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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这期间,高新技术企业蓬勃发展,《办法》对促进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伪高新”骗享国家税收优惠也时有发生,不少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笔者认为,对《办法》的修订应使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脱颖而出,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应加强监管,避免税收流失。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现行《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是“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10年间,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一些近年来的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同时一些当年的先进技术现在已经普及,不宜再列入高新技术领域,需要与时俱进,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体现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

  高新技术收入比例可适当放宽。现行《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该条件的本意是让高新技术企业关注主业,但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偶尔发生一次股权转让,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不足60%,就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个条件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的比例,是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除以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即使某一年比例不达标也不影响。因此,建议将高新技术收入比例修改为累计数,如近3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额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研发费用可与加计扣除保持一致。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存在差异,前者大于后者,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都能加计扣除,导致多加计扣除。笔者建议,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保持一致,减少风险。

  适当对税务机关放权。现行《办法》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笔者建议,为打击“伪高新”骗享国家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可对税务机关适当放权。当税务机关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条件时,可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同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若认定机构认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税务机关可提请多部门联合复核,联合复核后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税务机关退还税款。这样既可以加大威慑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合规经营,也可以减少因复核时间长产生的滞纳金,减轻企业负担。从一些上市公司公告中可以看出,有的企业自知不符合条件,经税务机关辅导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时止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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