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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协同共治深度融入税收法治实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宗涛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收征管涉及各个经济活动环节,综合性强、牵连面广。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收征管涉及各个经济活动环节,综合性强、牵连面广。随着新业态涌现,不断有新型涉税违法犯罪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因此,税收法治实践需要树立协同共治思维。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精诚共治、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厦门税务部门“十四五”期间在税收法治实践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推进协同共治,税收治理体系不断健全、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全面建立协同共治机制。根据实际,厦门税务部门逐步构建了涵盖税收征管全领域、跨多个部门、贯穿多层次的协同共治机制。

  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为例,税务部门除了依托已经制度化的常规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机制外,还围绕专项问题与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比如,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税监”协作机制,打击“逃逸式”注销等涉税违法行为;与法院建立法税财产执行协作机制,与30多个部门联合建立三位一体的破产涉税办理机制,有效解决“非正常户”税收债权认定等多个涉税难题。

  这些创新是厦门税务部门运用协同共治思维推进税收法治的有益探索,成效显著,其中不少做法具有可复制性,经总结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推进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2015年、2021年,中办、国办先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需要税务部门积极参与。一方面,税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专业性强,而税务部门对案件的实质及法律适用有深入认识,可以为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另一方面,实质性化解争议是当前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的基本理念,司法环节推进实质性化解争议,需要事先在税务执法环节就融入实质性化解争议理念。税务部门参与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加强与司法衔接沟通,有助于倒逼税务执法规范化、使争议防患于未然。税收的国家治理定位及税收征管的综合性属性,为税务部门参与司法改革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法理正当性。

  厦门税务部门认识到这一角色定位,着眼于促进税收法治建设全局,积极参与到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试点实践中,发挥专业优势,在涉税案件梳理分析、疑难问题探讨、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为法院提供支持,成为推进全国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落地的重要助力。厦门税务部门由此也推进了精确执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十五五”规划即将启航,建议厦门税务部门在税收法治建设方面更进一步,在协同共治中坚持法治思维,避免协同中越权、共治无底线。如在打击涉税犯罪中,税务、公安、检察等部门在数据与证据互通互用、专业知识协助等方面都应依法予以明确,避免不合规行为。此外,协同共治措施应对外公开,以保障社会公众的预期和信赖利益。

  在融入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中,基于目前改革侧重于审判组织设立、审判人员专业培养,未来改革将触及基于税务案件的特质而构建独特的司法裁判规则,如复议前置范围、受案范围设定、法税执行程序衔接等,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此外,税务部门可以协同法院就诸多存在争议的税法规则发布解释适用规则、统一裁判(执法)标准和口径,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执法文书或裁判文书。在恪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的前提下,善作法院的专业协助者。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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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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