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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之间的良性互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蒋震 杨金亮

应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持续深化税制改革,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进而使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之间始终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

  应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持续深化税制改革,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进而使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之间始终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更加全面系统地从经济发展与税收制度的互动关系中,认识“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内在机理与重大意义。

  从理论逻辑来看,宏观税负主要衡量的是一国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规模大小,是国家和其他社会成员分配关系的体现。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不仅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必要成本,也是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有力保障。同时,国家通过财政制度在分配领域实施有效调控,促进社会化生产效率提升,进而推动经济有序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建立健全现代财税体制的应有之义。

  国际社会上,常常将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作为衡量宏观税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每年都会发布政府收入报告,对其成员国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其趋势进行统计分析。OECD2024年11月发布的政府收入报告显示,2023年36个成员国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为33.9%(注:OECD共有38个成员国,该报告未公布澳大利亚、日本的数据),其中18个成员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上年有所上升。国别数据中,按照由高到低,前三位为法国(43.8%)、丹麦(43.4%)、意大利(42.8%),后三位为爱尔兰(21.9%)、智利(20.6%)、墨西哥(17.7%)。此外,美国、英国、德国分别为25.2%、35.3%、38.1%。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公开数据,2023年我国宏观税负为14%左右,显著低于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正在改变社会化生产的组织形态,劳动者可以凭借数字网络直接参与分工与专业化生产,对新型基础设施的投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出挑战。同时,我国面临人口结构的巨大变化,应对老龄化冲击与影响,切实保障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所需至关重要。加之应对目前和未来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都要求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以提供有效财力保障。

  我国前期持续数年的减税降费政策,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帮助经营主体渡过难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相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助力,使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更加牢靠。为进一步释放高质量发展活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提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生产关系变革,需更好地统筹全局、协调各方,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效能。

  下一步,我国应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持续深化税制改革,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进而使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之间始终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一是统筹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关系。规范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不断缩小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差距。二是统筹传统业态和新业态税负的关系。更加全面深入研究新业态的价值创造与资源配置模式,按照价值创造与税负分配相适应的原则推动税制改革。三是统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关系。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筹集收入和调控分配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不断提升直接税比重。

  (作者:蒋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杨金亮系中国税务报社副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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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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