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10个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尽管案例未直接涉及税务领域,但其蕴含的法治理念,为规范税务执法提供了重要借鉴,笔者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分析其对税务执法的启示。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10个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尽管案例未直接涉及税务领域,但其蕴含的法治理念,为规范税务执法提供了重要借鉴,笔者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分析其对税务执法的启示。
一是以“程序正当”筑牢税务执法合规底线。“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建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案”显示,行政机关未有效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导致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受损,最终被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相较于实体结论,程序的公开性、可操作性更易成为争议焦点,也更易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
在税务执法中,程序不规范问题,如一人执法、超期检查、文书送达不到位、未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等常被忽视,可能直接导致执法行为无效。笔者认为,规范税务执法须紧扣“程序正当”核心,做好以下三点:执法过程全公开,将执法决定、检查流程、处罚依据等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保障知情权;不利决定先告知,拟作出罚款、追缴税款等不利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企业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预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时间;救济渠道明指引,作出执法决定时,需同步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途径、时限及受理机关,避免企业因“不知救济”错失权利保障机会。
二是以“过罚相当”实现税务执法公正合理。“某中医诊所不服上海某区市监局行政处罚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整改,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量上述裁量因素,未能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适当性。这一案例提示,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需以“过罚相当”为边界,不能脱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单独适用。
税务执法同样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笔者认为,应从“基准适用+情节区分”两个方面来规范:基准适用要统一,严格按照华东、华北、西北、西南五省(区、市)等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避免“同类案件不同罚”;情节区分要精准,对主观恶意大、危害严重的行为,如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坚决从严查处,依法追缴税款并从重处罚;对实体企业“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轻微违法,如首次税务登记遗漏、非故意性申报错误,优先适用“首违不罚”或“合规整改”,整改合格后不予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三是以“依据合法”破除地方保护“土政策”。“某投资公司诉福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许可职责案”中,法院认定执法依据的“红头文件”增设许可条件,违反上位法规定。这一案例直指地方“土政策”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也再次提示税务执法“去地方化、保统一性”的重要性。过去部分地方为争夺税源,出台“税收返还”“特定企业减免税”等“土政策”,不仅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随着税收法定化推进,尤其是近年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此类“土政策”已大幅减少。笔者认为,下一步税务部门应持续发力,一方面严把文件制定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一方面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及时修改、废止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确保税务执法依据全口径合法合规。
四是以“活用案例”推动税务执法争议源头治理。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均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推动行政机关自查整改,这种“以案促改”的思路,为税务执法争议源头治理提供了有效路径。当前税务执法中,部分争议反复出现,如程序疏漏、裁量不当,根源在于“就案办案”,未从个案中提炼共性问题。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可将案例转化为“活教材”,建立“个案分析—共性提炼—制度优化”的闭环机制:个案解剖要深入,对每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裁量合理性四个方面开展“解剖式”分析,明确争议焦点;共性问题要整改,对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主动开展调查,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方式提前防范;制度优化要落地,将案例中提炼的争议评判标准转化为具体操作规范,更新执法指引,从制度层面减少同类争议,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10个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尽管案例未直接涉及税务领域,但其蕴含的法治理念,为规范税务执法提供了重要借鉴,笔者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分析其对税务执法的启示。
一是以“程序正当”筑牢税务执法合规底线。“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建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案”显示,行政机关未有效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导致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受损,最终被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相较于实体结论,程序的公开性、可操作性更易成为争议焦点,也更易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
在税务执法中,程序不规范问题,如一人执法、超期检查、文书送达不到位、未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等常被忽视,可能直接导致执法行为无效。笔者认为,规范税务执法须紧扣“程序正当”核心,做好以下三点:执法过程全公开,将执法决定、检查流程、处罚依据等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保障知情权;不利决定先告知,拟作出罚款、追缴税款等不利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企业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预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时间;救济渠道明指引,作出执法决定时,需同步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途径、时限及受理机关,避免企业因“不知救济”错失权利保障机会。
二是以“过罚相当”实现税务执法公正合理。“某中医诊所不服上海某区市监局行政处罚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整改,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量上述裁量因素,未能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适当性。这一案例提示,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需以“过罚相当”为边界,不能脱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单独适用。
税务执法同样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笔者认为,应从“基准适用+情节区分”两个方面来规范:基准适用要统一,严格按照华东、华北、西北、西南五省(区、市)等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避免“同类案件不同罚”;情节区分要精准,对主观恶意大、危害严重的行为,如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坚决从严查处,依法追缴税款并从重处罚;对实体企业“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轻微违法,如首次税务登记遗漏、非故意性申报错误,优先适用“首违不罚”或“合规整改”,整改合格后不予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三是以“依据合法”破除地方保护“土政策”。“某投资公司诉福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许可职责案”中,法院认定执法依据的“红头文件”增设许可条件,违反上位法规定。这一案例直指地方“土政策”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也再次提示税务执法“去地方化、保统一性”的重要性。过去部分地方为争夺税源,出台“税收返还”“特定企业减免税”等“土政策”,不仅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随着税收法定化推进,尤其是近年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此类“土政策”已大幅减少。笔者认为,下一步税务部门应持续发力,一方面严把文件制定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一方面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及时修改、废止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确保税务执法依据全口径合法合规。
四是以“活用案例”推动税务执法争议源头治理。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均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推动行政机关自查整改,这种“以案促改”的思路,为税务执法争议源头治理提供了有效路径。当前税务执法中,部分争议反复出现,如程序疏漏、裁量不当,根源在于“就案办案”,未从个案中提炼共性问题。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可将案例转化为“活教材”,建立“个案分析—共性提炼—制度优化”的闭环机制:个案解剖要深入,对每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裁量合理性四个方面开展“解剖式”分析,明确争议焦点;共性问题要整改,对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主动开展调查,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方式提前防范;制度优化要落地,将案例中提炼的争议评判标准转化为具体操作规范,更新执法指引,从制度层面减少同类争议,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