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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坐飞机出差,电子行程单可入账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翠广 杨冲 赵星宇
2024-11-26 970

旅客在结束所购机票行程的全部行程后,无须邮寄纸质行程单,可以直接通过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既节省了邮寄时间,又节省了邮寄成本。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也就是说,对于在职员工而言,坐飞机出差,凭电子行程单即可入账抵扣销项税额。

  重要变化:“票”与“单”合一

  9号公告实施后,旅客在结束所购机票行程的全部行程后,无须邮寄纸质行程单,可以直接通过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既节省了邮寄时间,又节省了邮寄成本。

  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电子行程单的推行,有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尤其是财务人员可以高效汇集员工电子行程单,用于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可以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电子行程单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按规定勾选抵扣,免去按照总价进行换算的计算程序,大大减轻工作量。

  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电子行程单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位—第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位—第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位—第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入账处理:分三步操作

  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在拿到注明旅客身份等信息的合规电子行程单后,可以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第二步,财务人员须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对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明确该行程单是用于报销等合法用途;第三步,财务人员将确认无误的电子发票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系统,按照单位内部报销流程和规定进行处理。若客票报销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人员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电子行程单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按规定勾选抵扣。

  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可能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行程单。根据9号公告,这类问题需要区分是否“已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并按照相应流程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对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此类情况下,购买方只需告知所选择的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需换开发票,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直接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须购买方确认。

  对于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购买方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20栏,填列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抵扣进项:注意限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电子行程单后,需谨慎抵扣进项税额。

  当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价款分项列示,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对于旅客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支付给保险机构的费用,不计入电子行程单总价。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票价与燃油附加费的合计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可以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作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所取得电子行程单属于为非雇员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否则将面临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

  举例来说,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杨某为该公司员工,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工作安排,12月11日,杨某与公司临时外聘专家吴某乘坐飞机共同出差,取得2张电子行程单,机票票面金额均为1585元,燃油附加费均为50元,民航发展基金均为50元,合计支付3370元。出差结束后,杨某将这2张电子行程单提交公司财务部门报销。根据31号公告规定,临时外聘专家吴某非公司正式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A公司为吴某提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其电子行程单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那么,A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85+50)÷(1+9%)×9%=135(元)。

  时限要求:“180天内”开具或下载

  笔者提醒,旅客需要注意取得电子行程单的时限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9号公告解读明确,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通过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

  此外,为方便旅客和单位,根据9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行使用中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并行使用,但仅可选其一使用。

  作者:吴翠广 杨冲 赵星宇(作者系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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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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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来说,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杨某为该公司员工,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工作安排,12月11日,杨某与公司临时外聘专家吴某乘坐飞机共同出差,取得2张电子行程单,机票票面金额均为1585元,燃油附加费均为50元,民航发展基金均为50元,合计支付3370元。出差结束后,杨某将这2张电子行程单提交公司财务部门报销。根据31号公告规定,临时外聘专家吴某非公司正式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A公司为吴某提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其电子行程单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那么,A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85+50)÷(1+9%)×9%=135(元)。

  时限要求:“180天内”开具或下载

  笔者提醒,旅客需要注意取得电子行程单的时限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9号公告解读明确,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通过航空运输公司或机票代理公司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

  此外,为方便旅客和单位,根据9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行使用中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并行使用,但仅可选其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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