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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别忘记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小编整理了普遍涉及到的一些优惠事项以及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快一起再来看看吧!

  优惠事项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 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 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优惠事项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政策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优惠事项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 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 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 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 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 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Tips:

  更多优惠事项请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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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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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 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 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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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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