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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票后退票或改签,相关费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阚歆旸 李一园

公司员工出差购买飞机票后,因行程改变退票,支付的退票费取得了售票方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公司员工出差购买飞机票后,因行程改变退票,支付的退票费取得了售票方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事项,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实务中,一些员工出差时还有可能改签机票,改签费能抵扣吗?

  ——某公司财务人员 刘女士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员工因行程改变等原因退订或改签机票,是一种常见现象,相关财务、税务处理如果不准确,很可能产生税务风险。围绕刘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退票费可凭专票抵扣

  “在实务操作中,必须先明确退票费的性质和取得的票据种类,再分析退票费相关税额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一级主办段文涛表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统称售票方)售出机票后,因购票者原因发生退票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而是提供附加服务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而非按照“交通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据此,支付的退票费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对价,相应的税额能否抵扣,取决于在多种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是否取得了适合此种情形的扣税凭证。

  宁波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郑波表示,根据增值税原理及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公司如果取得了售票方开具的项目名称为“其他现代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取得了售票方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发票中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均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郑波举例说,假设A公司因员工出差需要,通过航空代理公司购买了一张飞机票。后因员工行程变更,A公司办理了退票手续,并向航空代理公司支付退票费300元。航空代理公司向A公司按“其他现代服务”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83.02元,税额16.98元。那么,A公司可以按票面税额16.98元,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改签费可以计算抵扣

  提问中,刘女士还关心改签费能否计算抵扣的问题。

  宁波前湾新区税务局税政一科科长郑继列告诉记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票价、燃油附加费、改签费,均属于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B公司因员工出差需要,向航空代理公司购买飞机票一张,支付票价1200元、燃油附加费140元。后因行程变更,B公司就上述机票办理改签,并支付改签费200元,改签后票价与原票价一致。航空代理公司就上述业务向B公司开具旅客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1200元、燃油附加费140元、改签费200元。那么,B公司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140+200)÷(1+9%)×9%=127.16(元)。

  段文涛提醒,纳税人可根据列明有改签费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实务中,与机票相关的涉税处理,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民航基金不可计算抵扣增值税。”中国税务报社财务处会计张晓萌告诉记者,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该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收入,收入额将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采用“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售票方无须就不征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取得发票的企业也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

  公司员工如果申请开具电子发票,将获得两张发票:一张是项目名称为“运输服务—国内机票款”“运输服务—燃油附加费”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张是项目名称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当员工持这两张电子发票到公司报销时,公司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代收民航发展基金的那张普通发票,将无法进行抵扣。

  除机票外,公司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客票、水路客票等,可按票面金额计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铁路客票可按票面金额÷(1+9%)×9%计算抵扣;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票面金额÷(1+3%)×3%计算抵扣。

  郑继列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可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此外,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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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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