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四月申报期,以下几项出口退(免)税申报节点,请重点关注哦
@出口企业,四月申报期,以下几项出口退(免)税申报节点,请重点关注哦: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202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退税申报期限为2025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25年4月18日)。
超过申报期限了,怎么办?
●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二、收汇时限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也就是说,2024年出口的货物,应在202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25年4月18日)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如何处理?
● 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 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时间晚于申报期截止日的: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限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限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果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齐,超过期限后收齐仍可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对外赞助的费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关心的问题。实务中,部分企业因为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够准确,造成了一定的合规风险。
2025-04-27 44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2025-04-27 41税务执法实践中确定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是一个难点,建议重点从几方面把握:同一个违法主体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违反了同一法律规定;连续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在紧密连接的同一个时间空间内实施;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没有通过违法行为告知予以阻断。
2025-04-27 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2025-04-27 31@出口企业,四月申报期,以下几项出口退(免)税申报节点,请重点关注哦: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202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退税申报期限为2025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25年4月18日)。
超过申报期限了,怎么办?
●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二、收汇时限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也就是说,2024年出口的货物,应在202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25年4月18日)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如何处理?
● 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 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时间晚于申报期截止日的: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限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限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果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齐,超过期限后收齐仍可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