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
版面费是为发表论文而购买的学术期刊单位对稿件进行审改、编校、出版等一揽子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研实力迅速提升,国内学者在国际高水平期刊发表研究成果成为常态,境内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的规模日益庞大。
近期,某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在办理境外汇款时收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其对相关款项代扣代缴税款。
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时,需要自行申报或代扣代缴哪些税?依据现行税收法规,笔者对此问题进行逐一剖析,为科研机构提供清晰的实务操作指引。
一、 增值税处理
依据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依据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在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的案例中,服务的提供方(即境外期刊)在境外,服务的接受方(即境内科研机构)和论文的受益方都在境内。
因此,按照政策规定我国是有征税权的,至于符不符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需要进一步看具体情况。如果科研论文的发表成果(即服务成果)主要由境内的科研机构使用和消费(用于考核、结题、评奖、职称评定等),就不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
如果论文的发表、传播和阅读主体是国际学术界(不包括境内),其价值和影响完全产生于境外,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但一般情况下国际期刊的主要价值和影响并不局限于境外,不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这种情况就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关于能否适用零税率的问题,依据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因此,享受零税率的主体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不能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费处理
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因此,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 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版面费是为发表论文而购买的学术期刊单位对论文稿件进行审改、编校、出版等一揽子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从所得性质来看应归属于劳务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需要提醒的是,劳务发生地不同,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一定差异。
当版面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劳务发生地判断,境外期刊机构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要关注版面服务是否属于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其不属于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如果合同中明确“为了获得版权许可”或者“使用期刊的商标、专利等”,有可能会适用特许权使用费。
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因此,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如果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属于应备案的情形。
当版面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内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称19号文)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还需要依据税收协定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我国和版面服务提供方所在国(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境外期刊机构仅对构成常设机构并归属于常设机构所得部分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期刊机构能提供充分资料证明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取得的境内版面服务所得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注意不构成常设机构的版面服务,是否属于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如果我国和版面服务提供方所在国(地区)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境外期刊机构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境内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版面服务部分发生在境内、部分发生在境外时,依据19号文第七条规定,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果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合规建议
强化源头管理,合同审核前置化。
一是建立合同审核机制。科技机构的财务部门应提前介入,与科研管理部门协同,将出版协议的税务评审作为对外付汇的必要前置流程,重点审查“版权归属”和“费用性质”条款。
二是归档留存关键资料。妥善保管与境外期刊机构往来的邮件、最终版出版协议、期刊官网关于版面费性质的说明页面等,留存备查。
规范付款流程,操作流程标准化。
一是关注增值税代扣代缴问题。事先判断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的情形,如果不是,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存在判断模糊的情形,要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二是关注企业所得税问题。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合同明确为服务费且无版权转让条款,一般情况可不代扣企业所得税,但应在内部审批流程中注明判断理由。若合同条款模糊或有版权转让嫌疑,应在付汇前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合同等资料进行事先咨询,争取达成一致认定意见,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三是关注双边税收协定。虽然版面费支付通常不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了解中国与收款方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等条款的规定,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税务处理方式。
四是关注对外支付备案。严格按照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申报时如实填写合同项目、支付金额、所需扣缴税款等信息,并按规定完成税款缴纳。

在政策落地与延续实施过程中,一些先进制造业企业未能注意到这一点。加之同一控制下企业间关联交易密集、业务模式复杂,企业容易错误适用税收政策,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版面费是为发表论文而购买的学术期刊单位对稿件进行审改、编校、出版等一揽子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研实力迅速提升,国内学者在国际高水平期刊发表研究成果成为常态,境内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的规模日益庞大。
近期,某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在办理境外汇款时收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其对相关款项代扣代缴税款。
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时,需要自行申报或代扣代缴哪些税?依据现行税收法规,笔者对此问题进行逐一剖析,为科研机构提供清晰的实务操作指引。
一、 增值税处理
依据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依据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在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的案例中,服务的提供方(即境外期刊)在境外,服务的接受方(即境内科研机构)和论文的受益方都在境内。
因此,按照政策规定我国是有征税权的,至于符不符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需要进一步看具体情况。如果科研论文的发表成果(即服务成果)主要由境内的科研机构使用和消费(用于考核、结题、评奖、职称评定等),就不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
如果论文的发表、传播和阅读主体是国际学术界(不包括境内),其价值和影响完全产生于境外,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但一般情况下国际期刊的主要价值和影响并不局限于境外,不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这种情况就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关于能否适用零税率的问题,依据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免)税。因此,享受零税率的主体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不能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费处理
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因此,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 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版面费是为发表论文而购买的学术期刊单位对论文稿件进行审改、编校、出版等一揽子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从所得性质来看应归属于劳务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需要提醒的是,劳务发生地不同,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一定差异。
当版面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劳务发生地判断,境外期刊机构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要关注版面服务是否属于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其不属于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如果合同中明确“为了获得版权许可”或者“使用期刊的商标、专利等”,有可能会适用特许权使用费。
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因此,境内科研机构向境外期刊支付版面费,如果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属于应备案的情形。
当版面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内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称19号文)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还需要依据税收协定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我国和版面服务提供方所在国(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境外期刊机构仅对构成常设机构并归属于常设机构所得部分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期刊机构能提供充分资料证明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取得的境内版面服务所得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注意不构成常设机构的版面服务,是否属于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如果我国和版面服务提供方所在国(地区)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境外期刊机构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境内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版面服务部分发生在境内、部分发生在境外时,依据19号文第七条规定,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果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合规建议
强化源头管理,合同审核前置化。
一是建立合同审核机制。科技机构的财务部门应提前介入,与科研管理部门协同,将出版协议的税务评审作为对外付汇的必要前置流程,重点审查“版权归属”和“费用性质”条款。
二是归档留存关键资料。妥善保管与境外期刊机构往来的邮件、最终版出版协议、期刊官网关于版面费性质的说明页面等,留存备查。
规范付款流程,操作流程标准化。
一是关注增值税代扣代缴问题。事先判断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的情形,如果不是,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存在判断模糊的情形,要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二是关注企业所得税问题。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合同明确为服务费且无版权转让条款,一般情况可不代扣企业所得税,但应在内部审批流程中注明判断理由。若合同条款模糊或有版权转让嫌疑,应在付汇前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合同等资料进行事先咨询,争取达成一致认定意见,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三是关注双边税收协定。虽然版面费支付通常不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了解中国与收款方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等条款的规定,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税务处理方式。
四是关注对外支付备案。严格按照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申报时如实填写合同项目、支付金额、所需扣缴税款等信息,并按规定完成税款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