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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三类企业所得税问题咨询热度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云恒 葛晶媛 程圣博

最近,不少企业开始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数据显示,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咨询热度持续上升,其中,三类问题咨询量较高:工资、奖金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

  最近,不少企业开始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数据显示,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咨询热度持续上升,其中,三类问题咨询量较高:工资、奖金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已计提的奖金在次年发放,能否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2024年12月,甲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已计提员工奖金30万元,预计在2025年5月31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实际发放30万元。甲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该费用能否在2024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甲企业2024年12月计提且在2025年5月31日前发放的30万元员工奖金,准予在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甲企业财务人员应填写《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300000、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300000。

  笔者发现,实务中,个别企业发放奖金后,未及时进行代扣代缴。笔者提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24年度计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5年实际发放,应在实际发放的次月15日内办理上月属期税款扣缴申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乙企业于2022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2024年度,乙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1200万元,不考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00万元。为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乙企业财务人员致电宁波12366热线,咨询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能否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明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降低税率类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类税收优惠。乙企业如果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可以同时享受两类税收优惠,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12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为(1700-1200)×(25%-15%)=50(万元)。

  在申报纳税时,乙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相关栏次享受优惠。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12000000,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31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填写500000。

  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乙企业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年度内,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只能在二者中择优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企业新购进的器具、设备,如何税前扣除?

  2024年8月,丙企业购入一台价值360万元的生产设备A,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当月投入使用。丙企业财务人员对该笔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有所疑问,向宁波12366热线致电咨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其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丙企业购入的A设备为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价值360万元。根据37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会计折旧360÷10÷12×4=12(万元),税收折旧36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360-12=348(万元)。在纳税申报时,丙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在第3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120000、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36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3480000。

  2025年,A设备的会计折旧为360÷10÷12×12=36(万元),税收折旧为0,2025年度需纳税调增金额应为36-0=36(万元)。

  笔者提醒,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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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A设备的会计折旧为360÷10÷12×12=36(万元),税收折旧为0,2025年度需纳税调增金额应为36-0=36(万元)。

  笔者提醒,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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