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既有税收优惠项目又有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是一直以来的政策规定。
企业既有税收优惠项目又有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是一直以来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笔者认为,有些事项需要予以明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也有同样的规定。营改增前后对于纳税人兼营税收优惠项目的要求是一样的。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追回不得享受优惠期间相应的税款;构成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增值税法将分别核算改为单独核算,异曲同工。不同之处在于现行政策和增值税法都只规定了分别或单独核算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增加了“进项税额”,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也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以免税项目为例,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以单独核算,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了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正因为这些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才需要用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个进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是否属于单独核算?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未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现行政策下,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不影响享受免税优惠,在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是否属于未单独核算进项税额,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再如加计抵减,是对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但同时规定了“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那么,可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何单独核算,是再单独设置一个加计抵减账簿,还是单独设置一个加计抵减台账以核算可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笔者建议,仍然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只单独核算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如果要保留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建议简化处理,能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为单独核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企业既有税收优惠项目又有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是一直以来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笔者认为,有些事项需要予以明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也有同样的规定。营改增前后对于纳税人兼营税收优惠项目的要求是一样的。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追回不得享受优惠期间相应的税款;构成逃税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增值税法将分别核算改为单独核算,异曲同工。不同之处在于现行政策和增值税法都只规定了分别或单独核算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增加了“进项税额”,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也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以免税项目为例,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以单独核算,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了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正因为这些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才需要用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个进项税额是计算出来的,是否属于单独核算?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未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现行政策下,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不影响享受免税优惠,在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是否属于未单独核算进项税额,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再如加计抵减,是对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但同时规定了“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那么,可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何单独核算,是再单独设置一个加计抵减账簿,还是单独设置一个加计抵减台账以核算可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笔者建议,仍然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只单独核算税收优惠项目的销售额。如果要保留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建议简化处理,能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为单独核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