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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以旧换新,税务处理要“上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晴 潘玉盈 李健

“双十一”购物节期间,不少消费者在“国补”政策的激励下,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买小家电、手机等电子产品。

  “双十一”购物节期间,不少消费者在“国补”政策的激励下,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买小家电、手机等电子产品。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数据显示,不少商家咨询与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的税收政策适用细节,主要集中在销售额确定、发票开具和旧品处置等方面。

  “销新货”与“收旧品”分别核算

  日前,某家电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先生致电宁波12366热线咨询: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以扣除旧商品折价后的实际收款额作为计税基础是否合规。笔者提醒,这种计税方式是错误的,存在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以旧换新的本质是“销售新货物”与“收购旧货物”两笔独立交易,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笔者提醒,消费品以旧换新业务,若涉及政府补贴,商家需要关注补贴的涉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举例来说,周先生所在的家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某款新冰箱含税售价为4520元/台,旧冰箱作价800元/台抵减价款,消费者可享政府补贴600元/台。消费者若同时适用“国补”和以旧换新政策,购买一台这款冰箱实际只需支付3120元。在税务处理上,因周先生所在的家电公司每销售一台新冰箱,可以获得600元补贴,所取得的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的数量直接挂钩,根据45号公告规定,应全额计税,即每销售一台新冰箱含税销售额为452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4520÷(1+13%)=4000(元),对应销项税额为4000×13%=520(元)。

  笔者提醒,商家须坚持“销售新货”与“收购旧品”分别核算原则,切勿因“旧品折价抵付货款”而将销售额与收购额相互抵减。同时,若涉及政府补贴,商家应及时留存补贴发放文件、政策依据等资料,核实政府补贴是否与销售数量、收入直接挂钩;若明确挂钩,须将补贴金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发票类型不同,对应税务处理方式不同

  实务中,有的商家发生以旧换新业务时,对是否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等问题搞不清楚,导致多缴税款或错失税收优惠。笔者提醒,商家需注意旧货出售方身份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若旧货来源于其他个人,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商家应取得其他个人身份信息、收款凭证及旧货评估记录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旧货来源于企业等单位,需根据出售方开具的发票类型分别处理。

  举例来说,M空调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10月开展以旧换新业务。活动期间,N公司用5台单价为824元/台的旧空调参与换购,新购入5台单价4000元/台的新空调。假设N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旧空调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按适用税率13%计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824÷(1+13%)×5=3646.02(元),对应税额为3646.02×13%=473.98(元)。若M公司取得N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对应的473.98元进项税额。若旧空调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且符合简易计税条件,N公司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计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可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并开具专用发票。

  假设N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N公司该笔业务适用3%征收率减按1%计税,不含税销售额为824÷(1+1%)×5=4079.21(元),对应税额为4079.21×1%=40.79(元);可开具1%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如需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N公司可以就该笔销售收入放弃享受减税,对应不含税销售额为824÷(1+3%)×5=4000(元),税额为4000×3%=120(元)。

  商家须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近期,宁波12366热线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车辆以旧换新交易如何开具发票?

  笔者提醒,除金银首饰外,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需要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不能因旧商品折价或有政府补贴而拆分、扣减销售额。举例来说,假设某汽车4S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10月,向个人消费者王先生销售新车,含税售价为22.6万元,王先生用旧车折价1万元。那么,该汽车4S店应按新车实际成交价22.6万元,全额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22.6÷(1+13%)=20(万元),对应销项税额为20×13%=2.6(万元)。

  笔者提醒,对于旧车收购业务,商家必须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并核对发票中“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确保车辆身份标识、交易金额等核心要素准确;若信息存在偏差,可能导致凭证不合规,进而引发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前湾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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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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