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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港澳进境居民旅客携带个人合理自用物品:最高免税额度提高至15000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媛媛 陈庭霜 聂垚鑫
2024-09-14 821

作为自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进境居民旅客,需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前段时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将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最高由8000元提高至15000元。那么,作为自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进境居民旅客,需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进境物品免税总额提高

  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对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7号公告发布前,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7号公告将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最大免税额度(含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的免税购物额),由8000元提高至15000元。也就是说,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12000+3000)以内的,予以免税放行。

  对不可分割的物品全额征税

  举例来说,假设2024年7月,安徽省滁州市市民赵女士在中国香港游玩期间,购买了价值12000元的免税自用物品,随身携带入境。同时,在香港国际机场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赵女士又购买了2900元的免税化妆品,1块价值20000元的高档手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赵女士14900元的自用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不用缴税;20000元的高档手表应全额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即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行邮税)。已知赵女士在境外购买的高档手表完税价格超过10000元,适用的行邮税税率为50%。因此,赵女士购买的高档手表应支付的行邮税税额=境外购入物品的完税价格×行邮税税率=20000×50%=10000(元)。

  假设赵女士在中国香港游玩期间没有购买任何其他商品随身携带入境,仅在香港国际机场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了1块价值20000元的高档手表,按照现行规定,我国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因此,赵女士购买的高档手表属于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缴纳10000元的行邮税。

  免税行李物品须为“个人合理自用”

  为了防止个别旅客借免税额大幅提高之机,代购商品走私获利,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免税行李物品须为“个人合理自用”。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例如,因私往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的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另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区域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规定,横琴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

  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也就是说,“一线”不设免税额度,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即可。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同步提高至12000元。

  笔者提醒,纳税人需要关注实施时间与范围,并将购买商品凭证留存备查。7号公告第四条明确,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全椒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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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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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将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最高由8000元提高至15000元。那么,作为自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进境居民旅客,需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进境物品免税总额提高

  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对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7号公告发布前,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7号公告将自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最大免税额度(含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的免税购物额),由8000元提高至15000元。也就是说,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12000+3000)以内的,予以免税放行。

  对不可分割的物品全额征税

  举例来说,假设2024年7月,安徽省滁州市市民赵女士在中国香港游玩期间,购买了价值12000元的免税自用物品,随身携带入境。同时,在香港国际机场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赵女士又购买了2900元的免税化妆品,1块价值20000元的高档手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赵女士14900元的自用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不用缴税;20000元的高档手表应全额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即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行邮税)。已知赵女士在境外购买的高档手表完税价格超过10000元,适用的行邮税税率为50%。因此,赵女士购买的高档手表应支付的行邮税税额=境外购入物品的完税价格×行邮税税率=20000×50%=10000(元)。

  假设赵女士在中国香港游玩期间没有购买任何其他商品随身携带入境,仅在香港国际机场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了1块价值20000元的高档手表,按照现行规定,我国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因此,赵女士购买的高档手表属于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缴纳10000元的行邮税。

  免税行李物品须为“个人合理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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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例如,因私往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的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另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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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也就是说,“一线”不设免税额度,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即可。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同步提高至12000元。

  笔者提醒,纳税人需要关注实施时间与范围,并将购买商品凭证留存备查。7号公告第四条明确,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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