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外籍员工的居住天数满183天该怎么办?
财务小李最近有些烦恼,她正在计算公司几名外籍员工2024年度在境内的居住天数,发现不太对劲:鲍勃是按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税的,但由于提前离职,居住天数并未满183天;安娜是按非居民个人扣缴个税的,但现在一算,居住天数居然超过了183天。这可怎么办?
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区别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二、外籍员工在年度首次申报时无法准确判断居住天数,按什么身份为其申报?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三、如果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时候,就需要按照下列情形进行操作。
1. 居民→非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2. 非居民→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后,汇算清缴需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税率及特殊计税项目都将发生变化,要注意由此产生的补退税。
3. 预计境内居住天数≤90,实际>90(或协定居民预计境内居住天数≤183,实际>183)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自2025年2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财务小李最近有些烦恼,她正在计算公司几名外籍员工2024年度在境内的居住天数,发现不太对劲:鲍勃是按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税的,但由于提前离职,居住天数并未满183天;安娜是按非居民个人扣缴个税的,但现在一算,居住天数居然超过了183天。这可怎么办?
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区别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二、外籍员工在年度首次申报时无法准确判断居住天数,按什么身份为其申报?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三、如果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时候,就需要按照下列情形进行操作。
1. 居民→非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2. 非居民→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后,汇算清缴需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税率及特殊计税项目都将发生变化,要注意由此产生的补退税。
3. 预计境内居住天数≤90,实际>90(或协定居民预计境内居住天数≤183,实际>183)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