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税收案例三十五:纳税人有权抗辩不合理税收评估
一、案件简介
纳税人A是印度税收居民个人,与其共同所有人出售了一处不动产,并依据其份额在2016-2017纳税年度申报缴纳税款2853.44万卢比。后纳税人A购买新住宅,根据《所得税法》第54F条申请税额扣除1330.21万卢比。印度税收评估员根据该法第143(2)条和第142(1)条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关于资本利得和根据第54F条申请扣除的详细信息。在纳税人A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税收评估员于2018年12月根据第143(3)条完成评估,认可原申报表。2021年3月,税务机关根据第148条发出通知发起重新评估,认为不动产出售和新房产购买的详细信息无任何佐证材料,纳税人A无权根据第54F条申请扣除。纳税人A认为,税务机关重新发起评估通知不合理,就此向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要求税务机关撤销重新评估通知。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已完成评估的案件重新启动税收评估需符合的条件,二是税收评估员在重新启动税收评估程序时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此外,还应考虑税收评估证据的充分性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以原告(纳税人A)无权根据第54F条申请扣除,不动产出售和新房产购买的详细信息无任何佐证材料,因此需进行重新评估。
纳税人A认为,此前已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通过了评估,不应重新启动税收评估。
三、最终裁决
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原评估程序中已提供了所有必要信息,包括申请第54F条扣除所需的销售和购买详情。
(二)重新评估内容是税收评估员在原程序中已审查过的相同事实和情况。
(三)税收评估员没有掌握任何新的或确凿的材料来证明根据《所得税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重新评估案件是合理的。
(四)按照以往判例,印度最高法院在凯尔文纳特印度有限公司诉税务专员一案中的判决,强调不能仅凭税收评估员的“意见改变”而启动重新评估。
基于以上观点,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要求税务机关撤销重新评估通知。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了解投资国税收法律及程序。“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时,需全面深入地了解当地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评估程序,包括对不同条款如《所得税法》中关于税额扣除、税收评估的具体规定,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陷入不必要的税收争议。
二是妥善保存税务相关证据材料。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注重保存与税务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如涉及不动产交易等重大事项,应确保销售和购买的详细信息、财务凭证等有完整的记录和妥善地保管。在面临税务评估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以证明自身税务申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是关注税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在税收评估等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果遇到类似印度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没有新的确凿材料的情况下要求重新评估的情况,要合理利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参考当地的法律案例和司法判决,了解在类似情况下企业的权利和应对策略,也可以及时向国内税务机关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审校
财政政策取向从“积极”到“更加积极”,意味着财政政策既延续“积极”的总基调,体现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又强调“更加积极”,要求政策工具更多、力度更大、协调性更强。
一、案件简介
纳税人A是印度税收居民个人,与其共同所有人出售了一处不动产,并依据其份额在2016-2017纳税年度申报缴纳税款2853.44万卢比。后纳税人A购买新住宅,根据《所得税法》第54F条申请税额扣除1330.21万卢比。印度税收评估员根据该法第143(2)条和第142(1)条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关于资本利得和根据第54F条申请扣除的详细信息。在纳税人A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税收评估员于2018年12月根据第143(3)条完成评估,认可原申报表。2021年3月,税务机关根据第148条发出通知发起重新评估,认为不动产出售和新房产购买的详细信息无任何佐证材料,纳税人A无权根据第54F条申请扣除。纳税人A认为,税务机关重新发起评估通知不合理,就此向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要求税务机关撤销重新评估通知。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已完成评估的案件重新启动税收评估需符合的条件,二是税收评估员在重新启动税收评估程序时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此外,还应考虑税收评估证据的充分性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以原告(纳税人A)无权根据第54F条申请扣除,不动产出售和新房产购买的详细信息无任何佐证材料,因此需进行重新评估。
纳税人A认为,此前已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通过了评估,不应重新启动税收评估。
三、最终裁决
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原评估程序中已提供了所有必要信息,包括申请第54F条扣除所需的销售和购买详情。
(二)重新评估内容是税收评估员在原程序中已审查过的相同事实和情况。
(三)税收评估员没有掌握任何新的或确凿的材料来证明根据《所得税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重新评估案件是合理的。
(四)按照以往判例,印度最高法院在凯尔文纳特印度有限公司诉税务专员一案中的判决,强调不能仅凭税收评估员的“意见改变”而启动重新评估。
基于以上观点,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要求税务机关撤销重新评估通知。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了解投资国税收法律及程序。“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时,需全面深入地了解当地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评估程序,包括对不同条款如《所得税法》中关于税额扣除、税收评估的具体规定,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陷入不必要的税收争议。
二是妥善保存税务相关证据材料。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注重保存与税务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如涉及不动产交易等重大事项,应确保销售和购买的详细信息、财务凭证等有完整的记录和妥善地保管。在面临税务评估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以证明自身税务申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是关注税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在税收评估等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果遇到类似印度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没有新的确凿材料的情况下要求重新评估的情况,要合理利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参考当地的法律案例和司法判决,了解在类似情况下企业的权利和应对策略,也可以及时向国内税务机关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