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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四个“三”解读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冯晓鹏 邓惠

岛民免税政策的落地是海南“零关税”政策的重要部分,也是“零关税”制度体系的又一次升级,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生动体现,也是为自贸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探索路径。我们将持续关注该项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落地适用、与其他核心政策的衔接应用以及后续的优化升级。

  2026年2月5日,海南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正式落地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随后,海南省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申请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的公告》,从消费主体、商品范围、经营主体资质和管理办法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下称“岛民免税政策”)是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南做好三篇文章之一“吸引消费回流”的重要举措,更是在我国国内对地区居民大面积开放免税品销售的创新举措,是我们解读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后的核心政策之一。本文将从四个“三”解读这一重要政策。

  一、 岛民免税政策的三个关注重点

  第一,商品的正面清单以税则号为索引,而非货物品类为索引。岛民免税第一批清单公布了202项,以8位税则号为索引。这意味着向海关申请进口免税进境商品时,即需要事先精准的税则号归类、符合海关归类标准,而不是以品类界定。这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范围界定方式是类似的,同样是以8位税则号为索引,但与离岛免税以47个大的品种为索引的方式有明显区别。

  第二,岛民免税的商品在进口环节,如果涉及商品准入批件或备案、注册,须正常执行。这与离岛免税一致,虽然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并未豁免进口许可方面的资质,例如婴幼儿奶粉的配方注册。这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要求不同,后者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注册或备案要求。

  第三,岛民免税商品从境外到消费者的过程其实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岛内经营主体进口境外商品,和岛内经营主体销售给岛内消费者。这一模式类似于离岛免税,都是“跨境B2B”和“境内B2C”结合,但与跨境电商的“卖家在境外、买家在境内”的直接“跨境B2C”有本质区别。因此,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岛民免税的通知中特别提到,免征的不仅是进口环节的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亦包括岛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是在海南自贸港销售税改革完成之前的特殊安排。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决定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人和货物的监管责任有所区别。

  二、 三类零售渠道构成海南岛内主要的零售消费场景

  岛民免税政策实施之后,境外商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直接零售的场景主要由三种类型的渠道覆盖,分别是免税渠道中的离岛免税、岛内免税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

  第一,在免税渠道中,岛内居民可享受的免税产品范围其实远超目前202项岛民免税商品清单。实际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5年10月发布的2025年第9号《离岛免税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因此对于岛内居民而言,实际享受的免税产品范围除了202项具体税则号对应商品,还有离岛免税47个大的品类,每个品类包含大量税则号,实际涵盖了从高档到日常的较大范围的消费品范围。

  第二,没有获得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的商品仍然以跨境电商为渠道。例如,婴幼儿奶粉以及之后放开范围的其他商品,如果尚未取得进口许可则不能通过离岛免税和岛内居民消费的方式购买,必须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销售。

  第三,对于适格国内商品,目前只有离岛免税渠道可以实现商品销售后视同出口,退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达到与进口产品同等的税赋负担基础,由此转化为价格优势。这是2025年第9号《离岛免税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对咖啡、茶叶等六类国内商品作出的纳入离岛免税消费范围的特殊安排。但关于岛民免税,从现有规定来看仍只限于境外进口货物,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也有同样的限制。

  三、 三个维度防范岛民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海南岛民免税政策作为一项具有开拓性的政策,无疑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海南自贸港企业和人口的增加,其市场容量会随之提升。但与此同时,这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制度,因为海南目前的“零关税”、保税货物管理政策并存、“简税制”改革正在推进,使得目前岛民免税的监管和合规要求存在挑战。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第一,就监管部门而言,监管维度和监管场景更加多元,带来巨大监管挑战

  岛内免税实施之后,在海南自贸港内存在多种监管性质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 尚未缴纳进口环节税的“零关税”货物;国内流通或视同国内流通的货物,包括已缴纳进口环节税的进口货物;尚未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岛民免税商品、跨境电商网购保税商品,等等。上述类型的货物都面临进一步销售流转的需求,其中“零关税”的货物在流转时需要区分是享惠主体和非享惠主体,免税品和跨境电商保税品则需要根据各自的监管模式进行保管和销售。

  甚至就某一批具体实体货物而言,其性质也存在互换可能。岛民免税清单中有少部分“零关税”货物,例如税则号08045030的鲜或干山竹果属于“零关税”货物;和跨境电商商品清单亦有少量重合,例如04061000的鲜乳酪和04051000的黄油。目前跨境电商保税商品可以与离岛免税商品进行“保免互转”,将来亦不排除在海关监管下,岛民免税商品可能和离岛免税商品、跨境电商商品互转。监管的多维度、场景的复杂化带来巨大的合规挑战。

  第二,就经营企业而言,合规的边界厘清和基础建设非常重要

  一方面,岛民免税经营本身有几个硬性监管要求,包括需要符合特许经营范围、部分货物履行进口备案注册和许可等要求;另一方面,要履行防止下游销售涉及走私风险的监管义务。因此企业要注重建立相关机制,采取基本的合规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对免税品的合规保管和电子账册的规范管理;

  ● 对消费者身份的初步核实及相关预警机制的建立;

  ● 对销售环节中员工行为和促销方式进行有效规范和界定,共同防御走私风险;

  ● 规范管理免税品的核销和风险控制,做好防止二次销售的基本义务。

  对于经营企业来讲,需要非常重视相关货物在不同阶段的监管状态,在确认上一环节的合规合法性的基础上进行下一步流转,如发现监管风险及时纠正和清理,避免出现多重流转后导致违规风险的累积。

  第三,就消费者而言,严格把握购买行为的消费目的,防止走私风险

  在海南自贸港内无论是通过离岛免税、岛民免税还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采购的商品,均属于个人自用物品。携带进入内地时,按照目前海关公布的监管办法,不属于监管范围内。但“零关税”日用消费品与含税商品之间的价差客观存在,走私的动机和风险仍然存在。(可参阅我们此前的文章: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海关对海南自贸港监管办法》为安全高效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如果利用岛民购买资格和额度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属于倒卖、代购、走私行为,则商品作为个人物品的性质会转化,按照货物监管的规定进行监管追溯将触发行政风险甚至刑事责任。

  四、 关于岛民免税政策的三个建议和展望

  一是岛民免税政策向国内商品开放。岛民免税政策目前要求限于“境外”商品,但从拓展消费场景、拉动内需的角度,可考虑参照离岛免税政策,将国内优质货物,特别是海南自贸港特产的商品适量纳入岛民免税范围,通过“销售后退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拉齐国内货物和境外货物的税赋负担,进一步丰富消费品种、提高国货的竞争力。

  二是岛民免税政策与“零关税”货物政策的衔接。目前“零关税”货物仅限于享惠企业主体之间流转,如果在岛内零售,需要补缴进口环节税收;岛民免税商品则直接由经营主体向消费者零售,两者完全针对不同的业态和场景。但从长期来看,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简并税制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免征进口关税,在海南岛内的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这其中并不基于其用途而区分不同清单。我们认为,在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体系建设完整之后,两者不排除趋于范围一致,从而“零关税”货物在岛内可自由贸易和零售。

  三是岛民免税政策向进口许可豁免发展。我们建议对于适格的、风险较小的岛民免税商品,可以参考香港等地的做法,对于已经在部分监管机制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认证的商品予以豁免进口许可。短期内可以参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对于部分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注册或备案要求。

  小结

  岛民免税政策的落地是海南“零关税”政策的重要部分,也是“零关税”制度体系的又一次升级,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生动体现,也是为自贸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探索路径。我们将持续关注该项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落地适用、与其他核心政策的衔接应用以及后续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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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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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民免税政策的落地是海南“零关税”政策的重要部分,也是“零关税”制度体系的又一次升级,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生动体现,也是为自贸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探索路径。我们将持续关注该项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落地适用、与其他核心政策的衔接应用以及后续的优化升级。
 

  2026年2月5日,海南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正式落地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随后,海南省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申请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的公告》,从消费主体、商品范围、经营主体资质和管理办法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下称“岛民免税政策”)是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南做好三篇文章之一“吸引消费回流”的重要举措,更是在我国国内对地区居民大面积开放免税品销售的创新举措,是我们解读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后的核心政策之一。本文将从四个“三”解读这一重要政策。

  一、 岛民免税政策的三个关注重点

  第一,商品的正面清单以税则号为索引,而非货物品类为索引。岛民免税第一批清单公布了202项,以8位税则号为索引。这意味着向海关申请进口免税进境商品时,即需要事先精准的税则号归类、符合海关归类标准,而不是以品类界定。这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范围界定方式是类似的,同样是以8位税则号为索引,但与离岛免税以47个大的品种为索引的方式有明显区别。

  第二,岛民免税的商品在进口环节,如果涉及商品准入批件或备案、注册,须正常执行。这与离岛免税一致,虽然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并未豁免进口许可方面的资质,例如婴幼儿奶粉的配方注册。这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要求不同,后者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注册或备案要求。

  第三,岛民免税商品从境外到消费者的过程其实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岛内经营主体进口境外商品,和岛内经营主体销售给岛内消费者。这一模式类似于离岛免税,都是“跨境B2B”和“境内B2C”结合,但与跨境电商的“卖家在境外、买家在境内”的直接“跨境B2C”有本质区别。因此,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岛民免税的通知中特别提到,免征的不仅是进口环节的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亦包括岛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是在海南自贸港销售税改革完成之前的特殊安排。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决定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人和货物的监管责任有所区别。

  二、 三类零售渠道构成海南岛内主要的零售消费场景

  岛民免税政策实施之后,境外商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直接零售的场景主要由三种类型的渠道覆盖,分别是免税渠道中的离岛免税、岛内免税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

  第一,在免税渠道中,岛内居民可享受的免税产品范围其实远超目前202项岛民免税商品清单。实际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5年10月发布的2025年第9号《离岛免税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因此对于岛内居民而言,实际享受的免税产品范围除了202项具体税则号对应商品,还有离岛免税47个大的品类,每个品类包含大量税则号,实际涵盖了从高档到日常的较大范围的消费品范围。

  第二,没有获得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的商品仍然以跨境电商为渠道。例如,婴幼儿奶粉以及之后放开范围的其他商品,如果尚未取得进口许可则不能通过离岛免税和岛内居民消费的方式购买,必须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销售。

  第三,对于适格国内商品,目前只有离岛免税渠道可以实现商品销售后视同出口,退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达到与进口产品同等的税赋负担基础,由此转化为价格优势。这是2025年第9号《离岛免税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对咖啡、茶叶等六类国内商品作出的纳入离岛免税消费范围的特殊安排。但关于岛民免税,从现有规定来看仍只限于境外进口货物,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也有同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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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就监管部门而言,监管维度和监管场景更加多元,带来巨大监管挑战

  岛内免税实施之后,在海南自贸港内存在多种监管性质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 尚未缴纳进口环节税的“零关税”货物;国内流通或视同国内流通的货物,包括已缴纳进口环节税的进口货物;尚未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岛民免税商品、跨境电商网购保税商品,等等。上述类型的货物都面临进一步销售流转的需求,其中“零关税”的货物在流转时需要区分是享惠主体和非享惠主体,免税品和跨境电商保税品则需要根据各自的监管模式进行保管和销售。

  甚至就某一批具体实体货物而言,其性质也存在互换可能。岛民免税清单中有少部分“零关税”货物,例如税则号08045030的鲜或干山竹果属于“零关税”货物;和跨境电商商品清单亦有少量重合,例如04061000的鲜乳酪和04051000的黄油。目前跨境电商保税商品可以与离岛免税商品进行“保免互转”,将来亦不排除在海关监管下,岛民免税商品可能和离岛免税商品、跨境电商商品互转。监管的多维度、场景的复杂化带来巨大的合规挑战。

  第二,就经营企业而言,合规的边界厘清和基础建设非常重要

  一方面,岛民免税经营本身有几个硬性监管要求,包括需要符合特许经营范围、部分货物履行进口备案注册和许可等要求;另一方面,要履行防止下游销售涉及走私风险的监管义务。因此企业要注重建立相关机制,采取基本的合规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对免税品的合规保管和电子账册的规范管理;

  ● 对消费者身份的初步核实及相关预警机制的建立;

  ● 对销售环节中员工行为和促销方式进行有效规范和界定,共同防御走私风险;

  ● 规范管理免税品的核销和风险控制,做好防止二次销售的基本义务。

  对于经营企业来讲,需要非常重视相关货物在不同阶段的监管状态,在确认上一环节的合规合法性的基础上进行下一步流转,如发现监管风险及时纠正和清理,避免出现多重流转后导致违规风险的累积。

  第三,就消费者而言,严格把握购买行为的消费目的,防止走私风险

  在海南自贸港内无论是通过离岛免税、岛民免税还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采购的商品,均属于个人自用物品。携带进入内地时,按照目前海关公布的监管办法,不属于监管范围内。但“零关税”日用消费品与含税商品之间的价差客观存在,走私的动机和风险仍然存在。(可参阅我们此前的文章: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核心政策解读:《海关对海南自贸港监管办法》为安全高效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如果利用岛民购买资格和额度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属于倒卖、代购、走私行为,则商品作为个人物品的性质会转化,按照货物监管的规定进行监管追溯将触发行政风险甚至刑事责任。

  四、 关于岛民免税政策的三个建议和展望

  一是岛民免税政策向国内商品开放。岛民免税政策目前要求限于“境外”商品,但从拓展消费场景、拉动内需的角度,可考虑参照离岛免税政策,将国内优质货物,特别是海南自贸港特产的商品适量纳入岛民免税范围,通过“销售后退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拉齐国内货物和境外货物的税赋负担,进一步丰富消费品种、提高国货的竞争力。

  二是岛民免税政策与“零关税”货物政策的衔接。目前“零关税”货物仅限于享惠企业主体之间流转,如果在岛内零售,需要补缴进口环节税收;岛民免税商品则直接由经营主体向消费者零售,两者完全针对不同的业态和场景。但从长期来看,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简并税制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免征进口关税,在海南岛内的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这其中并不基于其用途而区分不同清单。我们认为,在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体系建设完整之后,两者不排除趋于范围一致,从而“零关税”货物在岛内可自由贸易和零售。

  三是岛民免税政策向进口许可豁免发展。我们建议对于适格的、风险较小的岛民免税商品,可以参考香港等地的做法,对于已经在部分监管机制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通过认证的商品予以豁免进口许可。短期内可以参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对于部分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注册或备案要求。

  小结

  岛民免税政策的落地是海南“零关税”政策的重要部分,也是“零关税”制度体系的又一次升级,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生动体现,也是为自贸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探索路径。我们将持续关注该项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落地适用、与其他核心政策的衔接应用以及后续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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