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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特点加强环保税征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磊

挥发性有机物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是复合型大气污染形成的重要前体物,对我国空气质量影响突出。

  挥发性有机物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是复合型大气污染形成的重要前体物,对我国空气质量影响突出。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改,明确将全部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十四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被列为生态环境领域大气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寓禁于征”的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环保税开征时,从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及控制恶臭异味的角度,将苯、甲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达300多种,但环保税法修订之前,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的数量有限,税收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为的调控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网,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奠定了工作基础。但从征管实践来看,笔者认为,挥发性有机物的环保税征管尚存难点。

  纳税主体识别难。根据环保税的职能定位,按照“宽税基、广覆盖”原则将所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为均纳入征收范围可以最有效地贯彻税法意图。但挥发性有机物种类较多、来源广泛、形式多样,涉及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众多行业领域,排放类型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其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与现行税法明确的大气污染物存在较大差异,使税务机关准确识别、认定挥发性有机物纳税人存在难度。

  税源信息采集难。相比已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的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源复杂分散,不同行业之间由于生产工艺和排放特征千差万别,其排放量的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企业可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排放量,因不具备条件无法获取实际监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或排污系数法计算排放量。其中,监测数据法基于实际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专业性较强且限制条件较多;物料衡算法基于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变化情况计算排放量,计算较为复杂;排污系数法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制作工艺、排放环节设置相对应的排放系数,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

  事后监管落实难。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多、散、小的特点,排放行为具有瞬时性、隐蔽性等特点,对其排放信息数据的采集、确认、核实均存在较大难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指标经常变化,存在污染物排放瞬间超标但事后无法监测情形,监测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计算排放量对操作人员要求较高,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计算数据核实存在难度。

  修订后的环保税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综合考虑征收效率和实施效果,优先将对环境破坏性大、征收可行性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为纳入征收范围。可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单位,结合其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合理确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为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税的纳税人。可采取分批次、分行业、分区域试点方式,将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税实施范围逐步推广至全国全行业。

  着力夯实征管基础。完善环保税申报系统,探索将挥发性有机物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核算系数等嵌入系统,减少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工作量。对挥发性有机物环保税纳税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大型排放源,要求企业建立监测体系和设置监测设备,实现数据与税务、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对于中小微型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标准库,实施自行申报为主、事后抽查复检为辅的模式,提升征管效率。

  持续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税收共治制度,优化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生态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模式,加快建立全国性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研究解决税务机关自身难以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数据专业性的难题。提高信息交换质量和效率,对提供虚假排污数据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利用区块链技术管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设备,防止排污数据被人为篡改,提高监测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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