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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退税:如何计算应退增值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离境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已有包括欧盟、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

  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离境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已有包括欧盟、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

  我国自2015年起开始推行离境退税政策,值此政策实施10周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包括降低了退税物品金额、上调了现金退税限额、放宽了退税商店备案条件、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等。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境外旅客,需要分三步办理离境退税——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海关验核确认、退税代理机构审核退税。那么,退税代理机构应如何准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呢?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笔者提醒,退税代理机构在计算退税金额时需要注意三个要点:一是以发票上的含税金额为依据计算退税。二是退税率不再是《办法》修改前统一的11%。11号公告将原《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十一条中的“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修改为“以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以及规定的退税率为依据,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三是实退增值税额,还须剔除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的手续费。

  举例来说,某境外旅客于2025年5月1日来我国游玩。5月3日,该旅客在北京市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件真丝旗袍,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税率13%,价税合计5650元。5月6日,该旅客从北京市离境,按规定向海关办理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该旅客可以就其购买的真丝旗袍申请办理离境退税,该笔消费的应退增值税额为5650×11%=621.5(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这是境外旅客申请离境退税的必要条件。上述旅客若于5月5日将这件真丝旗袍作为礼物送给了中国好友,未由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不能就其购买的真丝旗袍申请离境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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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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