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问:我们单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是也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请问能否叠加享受呢?
答:您好,小编梳理了四种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形,方便您对照了解~
情形一:即征即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情形二: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还符合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情形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情形四: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同时能否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问:我们单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是也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请问能否叠加享受呢?
答:您好,小编梳理了四种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形,方便您对照了解~
情形一:即征即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情形二: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还符合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情形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情形四: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同时能否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