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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母机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把握时间节点,算准抵减金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旭 陈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近期,有不少工业母机企业财税负责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细节。本月,列入2025年度清单的企业,已陆续开始申报计提、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笔者提示,虽然本月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已于15日结束,但是列入清单的企业仍可对11月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进行更正,以及时、足额享受政策红利。

  10月31日后可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工业母机企业财税人员可登录“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系统”,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举例来说,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工业母机企业,无出口和跨境业务,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假设2025年1月—11月,每月勾选确认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万元(均为可抵扣进项税额,无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下同)。11月末,该企业财务人员登录“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系统”,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

  假设查询结果为甲企业已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根据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规定,甲企业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申报2025年11月属期增值税时,一次性补提2025年1月1日—2025年11月30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合并填入“当期发生额”,无需更正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甲企业1月—11月累计可抵扣进项税额11000万元,可一次性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1000×15%=1650(万元)。在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甲企业财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二、加计抵减情况”部分,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处填写“16500000”,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栏次根据加计抵减额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数据,自动计算出“本期可抵减额”,用于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假设甲企业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2024年度生产销售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60%,查询结果为甲企业未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根据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规定,甲企业可以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甲企业应当按月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抵减相应的应纳税额,其在申报2025年1月—10月属期增值税时,每月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000×15%=150(万元)。甲企业在申报1月—10月属期增值税时,逐月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二、加计抵减情况”部分,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处填写“1500000”。由于甲企业未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其在申报2025年11月属期增值税时,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结余的“可抵减额”可以继续使用。甲企业应动态监控结余可抵减额,抵减至零即止,不得新增计提。

  发生重大变化应在45日内报告

  根据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第六条,清单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

  例如,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铸造装备制造,已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假设2025年12月10日,乙企业发生更名,并于12月15日完成了变更登记。那么,根据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件规定,乙企业应于12月15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如实填写原企业、变更后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等信息。在《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后,附新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能够说明变更情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发生重大变化但隐瞒不报或虚假申报,一经查实,不仅会被移出清单,追缴已享受的加计抵减税款,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其他相应处理。

  不可叠加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点击进入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系统,“关于两政策的提示”弹窗引人注目。笔者提醒,工业母机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工业母机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享受。未列入享受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可正常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税〔2023〕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七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可见,上述两个文件相互独立,企业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

  笔者建议工业母机企业单独设置加计抵减台账,逐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同时,工业母机企业应注意,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存在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应按月计算并剔除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避免违规享受政策。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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