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式裁定”是荷兰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象,指申请人按照既定规则,将同一事项递交给不同地区税务监察员进行事先裁定,并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裁定结果。
1月3日,《中国税务报》刊发《跨层级跨省市,涉税事项如何事先裁定?》一文,结合桐昆集团的具体案例,介绍了浙江、江苏税务部门探索开展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的情况,引发读者关注。有读者关心:随着各地税务部门持续探索税收事先裁定,相关案例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纳税人从多地裁定的结果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个执行。桐昆集团税收事先裁定带来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基于征纳双方和相关税务机关之间的充分沟通,有助于有效防范“购物式裁定”。
什么是“购物式裁定”?
“‘购物式裁定’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作为长期从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研究的专家,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吴东明告诉记者,“购物式裁定”是荷兰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象,指申请人按照既定规则,将同一事项递交给不同地区税务监察员进行事先裁定,并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裁定结果。
记者了解到,荷兰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前身”,是事先承诺。此类承诺属于税务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在荷兰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事先承诺”由各地税务机关免费提供,主要面向跨国企业,但并未对申请人做严格限制,引发了不少企业的关注,甚至一度出现“购物式裁定”的现象。
当时,荷兰允许纳税人向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申请。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公职人员及其组织的税务专家,在经验、知识等方面具有不同背景,可能基于其不同的理解对同一裁定事项作出不同判断。在具体实践中,纳税人可以提出多个申请获得多个裁定“承诺”,并从中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承诺”。“这样的裁定过程,就像纳税人在购物,不断进行选择,直到获得满意的商品为止,因此这样的裁定被称为‘购物式裁定’。”吴东明说。
“购物式裁定”不仅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降低了正常裁定处理的效率,而且严重削弱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应对这一局面,荷兰将裁定处理机构集中化,要求所有的裁定申请都由位于鹿特丹的企业纳税人/大公司地方办事处集中受理处置,既阻止纳税人重复提交申请、提高了裁定效率,又能对申请事项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定结果,确保税法适用的一致性。
各国如何避免“购物式裁定”?
税收事先裁定,是国际上解决税收不确定问题的常见举措。目前,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为增强税收事先裁定结果的一致性,各国税务部门都开展了不同的探索。
在澳大利亚,税收事先裁定是澳大利亚税务局对税法如何运用进行解释的方式,具体裁定类型包括公共裁定、产品裁定、同类别裁定和私人裁定。其中,私人裁定更接近于通常理解的税收事先裁定,即税务机关就申请人提出的特定事项的税法适用问题发布的有约束力的税务建议。私人裁定由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负责处理,其职责相当于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
“不同于澳大利亚,印度采取分设机构、分类处理的方式开展税收事先裁定工作。虽然每个机构的人员组成有所不同,但都体现出权威性和专业化的特点。”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倪凡告诉记者,印度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税种,分别成立了直接税事先裁定局、间接税事先裁定局受理相应的裁定申请,两个事先裁定局均由中央政府组建并任免负责成员。由于货劳税在印度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印度单独成立了货劳税事先裁定局,由一名中央货劳税官员和一名州货劳税官员组成,每个州都需要设立一个货劳税事先裁定局和一个货劳税事先裁定上诉局。
与多数设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国家不同,瑞士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律框架,其行政法规中也没有对这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仅在联邦增值税法中对联邦税收裁定作了零星规定。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并未阻碍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瑞士的发展,反而因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被较为广泛地运用。
在瑞士,各地税务局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税收事先裁定作出规定。其中,格劳宾登州对跨州交易的税收事先裁定作了特别规定,以避免“购物式裁定”。对于跨州交易,申请人应向税务登记所在州递交首份裁定申请,在得到该州的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向其余相关州再次递交裁定申请,取得其他州对于税务登记所在州所作裁定意见的同意。如果其他州对税务登记所在州的事先裁定结果存在异议,则裁定结果在该州没有约束力。
中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从其他国家的实践和探索来看,确定统一的税收事先裁定受理机构,是避免‘购物式裁定’的有效方式之一。”吴东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虽然我国暂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但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四省一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性协调机制,为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值得一提的是,长三角地区已经形成了跨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的工作规则及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葛向红介绍,浙江、江苏两地税务部门与桐昆集团跨省税收事先裁定的达成,正是依托长三角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不仅如此,随着长三角跨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协调机制的推出,基于对桐昆集团跨省税收事先裁定的探索,浙江、江苏两地税务部门继续合作,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税收事先裁定备忘录,通过事前解决企业跨区域投资涉税难题,助力企业打造完整产业链,助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同时,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探索优化“总对总”服务和管理模式,结合集团企业管控特点明确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举措,发挥总部对集团整体的管控优势,进而提高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在这一模式下,有税收事先裁定需求的集团企业,可由集团总部向其所在地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将牵头与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沟通协作,为企业出具较为统一的裁定结果,既便于企业操作,也有助于避免“购物式裁定”。
吴东明建议集团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对集团内涉税事项的了解和管控,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诸多成员企业的共性问题,由集团总部向省级税务部门提交税收事先裁定申请,提高裁定层级,推动裁定结果在更广的范围内适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有网友咨询,暂估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办?无法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列支吗?
费用支出与营收金额相差较大,在大额亏损的情况下,企业为何仍在经营?往来账目中上亿元“其他应付款”是怎么回事?这些信息反映的是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吗?看着眼前的涉税数据,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
1月3日,《中国税务报》刊发《跨层级跨省市,涉税事项如何事先裁定?》一文,结合桐昆集团的具体案例,介绍了浙江、江苏税务部门探索开展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的情况,引发读者关注。有读者关心:随着各地税务部门持续探索税收事先裁定,相关案例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纳税人从多地裁定的结果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个执行。桐昆集团税收事先裁定带来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基于征纳双方和相关税务机关之间的充分沟通,有助于有效防范“购物式裁定”。
什么是“购物式裁定”?
“‘购物式裁定’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作为长期从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研究的专家,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吴东明告诉记者,“购物式裁定”是荷兰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象,指申请人按照既定规则,将同一事项递交给不同地区税务监察员进行事先裁定,并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裁定结果。
记者了解到,荷兰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前身”,是事先承诺。此类承诺属于税务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在荷兰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事先承诺”由各地税务机关免费提供,主要面向跨国企业,但并未对申请人做严格限制,引发了不少企业的关注,甚至一度出现“购物式裁定”的现象。
当时,荷兰允许纳税人向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申请。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公职人员及其组织的税务专家,在经验、知识等方面具有不同背景,可能基于其不同的理解对同一裁定事项作出不同判断。在具体实践中,纳税人可以提出多个申请获得多个裁定“承诺”,并从中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承诺”。“这样的裁定过程,就像纳税人在购物,不断进行选择,直到获得满意的商品为止,因此这样的裁定被称为‘购物式裁定’。”吴东明说。
“购物式裁定”不仅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降低了正常裁定处理的效率,而且严重削弱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应对这一局面,荷兰将裁定处理机构集中化,要求所有的裁定申请都由位于鹿特丹的企业纳税人/大公司地方办事处集中受理处置,既阻止纳税人重复提交申请、提高了裁定效率,又能对申请事项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定结果,确保税法适用的一致性。
各国如何避免“购物式裁定”?
税收事先裁定,是国际上解决税收不确定问题的常见举措。目前,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为增强税收事先裁定结果的一致性,各国税务部门都开展了不同的探索。
在澳大利亚,税收事先裁定是澳大利亚税务局对税法如何运用进行解释的方式,具体裁定类型包括公共裁定、产品裁定、同类别裁定和私人裁定。其中,私人裁定更接近于通常理解的税收事先裁定,即税务机关就申请人提出的特定事项的税法适用问题发布的有约束力的税务建议。私人裁定由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负责处理,其职责相当于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
“不同于澳大利亚,印度采取分设机构、分类处理的方式开展税收事先裁定工作。虽然每个机构的人员组成有所不同,但都体现出权威性和专业化的特点。”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倪凡告诉记者,印度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税种,分别成立了直接税事先裁定局、间接税事先裁定局受理相应的裁定申请,两个事先裁定局均由中央政府组建并任免负责成员。由于货劳税在印度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印度单独成立了货劳税事先裁定局,由一名中央货劳税官员和一名州货劳税官员组成,每个州都需要设立一个货劳税事先裁定局和一个货劳税事先裁定上诉局。
与多数设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国家不同,瑞士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律框架,其行政法规中也没有对这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仅在联邦增值税法中对联邦税收裁定作了零星规定。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并未阻碍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在瑞士的发展,反而因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被较为广泛地运用。
在瑞士,各地税务局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税收事先裁定作出规定。其中,格劳宾登州对跨州交易的税收事先裁定作了特别规定,以避免“购物式裁定”。对于跨州交易,申请人应向税务登记所在州递交首份裁定申请,在得到该州的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向其余相关州再次递交裁定申请,取得其他州对于税务登记所在州所作裁定意见的同意。如果其他州对税务登记所在州的事先裁定结果存在异议,则裁定结果在该州没有约束力。
中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从其他国家的实践和探索来看,确定统一的税收事先裁定受理机构,是避免‘购物式裁定’的有效方式之一。”吴东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虽然我国暂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但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四省一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性协调机制,为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值得一提的是,长三角地区已经形成了跨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跨区域税收事先裁定的工作规则及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葛向红介绍,浙江、江苏两地税务部门与桐昆集团跨省税收事先裁定的达成,正是依托长三角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不仅如此,随着长三角跨区域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协调机制的推出,基于对桐昆集团跨省税收事先裁定的探索,浙江、江苏两地税务部门继续合作,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税收事先裁定备忘录,通过事前解决企业跨区域投资涉税难题,助力企业打造完整产业链,助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同时,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探索优化“总对总”服务和管理模式,结合集团企业管控特点明确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举措,发挥总部对集团整体的管控优势,进而提高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在这一模式下,有税收事先裁定需求的集团企业,可由集团总部向其所在地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将牵头与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沟通协作,为企业出具较为统一的裁定结果,既便于企业操作,也有助于避免“购物式裁定”。
吴东明建议集团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对集团内涉税事项的了解和管控,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诸多成员企业的共性问题,由集团总部向省级税务部门提交税收事先裁定申请,提高裁定层级,推动裁定结果在更广的范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