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支出与营收金额相差较大,在大额亏损的情况下,企业为何仍在经营?往来账目中上亿元“其他应付款”是怎么回事?这些信息反映的是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吗?看着眼前的涉税数据,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
费用支出与营收金额相差较大,在大额亏损的情况下,企业为何仍在经营?往来账目中上亿元“其他应付款”是怎么回事?这些信息反映的是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吗?看着眼前的涉税数据,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查处一起网络销售平台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检查组经调查确认,2018年—2020年,涉案企业隐瞒业务收入1.73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追征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连年入不敷出为何仍经营?
2023年1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了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称,X公司在2018年—2020年间存在隐匿收入、逃避纳税违法行为。举报人还提供了X公司的部分经营资料和订单截图。
收到举报信息后,第一稽查局立刻安排检查人员,对X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涉税信息进行案头分析。
X公司是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销项发票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企业进项发票的品名均为“广告服务费”和“信息技术服务费”,企业对外开具销项发票的品名均为“信息技术服务”。
检查人员仔细核对企业发票数据时,发现该公司进销发票金额相差巨大。X公司2018年—2020年的进项发票金额分别为1743.76万元、2423.84万元、2354.06万元,而这三年的销项发票金额却仅有294万元、268.28万元和203.69万元。
这家公司的进销项金额为何相差这么大?
带着疑惑,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了X公司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数据。他们发现,2018年—2020年间,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94万元、268.28万元和203.69万元,但企业销售费用几年间一直居高不下,远超营业收入,分别为8555.71万元、2752.64万元和2841.32万元。企业自2021年后已转为零申报状态。
检查人员随后分析了X公司2018年—2019年的资产负债表,他们发现,该公司这两年往来账目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竟然高达9270.84万元和1.53亿元。
一家年营业收入仅两百多万元的小规模企业,为何往来账目中有高达上亿元的“其他应付款”?2018年—2020年企业费用支出和营收差额巨大,在费用收入大幅“倒挂”的情况下,为何仍在经营?这些数据反映的是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还是另有隐情?
结合举报材料和企业涉税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的种种异常,检查人员认为,X公司在成本费用核算和收入申报方面疑点突出,具有逃避纳税违法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对X公司立案检查。
营运收入来自何方?
针对企业疑点,检查人员决定首先按照企业登记信息,对X公司生产经营地进行突击检查,通过实地查看企业经营状况、调取企业账簿资料,核查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申报信息相符。
但检查人员到达企业经营地址后发现,该处房产房门紧闭,并无任何企业经营和人员办公痕迹。检查人员从该处房产的物业管理部门了解到,X公司2020年底时就已搬走,不在该处经营了。
随后,检查人员按照企业登记信息中留存的电话,尝试联系X公司办税员和财务人员,但电话均无法拨通。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了企业的历史登记信息,发现X公司曾于2020年12月变更了企业办税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目前无法拨通的电话均是变更后的人员电话。
企业之前的办税员和财务人员的电话是否还能接通?能否从他们那里了解一些情况呢?
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登记变更记录中的信息,联系到了已离职的X公司办税员赵某和财务人员吴某。赵某和吴某称,X公司主要业务是运营一个“线上商城”,X公司主要负责为入驻“线上商城”的商户提供交易相关的技术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至2020年底时X公司已难以继续经营,负责人张某后来也已失联。赵某和吴某表示,他们手中没有X公司资料,无法提供给检查组。
虽然通过企业前员工了解到X公司一些情况,但对于推进下一步核查却帮助不大。案件调查一时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分析案情后,决定转变调查思路,尝试通过外围调查寻找线索证据。
他们依法调取X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2020年期间,对公账户收到的汇入资金总额高达6.7亿元。从资金流向看,通常X公司在收到汇入款项当天,就会将相关款项迅速转给厦门A公司、深圳L公司、南通F公司等多家企业,并且这些汇出款项均有“商城结算款”的备注信息。
检查人员于是将这些接收X公司“商城结算款”的企业名字,与X公司所开具销项发票中的受票企业名称进行了比对,发现部分企业信息相同。检查人员马上从中选择与X公司往来金额较大的部分企业进行了外调。
调查结果显示,厦门A公司、深圳L公司、南通F公司等接受X公司汇款的企业确实为X公司客户。受调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表示,他们所在企业通过交付保证金的方式与X公司签订了入驻“线上商城”并在商城中销售产品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X公司负责宣传、商城运维和代收商城商户销售款等工作。在日常经营中,X公司按照约定先收取商城商品的销售款,在扣除10%左右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后,再将销售款汇转给商户。
检查人员抽选2020年X公司账户有“商城结算款”备注的汇款,作了金额汇总。随后以此为基础,按照X公司扣除服务费的比例,估算了其当年的收入金额,发现数额远大于企业当年的申报收入。
巨额“应付款”是真是假?
为查明X公司隐匿收入的具体金额,检查人员深入分析了X公司资金往来情况和进销项发票数据。
他们发现,X公司在2018年—2020年间曾多次转款给一家名为D公司的企业,最大的一笔是2018年初的6000万元,此后的两年每年均转款100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家企业也是商城商户吗?
检查人员随即对D公司进行了调查。原来,D公司是一家应用软件开发公司,“线上商城”即D公司应X公司要求开发的网上商用平台。双方约定,X公司支付D公司6000万元软件开发费,其后每年支付D公司1000万元费用,由D公司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服务。
检查人员要求D公司提供X公司“线上商城”2018年—2020年的销售明细数据。不久后,D公司向检查组提供了“线上商城”2019年—2020年的详细销售数据,以及X公司收取商城商户销售订单的“技术服务费”情况。但D公司称,2018年由于当时平台程序运行不稳定,目前相关数据信息已无法导出。
依照D公司提供的数据,检查组结合X公司对公账户流水信息,对2019年—2020年X公司收取“技术服务费”的收入进行了核实。结果显示,2019年X公司共获得收入5554.44万元,2020年共获得收入3909.42万元。
在仔细梳理比对2018年企业账户资金流水的过程中,一个标注有“X公司2018年涉税服务费用”的汇款数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核实,这笔款项是X公司向一家名为E税务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费用。
检查人员从E税务师事务所了解到,X公司2018年—2020年期间,均委托该事务所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随后,检查人员从E税务师事务所取得了X公司2018年度—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相应的核算资料。
检查组结合X公司资金流水、E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核算资料、D公司提供的X公司营运数据等证据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最终确定,2018年—2020年经营期内,X公司共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1.80亿元,但企业仅向税务机关申报了768.97万元,共隐匿收入1.73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案情逐渐明朗。此时,厦门税务机关突然收到了当地法院的通知信息:由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目前X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询问税务机关是否需要登记税收债权。检查组在与法院接洽的过程中意外发现,X公司负责人张某不久前曾经到法院配合处理过清算事项。
在法院协作下,检查组约谈了张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大量调查证据,张某无法否认,最终承认了X公司通过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的方式,在2018年—2020年经营期间隐瞒实际收入1.73亿元,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针对X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因X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企业账证资料不全,无法确定其经营成本,因此第一稽查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缴和后续执行工作正在进行。
税案评析
聚焦关键要素 找到破局“钥匙”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陈琳琳
本案是一起网络平台销售企业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采取将大部分营业收入在往来账目中“挂账”、虚假申报的方式,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组在企业人员失联、无法实地调阅核查企业账簿资料的情况下,加强外围取证:深挖资金流数据、调查涉案企业合作伙伴、核查曾为涉案企业提供涉税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一系列细致的调查工作,一步步摸清了企业营运模式、查明了企业真实营运情况,最终使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事实浮出水面。
本案查办过程,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聚焦关键要素,外围调查突破瓶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和发票是其必要的资源和凭证工具:资金是正常开展购销、生产等活动必不可少的“血液”,而发票则是其进行成本核算、完成购销必要的凭证资料。众多涉税案件的核查经验表明,如果调查遇到瓶颈,聚焦企业资金、发票等经营的关键要素实施核查,可起到破局功效。本案中,检查人员在企业失联、线索缺少的情况下,转变思路,聚焦企业资金流和开票数据,追踪核查平台签约商户、软件平台合作伙伴,通过一系列外围调查打开了案件突破口。
审慎细致,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涉税案件调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寻证辨伪过程。为了寻找线索和证据,检查人员不仅要约谈企业人员、核查经营场所、开展外围调查,同时还要对涉案企业大量经营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核查工作量巨大。面对大量繁杂的涉案人、财、物信息数据,检查人员须审慎细致、善于从细微之处发掘线索,才能不被“乱花迷眼”,找到查清真相的“钥匙”。
本案中,检查人员条分缕析涉案企业资金流水,从大量繁杂信息中,发现一条有“涉税服务费”备注的汇款。眼光敏锐的检查人员立即抓住这条线索,通过对收款方税务师事务所追踪核查,从而取得了证明涉案企业检查年度真实收入的重要证据,为最终破获案件创造了条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有网友咨询,暂估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办?无法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列支吗?
费用支出与营收金额相差较大,在大额亏损的情况下,企业为何仍在经营?往来账目中上亿元“其他应付款”是怎么回事?这些信息反映的是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吗?看着眼前的涉税数据,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查处一起网络销售平台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检查组经调查确认,2018年—2020年,涉案企业隐瞒业务收入1.73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追征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连年入不敷出为何仍经营?
2023年1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了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称,X公司在2018年—2020年间存在隐匿收入、逃避纳税违法行为。举报人还提供了X公司的部分经营资料和订单截图。
收到举报信息后,第一稽查局立刻安排检查人员,对X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涉税信息进行案头分析。
X公司是以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销项发票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企业进项发票的品名均为“广告服务费”和“信息技术服务费”,企业对外开具销项发票的品名均为“信息技术服务”。
检查人员仔细核对企业发票数据时,发现该公司进销发票金额相差巨大。X公司2018年—2020年的进项发票金额分别为1743.76万元、2423.84万元、2354.06万元,而这三年的销项发票金额却仅有294万元、268.28万元和203.69万元。
这家公司的进销项金额为何相差这么大?
带着疑惑,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了X公司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数据。他们发现,2018年—2020年间,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94万元、268.28万元和203.69万元,但企业销售费用几年间一直居高不下,远超营业收入,分别为8555.71万元、2752.64万元和2841.32万元。企业自2021年后已转为零申报状态。
检查人员随后分析了X公司2018年—2019年的资产负债表,他们发现,该公司这两年往来账目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竟然高达9270.84万元和1.53亿元。
一家年营业收入仅两百多万元的小规模企业,为何往来账目中有高达上亿元的“其他应付款”?2018年—2020年企业费用支出和营收差额巨大,在费用收入大幅“倒挂”的情况下,为何仍在经营?这些数据反映的是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还是另有隐情?
结合举报材料和企业涉税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的种种异常,检查人员认为,X公司在成本费用核算和收入申报方面疑点突出,具有逃避纳税违法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对X公司立案检查。
营运收入来自何方?
针对企业疑点,检查人员决定首先按照企业登记信息,对X公司生产经营地进行突击检查,通过实地查看企业经营状况、调取企业账簿资料,核查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申报信息相符。
但检查人员到达企业经营地址后发现,该处房产房门紧闭,并无任何企业经营和人员办公痕迹。检查人员从该处房产的物业管理部门了解到,X公司2020年底时就已搬走,不在该处经营了。
随后,检查人员按照企业登记信息中留存的电话,尝试联系X公司办税员和财务人员,但电话均无法拨通。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了企业的历史登记信息,发现X公司曾于2020年12月变更了企业办税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目前无法拨通的电话均是变更后的人员电话。
企业之前的办税员和财务人员的电话是否还能接通?能否从他们那里了解一些情况呢?
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登记变更记录中的信息,联系到了已离职的X公司办税员赵某和财务人员吴某。赵某和吴某称,X公司主要业务是运营一个“线上商城”,X公司主要负责为入驻“线上商城”的商户提供交易相关的技术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至2020年底时X公司已难以继续经营,负责人张某后来也已失联。赵某和吴某表示,他们手中没有X公司资料,无法提供给检查组。
虽然通过企业前员工了解到X公司一些情况,但对于推进下一步核查却帮助不大。案件调查一时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分析案情后,决定转变调查思路,尝试通过外围调查寻找线索证据。
他们依法调取X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2020年期间,对公账户收到的汇入资金总额高达6.7亿元。从资金流向看,通常X公司在收到汇入款项当天,就会将相关款项迅速转给厦门A公司、深圳L公司、南通F公司等多家企业,并且这些汇出款项均有“商城结算款”的备注信息。
检查人员于是将这些接收X公司“商城结算款”的企业名字,与X公司所开具销项发票中的受票企业名称进行了比对,发现部分企业信息相同。检查人员马上从中选择与X公司往来金额较大的部分企业进行了外调。
调查结果显示,厦门A公司、深圳L公司、南通F公司等接受X公司汇款的企业确实为X公司客户。受调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表示,他们所在企业通过交付保证金的方式与X公司签订了入驻“线上商城”并在商城中销售产品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X公司负责宣传、商城运维和代收商城商户销售款等工作。在日常经营中,X公司按照约定先收取商城商品的销售款,在扣除10%左右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后,再将销售款汇转给商户。
检查人员抽选2020年X公司账户有“商城结算款”备注的汇款,作了金额汇总。随后以此为基础,按照X公司扣除服务费的比例,估算了其当年的收入金额,发现数额远大于企业当年的申报收入。
巨额“应付款”是真是假?
为查明X公司隐匿收入的具体金额,检查人员深入分析了X公司资金往来情况和进销项发票数据。
他们发现,X公司在2018年—2020年间曾多次转款给一家名为D公司的企业,最大的一笔是2018年初的6000万元,此后的两年每年均转款100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家企业也是商城商户吗?
检查人员随即对D公司进行了调查。原来,D公司是一家应用软件开发公司,“线上商城”即D公司应X公司要求开发的网上商用平台。双方约定,X公司支付D公司6000万元软件开发费,其后每年支付D公司1000万元费用,由D公司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服务。
检查人员要求D公司提供X公司“线上商城”2018年—2020年的销售明细数据。不久后,D公司向检查组提供了“线上商城”2019年—2020年的详细销售数据,以及X公司收取商城商户销售订单的“技术服务费”情况。但D公司称,2018年由于当时平台程序运行不稳定,目前相关数据信息已无法导出。
依照D公司提供的数据,检查组结合X公司对公账户流水信息,对2019年—2020年X公司收取“技术服务费”的收入进行了核实。结果显示,2019年X公司共获得收入5554.44万元,2020年共获得收入3909.42万元。
在仔细梳理比对2018年企业账户资金流水的过程中,一个标注有“X公司2018年涉税服务费用”的汇款数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核实,这笔款项是X公司向一家名为E税务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费用。
检查人员从E税务师事务所了解到,X公司2018年—2020年期间,均委托该事务所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随后,检查人员从E税务师事务所取得了X公司2018年度—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相应的核算资料。
检查组结合X公司资金流水、E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核算资料、D公司提供的X公司营运数据等证据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最终确定,2018年—2020年经营期内,X公司共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1.80亿元,但企业仅向税务机关申报了768.97万元,共隐匿收入1.73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案情逐渐明朗。此时,厦门税务机关突然收到了当地法院的通知信息:由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目前X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询问税务机关是否需要登记税收债权。检查组在与法院接洽的过程中意外发现,X公司负责人张某不久前曾经到法院配合处理过清算事项。
在法院协作下,检查组约谈了张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大量调查证据,张某无法否认,最终承认了X公司通过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的方式,在2018年—2020年经营期间隐瞒实际收入1.73亿元,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针对X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因X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企业账证资料不全,无法确定其经营成本,因此第一稽查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缴和后续执行工作正在进行。
税案评析
聚焦关键要素 找到破局“钥匙”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陈琳琳
本案是一起网络平台销售企业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采取将大部分营业收入在往来账目中“挂账”、虚假申报的方式,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组在企业人员失联、无法实地调阅核查企业账簿资料的情况下,加强外围取证:深挖资金流数据、调查涉案企业合作伙伴、核查曾为涉案企业提供涉税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一系列细致的调查工作,一步步摸清了企业营运模式、查明了企业真实营运情况,最终使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事实浮出水面。
本案查办过程,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聚焦关键要素,外围调查突破瓶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和发票是其必要的资源和凭证工具:资金是正常开展购销、生产等活动必不可少的“血液”,而发票则是其进行成本核算、完成购销必要的凭证资料。众多涉税案件的核查经验表明,如果调查遇到瓶颈,聚焦企业资金、发票等经营的关键要素实施核查,可起到破局功效。本案中,检查人员在企业失联、线索缺少的情况下,转变思路,聚焦企业资金流和开票数据,追踪核查平台签约商户、软件平台合作伙伴,通过一系列外围调查打开了案件突破口。
审慎细致,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涉税案件调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寻证辨伪过程。为了寻找线索和证据,检查人员不仅要约谈企业人员、核查经营场所、开展外围调查,同时还要对涉案企业大量经营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核查工作量巨大。面对大量繁杂的涉案人、财、物信息数据,检查人员须审慎细致、善于从细微之处发掘线索,才能不被“乱花迷眼”,找到查清真相的“钥匙”。
本案中,检查人员条分缕析涉案企业资金流水,从大量繁杂信息中,发现一条有“涉税服务费”备注的汇款。眼光敏锐的检查人员立即抓住这条线索,通过对收款方税务师事务所追踪核查,从而取得了证明涉案企业检查年度真实收入的重要证据,为最终破获案件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