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跨境交易对外支付,9个问题要知道
来源:江苏税务 作者:

跨境交易对外支付,9个问题要知道

  问题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低于5万美元不需要申报和纳税吗?

  答: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来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纳税,与实际对外支付金额大小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未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要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境外单位派员来华提供技术服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我是个人,我的孩子在境外留学,下个月需要向孩子的境外账户支付学费8万美元,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问题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支付佣金,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问题5:我公司是一家境内机构,上个月派遣了境内员工前往境外参加商品展销会,过程中向境外支付的差旅费、参展费等费用,单笔支付均超过5万美元,这种情形我公司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问题6:我公司是一家境内机构,聘请境外的个人律师为我公司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事后向该律师提供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服务费,这种业务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支付方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对方如在境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情形的,需要在其开具劳务发票时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题7:我公司是一家境内机构,与境外签署合同,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只需备案一次还是需要多次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备案金额标准为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问题8: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不发放纳税编码,目前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中,非居民企业身份码为必录,我应当如何填写完成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信息采集?

  答:在进行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信息采集时,优先填写该企业在境外的纳税编码,若所在国不发放纳税编码,可填写该企业在当地的注册号(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企业或实体设立时会发放注册号)。

  问题9:企业出口货物没有来得及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该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同时,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税收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分业施策

    在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为避免财政收入过度损失和要素配置扭曲,更好发挥税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税收支持政策须遵循经济效率原则。

  • 告别“拖后补”:一文读懂新版《欠税公告办法》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 三轮驱动,夯实税费征管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贯彻落实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部署要求,坚持机制、数据、服务三轮驱动,探索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强基”之路。

  • 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 用好七步工作法 推动大企业税收合规管理

    大企业集团架构复杂、业务多元、跨境经营比较普遍,其税收风险呈现出系统性、链式化、隐蔽性的特点。

  • 强化数据交换 严防“买单配票”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跨境交易对外支付,9个问题要知道
江苏税务
跨境交易对外支付,9个问题要知道
 

  问题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低于5万美元不需要申报和纳税吗?

  答: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来判断是否需要申报纳税,与实际对外支付金额大小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未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要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境外单位派员来华提供技术服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我是个人,我的孩子在境外留学,下个月需要向孩子的境外账户支付学费8万美元,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问题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支付佣金,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问题5:我公司是一家境内机构,上个月派遣了境内员工前往境外参加商品展销会,过程中向境外支付的差旅费、参展费等费用,单笔支付均超过5万美元,这种情形我公司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问题6:我公司是一家境内机构,聘请境外的个人律师为我公司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事后向该律师提供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服务费,这种业务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支付备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支付方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对方如在境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情形的,需要在其开具劳务发票时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题7:我公司是一家境内机构,与境外签署合同,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只需备案一次还是需要多次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备案金额标准为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问题8: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不发放纳税编码,目前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中,非居民企业身份码为必录,我应当如何填写完成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信息采集?

  答:在进行非居民企业的身份信息采集时,优先填写该企业在境外的纳税编码,若所在国不发放纳税编码,可填写该企业在当地的注册号(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企业或实体设立时会发放注册号)。

  问题9:企业出口货物没有来得及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该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同时,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税收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分业施策
在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为避免财政收入过度损失和要素配置扭曲,更好发挥税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税收支持政策须遵循经济效率原则。
告别“拖后补”:一文读懂新版《欠税公告办法》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三轮驱动,夯实税费征管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贯彻落实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部署要求,坚持机制、数据、服务三轮驱动,探索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强基”之路。
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用好七步工作法 推动大企业税收合规管理
大企业集团架构复杂、业务多元、跨境经营比较普遍,其税收风险呈现出系统性、链式化、隐蔽性的特点。
强化数据交换 严防“买单配票”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