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部门联动,防范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3起税收违法案件,共同点是利用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3起税收违法案件,共同点是利用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企业隐瞒不开具发票的收入,长期以来是税务检查的难点,但只要掌握了企业的银行账户,企业的收入就会一目了然。有的企业遂避开对公账户,转而利用个人账户收款,企图瞒天过海,逃避纳税义务,给检查带来极大难度。笔者注意到,3起案件都是举报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内部知情人士举报,税务机关很难及时发现问题。而且企业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3起案件中,有1起是老板本人的个人账户,1起是公司副总经理的个人账户,1起是4名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从近年曝光的一些稽查案例也可以看出,很少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账户收款,多利用企业的普通员工、老板的亲戚或看似与企业毫不相干的人的账户,加大了税务机关发现的难度。

  笔者认为,破解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需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多部门联动,促进税企协同。

  首先,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很多交易都是二维码收款,有些企业将个人二维码用于收款。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企业经营活动利用个人账户或收款码收款,从根源上斩断隐匿收入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多部门联动。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涉及金融秩序、个人隐私,对其监管非税务机关一家能为,建议依托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充分调动银行、公安力量,发现、打击企业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违法行为。同时,公开曝光相关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最后,加强对购买方的宣传辅导。购买方将货款打入个人账户,法律风险极大,如果对方翻脸不认账,购买方或将面临“钱货两空”的境地。建议加大对购买方的宣传力度,让购买方意识到向个人账户付款既侵害自身利益,又可能帮助对方逃税,从而自觉拒绝向个人账户付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税收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分业施策

    在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为避免财政收入过度损失和要素配置扭曲,更好发挥税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税收支持政策须遵循经济效率原则。

  • 告别“拖后补”:一文读懂新版《欠税公告办法》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 三轮驱动,夯实税费征管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贯彻落实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部署要求,坚持机制、数据、服务三轮驱动,探索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强基”之路。

  • 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 用好七步工作法 推动大企业税收合规管理

    大企业集团架构复杂、业务多元、跨境经营比较普遍,其税收风险呈现出系统性、链式化、隐蔽性的特点。

  • 强化数据交换 严防“买单配票”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部门联动,防范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
中国税务报
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3起税收违法案件,共同点是利用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3起税收违法案件,共同点是利用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企业隐瞒不开具发票的收入,长期以来是税务检查的难点,但只要掌握了企业的银行账户,企业的收入就会一目了然。有的企业遂避开对公账户,转而利用个人账户收款,企图瞒天过海,逃避纳税义务,给检查带来极大难度。笔者注意到,3起案件都是举报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内部知情人士举报,税务机关很难及时发现问题。而且企业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3起案件中,有1起是老板本人的个人账户,1起是公司副总经理的个人账户,1起是4名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从近年曝光的一些稽查案例也可以看出,很少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账户收款,多利用企业的普通员工、老板的亲戚或看似与企业毫不相干的人的账户,加大了税务机关发现的难度。

  笔者认为,破解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需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多部门联动,促进税企协同。

  首先,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很多交易都是二维码收款,有些企业将个人二维码用于收款。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企业经营活动利用个人账户或收款码收款,从根源上斩断隐匿收入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多部门联动。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涉及金融秩序、个人隐私,对其监管非税务机关一家能为,建议依托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充分调动银行、公安力量,发现、打击企业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违法行为。同时,公开曝光相关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最后,加强对购买方的宣传辅导。购买方将货款打入个人账户,法律风险极大,如果对方翻脸不认账,购买方或将面临“钱货两空”的境地。建议加大对购买方的宣传力度,让购买方意识到向个人账户付款既侵害自身利益,又可能帮助对方逃税,从而自觉拒绝向个人账户付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税收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分业施策
在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为避免财政收入过度损失和要素配置扭曲,更好发挥税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税收支持政策须遵循经济效率原则。
告别“拖后补”:一文读懂新版《欠税公告办法》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三轮驱动,夯实税费征管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贯彻落实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部署要求,坚持机制、数据、服务三轮驱动,探索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强基”之路。
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用好七步工作法 推动大企业税收合规管理
大企业集团架构复杂、业务多元、跨境经营比较普遍,其税收风险呈现出系统性、链式化、隐蔽性的特点。
强化数据交换 严防“买单配票”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