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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增值税出口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青

统计数据显示,“十四五”时期,全国办理出口退税预计超过9万亿元。

  统计数据显示,“十四五”时期,全国办理出口退税预计超过9万亿元。对于出口退税,有人问:这是不是一种“出口补贴”?答案是否定的,出口退税是遵从国际公认的国际贸易商品消费地课税原则的一种海关调整措施。

  众所周知,各国普遍开征国内商品税(以下简称国内税),只是征税的形式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征收多环节的增值税,而美国只征收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增值税在产制、批发和零售多环节征收,这样出口产品就可能负担出口国的增值税。即使规定出口产品免税,但由于零部件、半成品等是国内采购的,购进价格中就包含了以前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如果不把这些税款退给出口商,出口产品的价格中就可能包含这部分增值税。这样,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一道是出口国征收的增值税,另一道是进口国对其征收的国内税。双重征税会严重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明确规定,对进出口产品课征国内税应实行消费地原则,即由进口国(消费国)征税,出口国不征税;如果出口国已经征税,则可以在海关办理出口退税。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国可以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但不能用此办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进口国不得因产品在出口国已经退税便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另外,关于第十六条的补充规定也指出,退还与所缴数量相等的国内税,不能视为出口补贴。1995年生效并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也沿袭了消费地原则。

  国际社会之所以选择消费地原则,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经济效率,在出口国的国内税税率高于进口国的情况下,如果实行产地原则,即由出口国征税而进口国不征税,则出口产品的税负就会高于进口国自产的产品,进而导致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甚至会扭转双方的贸易格局。二是国际公平,如果实行产地原则,出口国不对出口产品退税,税款就会加到出口产品的价格里由进口国的消费者负担,但出口国并没有向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让进口国的消费者负担这笔税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见,对国际贸易商品实行消费地原则是有理论和国际法依据的,是国际社会经过深思熟虑后确定的。

  美国政坛上确实有一种指责中国和欧洲等国家实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声音,认为出口退税是这些国家对出口产品的一种补贴,特朗普政府甚至认为各国根据消费地原则在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是非关税壁垒。但美国的经济学界并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美国没有增值税,只在零售环节课征销售税,所以美国的出口产品不会负担国内税(出口商一般不会从零售环节购买商品用于大宗出口),因而也就不存在出口退税问题。另外,美国虽然不在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但在零售环节仍然要对进口商品征税。总之,美国不同于多数国家的国内税制度是导致美国不需要在海关进行税收调整(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根本原因。

  近两年来,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都在30%左右。所以,在当前“稳外贸”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充分利用好出口退税这一国际规则,做到退得及时、退得高效、退得准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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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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