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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注意给所得税合规处理“上保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霍志远 高立润 王浩 郭雅丽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对于员工而言,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福利。对于企业而言,也是留住人才的重要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既要重视保险政策规定,也要重视相关涉税处理。

  政策规定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财社〔2002〕1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一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财务支持,有助于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种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1.重疾险、意外伤害险等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商业保险,不能进行税前扣除;2.企业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进行税前扣除;3.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4.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未取得保险服务发票,企业在列支补充医疗保险时,这部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在性质上属于个人所得,不属于免税项目。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后,应注意准确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大型制造企业A公司拥有员工2000人,年度工资总额为2亿元。为提升员工福利,A公司按工资总额的5%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1000万元,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对员工住院及门诊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按80%比例报销。

  A公司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全员参保、实际支付、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在具体操作中,A公司实际支付保险费1000万元,取得合规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税前扣除。

  B科技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补充医疗保险后,一名员工周某因门诊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共计8000元。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为3000元(其中自付一为2000元,自付二为1000元)。根据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对自付一部分按80%比例进行报销,周某最终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1600元报销,实际自付金额降至1400元。

  B公司为周某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周某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福利性质所得,应计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B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该笔补充医疗保险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合规建议

  企业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保险范围、报销标准、支付流程等关键环节,确保制度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同时,企业应定期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医疗保险政策和税收政策可能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根据政策调整及时修改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制度的合规性。

  具体来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扣除限额计算。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准确核算全体职工工资总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的5%。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备查台账,确保数据准确、可核查。二是实际支付是关键。企业必须实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取得合规合法扣除凭证。三是确保全员覆盖。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覆盖全体员工(或全体员工按相同比例或标准缴纳),仅为部分人员(如高管)支付的,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明确应税项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履行扣缴义务。企业在向员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操作上,可将补充医疗保险费随当月工资一并申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扣缴。三是做好凭证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支付凭证、员工报销申请及审批记录、个税计算和扣缴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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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种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1.重疾险、意外伤害险等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商业保险,不能进行税前扣除;2.企业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进行税前扣除;3.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4.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未取得保险服务发票,企业在列支补充医疗保险时,这部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在性质上属于个人所得,不属于免税项目。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后,应注意准确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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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大型制造企业A公司拥有员工2000人,年度工资总额为2亿元。为提升员工福利,A公司按工资总额的5%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1000万元,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对员工住院及门诊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按80%比例报销。

  A公司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全员参保、实际支付、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在具体操作中,A公司实际支付保险费1000万元,取得合规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税前扣除。

  B科技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补充医疗保险后,一名员工周某因门诊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共计8000元。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为3000元(其中自付一为2000元,自付二为1000元)。根据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对自付一部分按80%比例进行报销,周某最终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1600元报销,实际自付金额降至1400元。

  B公司为周某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周某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福利性质所得,应计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B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该笔补充医疗保险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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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明确应税项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履行扣缴义务。企业在向员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操作上,可将补充医疗保险费随当月工资一并申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扣缴。三是做好凭证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支付凭证、员工报销申请及审批记录、个税计算和扣缴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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