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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贷款服务与金融服务混为一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衡哲 钟晨晨 融亦

证券企业应准确判断手续费支出性质,避免产生错误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随着金融行业新兴业态层出不穷,部分企业收取银行向其开具的手续费发票,虽然发票税目为“金融服务”,实际上银行提供的却是贷款服务,此类情况在证券行业中尤为突出。笔者提醒,证券企业应准确判断手续费支出性质,避免产生错误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案例介绍

  A企业是一家证券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A企业已认证勾选的发票数据进行筛查时发现,A企业定期收取银行向其开具的手续费发票,品目为“金融服务”,发票金额相对固定,且企业收取的全部发票已作进项税额抵扣。通常情况下,证券公司与银行业务往来并不密切,且券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多为托管、代销等业务,手续费支出会根据业务量的变化而有所波动,故A企业上述规律性的支出模式,引起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关注。

  主管税务机关聚焦A企业已认证勾选的发票信息,通过关键词筛选出含有“金融服务”的发票。由于开票方的身份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决定发票的性质和税务处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比对开票方的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以及行业分类代码等方式,分析A企业含有“金融服务”关键词的发票,是否确实来自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对A企业近年来的手续费支出数据进行详细比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企业手续费支出金额和频率长时间内保持稳定。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查证后发现,其他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支出金额和频率也在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存在与A企业类似的情况。

  风险分析

  针对A企业的手续费支出疑点,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查阅与该笔手续费支出相关的合同。通过对合同的仔细阅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企业的手续费支出是与银行开展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所支付的透支手续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查询企业财务系统中的账套数据,对“应付账款”科目下所列企业进行详尽交易记录分析,重点比对交易时间、金额、频率等关键信息,有效识别并排除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迟开票、跨年度开票等异常现象。

  经查,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券商为避免存款资金不足,而向银行借用款项的一种业务,与贷款性质相似。A企业与银行开展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支付的透支手续费,实际上是为了随时可以使用银行核定额度内的资金所支付的费用,本质上属于贷款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尽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在表面上呈现为一种金融服务,但其核心目的和实际效果,更接近于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信用担保的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此类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最终,企业意识到了税务处理的错误,同意补税。

  实操建议

  A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对行业内多家企业认证抵扣发票进行比对和分析,发现大部分企业均存在“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字样的发票,且开票方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贷款服务的行业企业。也就是说,A企业的手续费发票问题并非个例。

  笔者提醒,金融服务费作为金融机构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过程中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其本质是对服务价值的体现。而贷款服务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本质上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为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贷款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被明确禁止抵扣。因此,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企业必须对金融服务与贷款服务进行严格区分,避免因混淆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针对券商错误将贷款相关费用作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笔者建议企业深化对金融服务和贷款服务差异的理解,加强内部税务管理,提高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履行沟通辅导职责,为企业提供及时、精准的税收政策信息,帮助企业从源头避免税务风险,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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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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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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