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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动,防范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3起税收违法案件,共同点是利用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3起税收违法案件,共同点是利用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企业隐瞒不开具发票的收入,长期以来是税务检查的难点,但只要掌握了企业的银行账户,企业的收入就会一目了然。有的企业遂避开对公账户,转而利用个人账户收款,企图瞒天过海,逃避纳税义务,给检查带来极大难度。笔者注意到,3起案件都是举报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内部知情人士举报,税务机关很难及时发现问题。而且企业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3起案件中,有1起是老板本人的个人账户,1起是公司副总经理的个人账户,1起是4名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从近年曝光的一些稽查案例也可以看出,很少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账户收款,多利用企业的普通员工、老板的亲戚或看似与企业毫不相干的人的账户,加大了税务机关发现的难度。

  笔者认为,破解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需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多部门联动,促进税企协同。

  首先,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很多交易都是二维码收款,有些企业将个人二维码用于收款。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企业经营活动利用个人账户或收款码收款,从根源上斩断隐匿收入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多部门联动。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涉及金融秩序、个人隐私,对其监管非税务机关一家能为,建议依托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充分调动银行、公安力量,发现、打击企业利用个人账户隐匿收入违法行为。同时,公开曝光相关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最后,加强对购买方的宣传辅导。购买方将货款打入个人账户,法律风险极大,如果对方翻脸不认账,购买方或将面临“钱货两空”的境地。建议加大对购买方的宣传力度,让购买方意识到向个人账户付款既侵害自身利益,又可能帮助对方逃税,从而自觉拒绝向个人账户付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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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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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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