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啤酒行业税收征管秩序,近日,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就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本期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为规范啤酒行业税收征管秩序,近日,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就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本期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问:8号公告中的对外销售如何定义?
答: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啤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问: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具体如何计算?
答: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举例说明如下:
2026年4月,某啤酒生产企业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了3批次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60万元和2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40吨、510吨和850吨。据此计算,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为:(1200000+1600000+2800000)÷(340+510+850)=3294(元/吨)。
2026年4月,上述啤酒生产企业的3个关联销售单位均对外销售了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4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85吨、580吨和880吨。据此计算,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为:(1000000+1500000+2400000)÷(385+580+880)=2656(元/吨)。
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于A款啤酒的出厂价格大于对外销售价格,因此应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需按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主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啤酒属于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其中,甲类啤酒的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的税率为220元/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主要内容: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就啤酒而言,销售数量指啤酒的销售数量。具体来讲,纳税人销售啤酒的,为啤酒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啤酒的,为啤酒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啤酒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啤酒数量;进口啤酒的,为海关核定的啤酒进口征税数量。
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1吨=988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5月1日起,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主要内容:自2026年4月1日起,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税务部门对风险扫描指向的高风险地区、行业、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持续清存量、遏增量,推动全国违规开票企业户数、开票金额持续下降。对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对通过实施违规奖补、税收返还招引的“空壳企业”、开票平台,以及“空转走单”“循…
作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之后的“第六险”,长护险旨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难题。《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费率制”筹资模式,总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并针对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设计了差异化缴费路径…
为规范啤酒行业税收征管秩序,近日,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就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本期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问:8号公告中的对外销售如何定义?
答: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啤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问: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具体如何计算?
答: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举例说明如下:
2026年4月,某啤酒生产企业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了3批次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60万元和2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40吨、510吨和850吨。据此计算,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为:(1200000+1600000+2800000)÷(340+510+850)=3294(元/吨)。
2026年4月,上述啤酒生产企业的3个关联销售单位均对外销售了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4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85吨、580吨和880吨。据此计算,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为:(1000000+1500000+2400000)÷(385+580+880)=2656(元/吨)。
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于A款啤酒的出厂价格大于对外销售价格,因此应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需按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主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啤酒属于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其中,甲类啤酒的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的税率为220元/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主要内容: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就啤酒而言,销售数量指啤酒的销售数量。具体来讲,纳税人销售啤酒的,为啤酒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啤酒的,为啤酒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啤酒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啤酒数量;进口啤酒的,为海关核定的啤酒进口征税数量。
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1吨=988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5月1日起,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主要内容:自2026年4月1日起,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