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在5月31日结束。
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在5月31日结束。但完成汇缴申报并不等于就已实际完成了年度汇算清缴事项。对于在5月底仍有2024年度的部分支出没有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取得了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来讲,后续几年仍将是一次未完结的汇算清缴……
近日,有人问:企业2024年进货未得到发票暂估成本入账,在2025年5月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处理。2025年8月,企业收到了相应的发票,那么,是做2024年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还是将该发票金额作为2025年的纳税调减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那么,在2025年8月收到2024年暂估成本的发票,是做2024年度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按发票对应金额进行纳税调减)?还是将该发票对应的金额作为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减项(计入2025年度的成本费用)呢?
首先,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原则是:除另有特别规定的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七条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扣除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在2025年8月份收到相应的发票,因该项成本支出在2024年已进行了会计处理,且在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已主动进行了纳税调增,因此,应当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将相应支出追补至202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规定进行扣除。若计算结果是汇算时多缴了税款,可在更正申报后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5年办理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有2024年的部分支出没有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或取得的是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在汇缴申报时又没有主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在税款追征期内(若属于偷税则无限期)如果被税务机关(包括征管、风控、稽查等)发现了上述问题,需在60日的期限补开、换开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若逾期未果,除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在5月31日结束。但完成汇缴申报并不等于就已实际完成了年度汇算清缴事项。对于在5月底仍有2024年度的部分支出没有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或者取得了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来讲,后续几年仍将是一次未完结的汇算清缴……
近日,有人问:企业2024年进货未得到发票暂估成本入账,在2025年5月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处理。2025年8月,企业收到了相应的发票,那么,是做2024年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还是将该发票金额作为2025年的纳税调减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那么,在2025年8月收到2024年暂估成本的发票,是做2024年度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按发票对应金额进行纳税调减)?还是将该发票对应的金额作为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减项(计入2025年度的成本费用)呢?
首先,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原则是:除另有特别规定的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七条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追补扣除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在2025年8月份收到相应的发票,因该项成本支出在2024年已进行了会计处理,且在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已主动进行了纳税调增,因此,应当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更正申报,将相应支出追补至202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规定进行扣除。若计算结果是汇算时多缴了税款,可在更正申报后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5年办理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有2024年的部分支出没有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或取得的是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在汇缴申报时又没有主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在税款追征期内(若属于偷税则无限期)如果被税务机关(包括征管、风控、稽查等)发现了上述问题,需在60日的期限补开、换开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若逾期未果,除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