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须以“规范”促公平,以“规范”提效能,以“规范”保“可持续”,构建法制健全、导向精准、管理科学、监督有力的现代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为什么要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意义的改革。
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与税收法治权威。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变相违规出台税收返还、财政奖补等“土政策”,形成“税收洼地”,引发地区间“内卷式”竞争。通过全面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税收优惠,能够从根本上遏制“政策寻租”和“税收竞赛”,使所有经营主体在统一的税收规则下公平竞争,这既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的关键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维护税收法治公平的必然要求,为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夯实基础。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与促进高质量发展。规范而非取消税收优惠,核心在于使其“聚焦”。通过系统梳理、整合优化,将税收优惠资源从“撒胡椒面”和“内卷式”招商中解放出来,精准投向扩大内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民生保障等国家战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助于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领域集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和内涵式增长。
有利于强化宏观政策协同与调控效能。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能够稳定市场预期,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对投资的干扰。同时,通过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将税收优惠造成的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监督,可以更科学地评估政策成本效益,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增强财政、货币、产业等宏观政策的协调性,提升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的整体效能。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路径建议
笔者认为,应推动税收优惠政策从“多而散”走向“精而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着力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升政策层级与稳定性。我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八十二条也规定,地方不能对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一些地方利用所谓“税收返还”招商引资,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税率,影响了“税率的确定”,实际上是违反立法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止。严格规范税收优惠的行政授权,避免因政策随意制定或变更,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导致税基侵蚀与税收流失。同时,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需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该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应加快立法进程,提升其法律位阶。
梳理评估优惠政策,破解“碎片化”难题。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定期对政策效果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实现政策的“设立—评估—优化—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以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依据不足的临时性、应急性及重复性、叠加性税收优惠政策,该废止的坚决废止,避免短期政策频繁延长执行期限实现长期有效;该整合的及时整合,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规范政策适用范围,提升政策实施精准性。以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为例,涉及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政策,政策目标重叠、统计口径及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应及时进行整合优化。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防范违规给予税费优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来文征求意见时严把政策关口,对违规制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等招商引资行为坚决说不,切实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和税制统一,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深化数据赋能,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不得出谋划策、不得参与配合、不得知情不报、不得放任失管“四个不得”要求,严肃查处和通报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深化以案示警。深化数据赋能,动态优化指标模型,对地方违规引税返税、违规招引“空壳企业”的情况,加大监控和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推动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废止或修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协议条款。加强政策适用管理,对不应享受的严防严查,坚决不让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压实监督责任,形成部门协同共治合力。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推动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重点,通过责任倒逼坚决纠正地方政府违规给予税费优惠等招商引资行为。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依法享受优惠、抵制违规骗享优惠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须以“规范”促公平,以“规范”提效能,以“规范”保“可持续”,构建法制健全、导向精准、管理科学、监督有力的现代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为什么要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意义的改革。
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与税收法治权威。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变相违规出台税收返还、财政奖补等“土政策”,形成“税收洼地”,引发地区间“内卷式”竞争。通过全面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税收优惠,能够从根本上遏制“政策寻租”和“税收竞赛”,使所有经营主体在统一的税收规则下公平竞争,这既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的关键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维护税收法治公平的必然要求,为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夯实基础。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与促进高质量发展。规范而非取消税收优惠,核心在于使其“聚焦”。通过系统梳理、整合优化,将税收优惠资源从“撒胡椒面”和“内卷式”招商中解放出来,精准投向扩大内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民生保障等国家战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助于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领域集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和内涵式增长。
有利于强化宏观政策协同与调控效能。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能够稳定市场预期,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对投资的干扰。同时,通过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将税收优惠造成的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监督,可以更科学地评估政策成本效益,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增强财政、货币、产业等宏观政策的协调性,提升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的整体效能。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路径建议
笔者认为,应推动税收优惠政策从“多而散”走向“精而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着力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升政策层级与稳定性。我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八十二条也规定,地方不能对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一些地方利用所谓“税收返还”招商引资,降低了纳税人的实际税率,影响了“税率的确定”,实际上是违反立法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止。严格规范税收优惠的行政授权,避免因政策随意制定或变更,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导致税基侵蚀与税收流失。同时,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需长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该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应加快立法进程,提升其法律位阶。
梳理评估优惠政策,破解“碎片化”难题。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定期对政策效果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实现政策的“设立—评估—优化—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以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依据不足的临时性、应急性及重复性、叠加性税收优惠政策,该废止的坚决废止,避免短期政策频繁延长执行期限实现长期有效;该整合的及时整合,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规范政策适用范围,提升政策实施精准性。以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为例,涉及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政策,政策目标重叠、统计口径及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应及时进行整合优化。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防范违规给予税费优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来文征求意见时严把政策关口,对违规制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等招商引资行为坚决说不,切实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和税制统一,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深化数据赋能,纠治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不得出谋划策、不得参与配合、不得知情不报、不得放任失管“四个不得”要求,严肃查处和通报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深化以案示警。深化数据赋能,动态优化指标模型,对地方违规引税返税、违规招引“空壳企业”的情况,加大监控和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推动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废止或修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协议条款。加强政策适用管理,对不应享受的严防严查,坚决不让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压实监督责任,形成部门协同共治合力。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推动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重点,通过责任倒逼坚决纠正地方政府违规给予税费优惠等招商引资行为。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依法享受优惠、抵制违规骗享优惠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