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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硬凑”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冯国滨 王君毅 刘小雷 孙明明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力度持续加大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快速推广,专业治污企业数量逐年增多,为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力度持续加大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快速推广,专业治污企业数量逐年增多,为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是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专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含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专业化机构。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为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资质凑数、证书掺水、人员虚挂等问题,值得警惕。

  6名专业技术人员,仅有2名符合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营生活污水处理运营,承担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任务,自2024年起按照15%的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在专项核查中发现,A公司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存在异常,随即启动疑点核查。

  38号公告要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须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税务部门要求A公司提供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等资料,进一步核查A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真实性、合规性。A公司相关材料显示,企业配备6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数量上达到政策规定的人数要求。但是,企业配备人员中,仅有2人的资质、备案等符合政策认定标准。

  具体来看,A公司配备的人员中,一人持有水利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但水利工程与环保领域无直接关联,不能等同于“环保相关专业”职称;一人持有山东省化验员技术考核委员会颁发的高级化验员证书(非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但行业培训证书不等同于“技术职称”;另有2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中查询不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无法证明该人员为A公司在职职工,其余2人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据此,A公司实际仅有2名技术人员符合环保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要求,明显不满足5名的最低要求,不符合享受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优惠税率的条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环保专业技术职称,现行政策有明确认定条件

  税务部门进一步约谈A公司财务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上述5名人员都在污水处理一线工作,且水利工程专业应该是与环保相关的专业。同时,母公司派驻企业的2名环保工程师,虽没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但已签订技术支持协议,理应认定为A公司在职人员。

  对此,税务部门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对A公司财务负责人开展辅导。环保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等直接与污染防治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而水利工程虽然与水有关联,但侧重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利设施建设,与污水处理运营的专业方向存在本质差异。同时,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由人社部门或授权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任职资格证明,有初级、中级、高级等层级划分。行业协会颁发的培训证书、岗位能力证书属于技能水平证明,不属于政策要求的专业技术职称。

  同时,A公司母公司派驻的2名环保工程师,其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发放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均在母公司,在法律与税收征管层面均属于母公司在职人员。这种典型的交叉任职,不符合独立主体的专职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经税务部门辅导后,A公司财务负责人承认对政策理解有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税务部门依法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对A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纳税调整,取消其15%优惠税率资格,适用25%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220余万元。

  动态自查,及时防范涉税风险

  笔者认为,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作为享受优惠税率的责任主体,应当仔细对照38号公告的规定,逐一自查是否同时符合7个条件,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应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审核、备案管理和动态更新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职称证书核验、劳动合同签订、工资薪金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等操作流程。同时,建立技术人员专项监督制度,定期对人员资质、在职状态、社保缴纳等关键事项进行动态自查,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平度市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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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平度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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