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尤其有利于那些主要客户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拓展业务。这解决了此前“免税却丢客户”的两难困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然而,灵活性也伴随着税务管理责任的提升。小规模纳税人需加强内部管理:第一,准确进行税负测算。在决定是否为某笔交易放弃免税前,应综合评估开具专票带来的额外税负与维持客户关系带来的收益,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商业决策。第二,规范发票管理。必须建立清晰的台账,区分享受免税和放弃免税的交易,确保开票和申报的准确性,避免引发税务风险。第三,确保合规经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提醒,纳税人在灵活运用政策的同时,应恪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真实、核算准确,以保障长远稳定发展。
三、免征政策延续、简易计税规则变化与特定行业政策调整
第10号公告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以“衔接”为主线,对原有分散的优惠政策进行系统整合,并将优惠政策划分为长期免征和阶段性免征两类,更加完整、规范和系统。
(一)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0号公告延续了多数现行增值税优惠,以维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政策可分为两类:
1.长期免征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无期限):共21项,主要集中在基本民生、公共服务领域。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但明确外购农产品再销售不属于免税范围);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但排除营利性美容医疗);学历教育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殡葬服务等。这些项目因公共属性强、社会共识度高,被赋予长期免税待遇,以稳定社会预期 。
2.阶段性免征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26项,多服务于产业扶持或民生保障目标,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种子、农机批发零售);技术服务(如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咨询);金融服务(如QFII/RQFII证券买卖、统借统还利息、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民生服务(如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员工制家政服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阶段性安排旨在保留短期激励作用,同时为后续评估调整留出空间,如果效果良好,可能还会延续免税政策或者转化为长期免税政策。
延续政策避免了因《增值税法》实施造成的政策断层,但强调优惠的精准性,如明确“营利性美容医疗”“外购农产品初级加工”等不享受免税,防止超范围适用。
(二)简易征收规则的调整
简易征收规则主要是对《增值税法》规定的征收率规则进行了调整,延续原有政策,包括:
1.《增值税法》将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放弃了5%的征收率,此前引发了大量的讨论。但第10号公告将5%征收率(如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明确为税收优惠形式延续至2027年底。虽然并非法定税率,但一定程度上依然做好了新法出台后的衔接工作,避免纳税人税负发生较大变化。不过,既然是税收优惠,则存在调整和废止的可能性,增加了政策的不确定性,需要企业做好政策跟踪和学习工作。
2.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不动产租赁等除外)的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三)特定行业政策的废止与调整
首先,停止执行“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不得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可延续),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9%税率)。
其次,对统借统还业务规则的优化。公告牌明确统借方收取利息超过支付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纳税,消除原政策歧义。
上述废止措施并不多,旨在减少税收套利,推动建筑业抵扣链条完整;统借统还的细化则提升合规确定性。
四、“差额征税”规定的汇总、延续和程序细化
第10号公告第四条关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即差额征税)的规定,主体内容是延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等原有政策的核心规则。具体而言,多数项目的核心扣除规则得到直接延续。例如,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仍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的利息收入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允许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支出;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支付的分包款仍可从销售额中扣除;此外,旅游服务、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以及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扣除,均沿用了原有的计算原则。
不过,第10号公告在适用范围、操作细节上进行了明确与局部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融资租赁业务中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给予了清晰的过渡期安排,允许其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稳定了市场预期。
第二,对劳务派遣服务,在延续允许扣除代付员工薪酬福利等价款的同时,其扣除后余额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将遵循《增值税法》及配套法规的新规定执行。
第三,公告系统性地统一并细化了扣除凭证的要求和发票开具规则,例如明确劳务派遣以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作为合法扣除凭证,并要求部分业务必须将销售额和扣除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这极大地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合规确定性,也是对近年来频发的劳务派遣虚开的制度回应,企业应当学习并做好合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