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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明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志聪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征管公告),从14个方面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执行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征管公告),从14个方面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执行问题。

  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简称财税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确认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征管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再投资的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作为停止计算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根据征管公告,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征管公告强调,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调整税收抵免额度。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补缴税款〕,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即抵减税款当天)起加收滞纳金。

  针对在财税公告和征管公告出台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简称递延纳税政策)是否依然有效的问题,在税务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中指出,征管公告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是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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