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错误享受免抵退税案例,对出口企业是一个警示。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必须从形式到实质符合规定,不能错误理解政策,更不能通过包装生产、虚报业务套取免抵退税,这是违法行为。
S公司错误享受免抵退税案例,对出口企业是一个警示。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必须从形式到实质符合规定,不能错误理解政策,更不能通过包装生产、虚报业务套取免抵退税,这是违法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政策的误读与滥用。
从核查情况看,S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出口X光机盖板、CT机支架等产品,申请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本应具备独立生产能力。但其实际上仅完成少量冲压、组装工序,核心的切割、电镀等关键环节全部由外部企业代工。而且,其外购的卤素灯泡等商品,非自产设备配套部件,也未按规定备注“视同自产”,却单独申报退税。这种实质是将外购产品作为自产产品的操作,违背了国家免抵退税政策的初衷。该政策鼓励的是生产企业真实生产创造出口价值,而非简单的外购拼装。
值得注意的是,S公司进行了“账实脱节”的操作:企业花名册上登记30名生产工人,而现场仅10人且多为组装、搬运人员;固定资产台账列示8台生产设备,实际仅1台冲床运行;声称委托加工却无协议、无原材料出库记录,反而将关键原材料转卖给受托方……这些操作存在掩盖业务真相的嫌疑,虽然产销业务看起来环环相扣,运行合理,但在税务部门“事前筛查、事中核查、事后追踪”的全链条监管下,还是暴露出破绽。
该案的高效核查处理,展示了税务部门的监管效能,也传递出清晰信号: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必须守住“三个底线”:一是具备真实生产能力,关键工序不得全部外包;二是外购货物要严格符合“视同自产”标准(见财税〔2012〕39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三是业务全流程必须“账实相符”,委托加工必须留存协议、原材料流转等完整凭证。
出口企业尤其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应以案为鉴,加强税收政策学习,主动对照政策自查自纠,确保合规经营,按照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出口赛道上行稳致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副局长 胡昕茗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S公司错误享受免抵退税案例,对出口企业是一个警示。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必须从形式到实质符合规定,不能错误理解政策,更不能通过包装生产、虚报业务套取免抵退税,这是违法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政策的误读与滥用。
从核查情况看,S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出口X光机盖板、CT机支架等产品,申请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本应具备独立生产能力。但其实际上仅完成少量冲压、组装工序,核心的切割、电镀等关键环节全部由外部企业代工。而且,其外购的卤素灯泡等商品,非自产设备配套部件,也未按规定备注“视同自产”,却单独申报退税。这种实质是将外购产品作为自产产品的操作,违背了国家免抵退税政策的初衷。该政策鼓励的是生产企业真实生产创造出口价值,而非简单的外购拼装。
值得注意的是,S公司进行了“账实脱节”的操作:企业花名册上登记30名生产工人,而现场仅10人且多为组装、搬运人员;固定资产台账列示8台生产设备,实际仅1台冲床运行;声称委托加工却无协议、无原材料出库记录,反而将关键原材料转卖给受托方……这些操作存在掩盖业务真相的嫌疑,虽然产销业务看起来环环相扣,运行合理,但在税务部门“事前筛查、事中核查、事后追踪”的全链条监管下,还是暴露出破绽。
该案的高效核查处理,展示了税务部门的监管效能,也传递出清晰信号:生产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必须守住“三个底线”:一是具备真实生产能力,关键工序不得全部外包;二是外购货物要严格符合“视同自产”标准(见财税〔2012〕39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三是业务全流程必须“账实相符”,委托加工必须留存协议、原材料流转等完整凭证。
出口企业尤其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应以案为鉴,加强税收政策学习,主动对照政策自查自纠,确保合规经营,按照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出口赛道上行稳致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副局长 胡昕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