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这类案件采用的骗税手法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单配票”。不法分子先向有真实出口但无需退税的企业购买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等真实单证(即所谓的“买单”),而后为这些真实出口的货物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配票”)。如何有效破解这种“票货分离”的操作手法,强化对单证逻辑链完整性的审核,是税务部门在日常出口退税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较于国内销售,跨境销售还会涉及出口报关、跨境运输和收汇结汇,仅凭国内获取的信息难以验证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从票流看,其采购环节有真实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但销售环节却没有对应的“销项”发票,其向境外客户开具的“形式发票”仅是一种商业结算凭证,并非税务计税凭证;从物流看,跨境运输一头在境内,一头在境外,出境后货物的流向和状态难以掌握;从资金流看,国外客户方是真实货主付汇还是“地下钱庄”支付,仅靠税务部门难以查证。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税务、公安、财政、交通、商务、人行、海关、外汇和检察院在内的多部门联合出口退税服务监管新机制。该机制旨在打通部门壁垒,实现从税务预警核查、海关单证比对到公安刑事侦查的无缝对接,形成“信息共享、线索互移、结果反馈”的监管闭环。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税务部门能够实时、全面获取和交叉验证的外部数据仍然有限。其信息源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传统方式获得,即由企业自行采集、整理并提交备案单证(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对于一些能真实反映出口业务“物流轨迹”的关键过程和细节数据,例如集装箱号、拖车号、提运单信息、船舶/航班实时动态、集装箱进场/离场、装船/卸船时间戳等物流节点信息,税务部门往往难以直接、系统性地从源头(如海关、港口、船公司、货运代理等)获取。信息的缺失使得税务部门的审核视角存在盲区,难以穿透式地验证整个出口链条的真实性,从而制约大数据分析预警能力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出口退税审核的大数据监管,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跨部门数据交换机制。其核心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确定”:一是确定内容,明确各部门需要提供的具体数据字段,不仅要包括结果数据,还要包括过程数据和物流轨迹数据。二是确定格式,统一数据交换的标准和格式,确保来自不同系统的数据能够被税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无缝识别、对接和整合,降低数据处理成本。三是确定频率,明确数据提供的时间节点和频率,确保税务部门获取的信息是最新、最及时的,能够用于动态风险分析,而不是事后追查。
在获得上述全面、实时、标准化的数据流基础上,税务部门可构建“出口业务全景图”,并运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精准预测和智能预警,完成物流轨迹溯源与验证、风险画像与精准筛查和业务真实性穿透审核,从而精准防控和有效遏制出口骗税的发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202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正式实施,在党和国家对普法工作全面法治化的大背景下,面对信息时代背景下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受众需求的深刻变化,税收普法工作将适应形势、创新方法,更加突出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着力提升税收普法针对性、实…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这类案件采用的骗税手法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单配票”。不法分子先向有真实出口但无需退税的企业购买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等真实单证(即所谓的“买单”),而后为这些真实出口的货物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配票”)。如何有效破解这种“票货分离”的操作手法,强化对单证逻辑链完整性的审核,是税务部门在日常出口退税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较于国内销售,跨境销售还会涉及出口报关、跨境运输和收汇结汇,仅凭国内获取的信息难以验证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从票流看,其采购环节有真实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但销售环节却没有对应的“销项”发票,其向境外客户开具的“形式发票”仅是一种商业结算凭证,并非税务计税凭证;从物流看,跨境运输一头在境内,一头在境外,出境后货物的流向和状态难以掌握;从资金流看,国外客户方是真实货主付汇还是“地下钱庄”支付,仅靠税务部门难以查证。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税务、公安、财政、交通、商务、人行、海关、外汇和检察院在内的多部门联合出口退税服务监管新机制。该机制旨在打通部门壁垒,实现从税务预警核查、海关单证比对到公安刑事侦查的无缝对接,形成“信息共享、线索互移、结果反馈”的监管闭环。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税务部门能够实时、全面获取和交叉验证的外部数据仍然有限。其信息源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传统方式获得,即由企业自行采集、整理并提交备案单证(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对于一些能真实反映出口业务“物流轨迹”的关键过程和细节数据,例如集装箱号、拖车号、提运单信息、船舶/航班实时动态、集装箱进场/离场、装船/卸船时间戳等物流节点信息,税务部门往往难以直接、系统性地从源头(如海关、港口、船公司、货运代理等)获取。信息的缺失使得税务部门的审核视角存在盲区,难以穿透式地验证整个出口链条的真实性,从而制约大数据分析预警能力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出口退税审核的大数据监管,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跨部门数据交换机制。其核心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确定”:一是确定内容,明确各部门需要提供的具体数据字段,不仅要包括结果数据,还要包括过程数据和物流轨迹数据。二是确定格式,统一数据交换的标准和格式,确保来自不同系统的数据能够被税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无缝识别、对接和整合,降低数据处理成本。三是确定频率,明确数据提供的时间节点和频率,确保税务部门获取的信息是最新、最及时的,能够用于动态风险分析,而不是事后追查。
在获得上述全面、实时、标准化的数据流基础上,税务部门可构建“出口业务全景图”,并运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精准预测和智能预警,完成物流轨迹溯源与验证、风险画像与精准筛查和业务真实性穿透审核,从而精准防控和有效遏制出口骗税的发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