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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反向开票” 要确保业务实质合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艳争 融亦

我国自2024年4月29日起实施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有力保障了资源回收企业合规经营,促进了循环经济提质增效。有关经营主体适用相关政策,要确保实质上符合要求。

  我国自2024年4月29日起实施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有力保障了资源回收企业合规经营,促进了循环经济提质增效。有关经营主体适用相关政策,要确保实质上符合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我国自2024年4月29日起实施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该政策打通了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上游散户合规增值税发票的堵点,使其可以直接获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有力保障了资源回收企业合规经营,促进了循环经济提质增效。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只是从形式上满足“反向开票”条件,实际业务经不起审查,存在错误适用“反向开票”政策的风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发现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存在这种情况。

  形式合规≠实质合规,出售者信息存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条件包括符合有关经营资质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近日,盐田区税务局收到M公司的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申请。企业根据5号文件及《深圳市税务局资源回收“反向开票”业务工作指引》要求,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及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仓储能力、购销合同等各项证明资料。

  资料显示,M公司主要经营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经营模式为从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处收购废旧芯片,经过加工后销售。

  分析与M公司收购业务量大的3个自然人的信息,税务人员注意到几个疑点:一是其中一个人连续12个月向M公司销售的报废产品,累计销售额为478万元。按照5号文件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478万元接近500万元的政策上限。二是这3个人交易所用银行卡均来自某农商银行,且开户行相同。

  “这3个人为何一同开卡?”“难道这些银行卡是工资卡?企业为方便发工资,通常会要求员工使用同一银行的银行卡。”带着这些疑问,税务人员顺藤摸瓜,发现出乎意料的信息:这3个人均任职于M公司的上游企业G公司;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时为G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4.5%;M公司成立前,其法定代表人任职于G公司;M公司与G公司还存在相同的股东李某,李某在两个公司的持股分别为34.5%、23.5%。显然,M公司与G公司之间、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股东及上述3个自然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

  虽然并没有明文规定上游企业的员工不能与下游企业进行废旧物品交易,但是上述3名G公司员工与M公司的交易应区分任职受雇公司业务与个人业务。对于如何区分有关业务,这3名员工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链条完整≠合理合法,存货编码无对应源头

  为查明有关废旧芯片回收业务的真实性,税务人员实地查看了M公司的生产车间等场所,发现其收购、生产、销售链条完整。其中,存货可查,清洗、抛光、测试、修复、再测试、标识等生产流程清晰,30余台芯片翻新设备均在使用,且部分设备为自主研发,企业正在申请专利,70余名工作人员在工作车间有序生产。

  税务人员重点关注了企业的存货情况,发现因芯片占地面积小,一个半张A4纸大的袋子可装下几千块芯片,存货区这样的袋子有几十个,一袋袋去数不现实。税务人员注意到每个袋子上都有一串编码,猜测这串编码应是反映废旧芯片来源的信息。

  经了解,自然人把废旧芯片卖给企业后,企业不会当场结清货款,而是在核实好芯片数量、剔除坏的废旧芯片后再对该笔业务进行结算。这表明这些正在分拣的芯片都有“原始主人”,这一分拣环节涉及企业的收购成本、结账依据、库存质量、存货数量等,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但是,税务人员询问发现,关于编码对应的自然人或企业,企业既无相关台账,也不能说明这些带编码的芯片来自何处。

  显然,M公司收购的废旧芯片是否来自自然人存在巨大疑问。

  纠正认识误区,确保正确适用政策

  针对上述诸多疑点,税务人员约谈了M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3位与M公司交易的自然人。

  M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是自己之前对有关政策的认识存在误区所致。比如,以为只要与自然人存在收购关系,就可以申请“反向开票”,而没有将人与货一一对应。在收购中,自然人出售方比较分散且同意“反向开票”的意愿较低,逐一沟通时间成本较大。再如,以为“反向开票”可以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

  针对有关误区,税务人员进行了细致的政策辅导。比如,针对“反向开票”的税率向纳税人解释,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情形,实质上属于自然人向企业开票,只能比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税率最高为3%。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税务人员使M公司财务负责人对5号文件精神有了深入理解,明白享受“反向开票”政策必须确保业务真实合规。为便于企业把握,税务人员还专门作出总结并给予提醒: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合规,业务真实才是关键,企业应按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并建立收购台账;除了经营链条完整,还需每一环节合理合法;资质获批后要加强后续管理,一经发现骗取资格或业务虚假,“反向开票”资格会被取消并被追究责任。

  最终,税务人员认定M公司不符合“反向开票”要求,引导其规范有关经营行为,尽快满足“反向开票”政策要求。

  盐田区税务局结合该案例提醒,“反向开票”政策可以有效解决资源回收企业难以从散户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是我国税收制度服务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但企业必须按规定享受该政策,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税务机关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任何试图利用政策套利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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