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税源也在发生相应转移,需要我们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税源也在发生相应转移,需要我们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加强消费地原则的落实。我国自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初步构建了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的增值税框架,通过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推动服务贸易出口。2024年颁布的增值税法规定,当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主体时即产生纳税义务。用“消费地”替代传统的“劳务发生地”标准,更适应数字化交易特征,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消费地原则。后续在制定增值税实施条例时,需要重点考虑境内和跨境增值税制度的衔接等问题。
二是强化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外实体向境内个人销售服务时,应遵循与向境内实体提供服务相同的增值税征收规则,即由购买方承担扣缴税款的责任。但是,鉴于个人消费者主动纳税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企业面向消费者(B2C)跨境服务交易模式有效征税面临很大挑战。为此,对于依托数字平台开展的交易,应明确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主体责任,原则上将跨境B2C服务中涉及的数字平台直接视为纳税主体。近日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可操作性提供了很好的抓手。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境数字平台征管问题比境内平台更为复杂,其中还涉及信息报送跨境、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下一步有必要对跨境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作更为清晰的界定。
三是完善购买方代扣代缴和境内代理人申报制度。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跨境服务贸易往往较为复杂,购买方为大量的境内个人,购买方和境外机构配合履行扣缴义务并不现实。因此,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不失为一种可行方式。
四是加强跨境税收协作。应在增值税领域加强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建立跨境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规则透明、执行高效的全球增值税协调体系,为数字经济下跨境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税源也在发生相应转移,需要我们加强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加强消费地原则的落实。我国自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初步构建了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的增值税框架,通过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推动服务贸易出口。2024年颁布的增值税法规定,当服务或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主体时即产生纳税义务。用“消费地”替代传统的“劳务发生地”标准,更适应数字化交易特征,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消费地原则。后续在制定增值税实施条例时,需要重点考虑境内和跨境增值税制度的衔接等问题。
二是强化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外实体向境内个人销售服务时,应遵循与向境内实体提供服务相同的增值税征收规则,即由购买方承担扣缴税款的责任。但是,鉴于个人消费者主动纳税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企业面向消费者(B2C)跨境服务交易模式有效征税面临很大挑战。为此,对于依托数字平台开展的交易,应明确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主体责任,原则上将跨境B2C服务中涉及的数字平台直接视为纳税主体。近日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可操作性提供了很好的抓手。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境数字平台征管问题比境内平台更为复杂,其中还涉及信息报送跨境、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下一步有必要对跨境数字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作更为清晰的界定。
三是完善购买方代扣代缴和境内代理人申报制度。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跨境服务贸易往往较为复杂,购买方为大量的境内个人,购买方和境外机构配合履行扣缴义务并不现实。因此,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不失为一种可行方式。
四是加强跨境税收协作。应在增值税领域加强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建立跨境税收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以消费地原则为核心、规则透明、执行高效的全球增值税协调体系,为数字经济下跨境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