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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看过来,这些企业所得税问答请查收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
2025-03-18 82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设立分公司,开展跨地区经营业务。今天小编梳理了一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热点问题,快来看看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设立分公司,开展跨地区经营业务。今天小编梳理了一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热点问题,快来看看吧~

  Q1 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期限必须保持一致吗?

  答: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因此,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Q2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Q3 独立纳税人的身份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随意变换吗?

  答: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Q4 所有的二级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Q5 在何种情况下,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

  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就地分摊: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Q6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上海市,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Q7 2025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使用2024年12月财报数据计算三因素分摊税额。5月经审计调整相应金额。那么,在7月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需要按照审计后的金额重新计算三因素分摊税额?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Q8 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Q9 某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需要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该如何处理?

  答: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因此,该税务检查与其他二级分支机构无关,只在实施税务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Q10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总机构实施税务检查,需要查补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按照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不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缴纳;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因此,该税务检查不涉及不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只在实施税务检查的总机构与就地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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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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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期限必须保持一致吗?

  答: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因此,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Q2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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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在何种情况下,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

  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就地分摊: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Q6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上海市,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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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因此,该税务检查与其他二级分支机构无关,只在实施税务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Q10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总机构实施税务检查,需要查补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按照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不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缴纳;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因此,该税务检查不涉及不就地分摊的分支机构,只在实施税务检查的总机构与就地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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