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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为出口企业代理报关:应该开具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方艳艳 陈巧慧

根据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公开的数据,2025年上半年,我国出口总额达130000.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2%;同期办理出口退税12702亿元,同比增长11.6%。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落实,不仅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而且提升了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根据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公开的数据,2025年上半年,我国出口总额达130000.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2%;同期办理出口退税12702亿元,同比增长11.6%。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落实,不仅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而且提升了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然而,部分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不知道如何处理。比如,A公司因未能取得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无法获得退税。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委托济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济南中瑞)为其提供专项税务服务,协助其合规完成出口退税申请工作。

  厘清事实:缺少备案单证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A公司是一家高科技材料生产企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客户遍布全球各地。A公司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以其备案单证中缺少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委托济南中瑞之前,A公司联系为其报关的快递公司开具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该快递公司主营国际航空快递服务,具有报关资质。快递公司回复,其为A公司提供的是出口货物收派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其中,代理报关服务是在A公司无指定报关单位的情况下,快递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快递公司无法从收取的全部价款中单独划分部分金额作为代理报关收入,故不能单独为A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受A公司委托后,济南中瑞组建业务团队,对A公司的出口业务模式进行调研,发现A公司生产的产品体积较小,故通过快递向境外发出商品。在A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快递公司负责为A公司提供全球快递服务,包括门到门的取件及派送服务、免费的货物跟踪查询服务等,且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服务可以代表发件人或收件人从事以下事项:作为发件人或收件人真实合法的代理人,或指定某一报关代理办理出口管制的有关手续和清关。实际合作中,A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委托报关协议,委托该快递公司作为A公司代理人办理出口报关等手续。

  政策规定: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是必要资料

  业务团队认为,本案例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即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是否为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必要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包括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其中包括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案例中,快递公司作为受托报关单位,若为A公司开具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该发票可作为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无法取得政策规定的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据此可以确定,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是证明企业出口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之一,也是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必要资料。由于A公司无法取得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业务团队建议A公司以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以及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登记的代理报关委托单作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是9号公告中正列举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资料之一,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资料。而9号公告中提及的“纳税人无法取得政策规定的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是指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但A公司的情况并不适用,建议A公司与快递公司继续沟通,取得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后方可申请出口退税。

  寻求突破:快递公司最终开具报关服务费发票

  业务团队通过政策分析,进一步与快递公司沟通。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收派服务不包含代理报关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所以,快递公司应单独为A公司开具税目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税率为6%的发票。

  业务团队协助A公司与快递公司沟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不包括应税的“经纪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A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委托报关协议中表明,该公司作为被委托方,向A公司提供了代理报关服务。如果快递公司坚持认为其未就代理报关行为收费,则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也应该按市场价格向A公司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发票。

  经过多轮沟通,快递公司最终认可了业务团队的意见,向A公司开具了税目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的发票。收到发票后,A公司顺利申请了出口退税。

  (作者单位:济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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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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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济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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